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擘 方婷
就在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版商标法”或“新法”)正式颁布前不久,行业内的一位前辈还兴致勃勃地与笔者讨论过“心机商标”,今天终于有机会好好写一写这个问题了。
商标创意,是品牌知识产权布局的源头根基,也是市场区分品牌主体、沉淀商业商誉的核心载体。合规优质的商标创意,是品牌深耕市场、长期经营的智慧“灵犀”(该类商标在本文中笔者用“灵犀商标”来指代),依托原创性、独特性与辨识度,为企业构建稳定的品牌城墙;而游走在规则边缘、以投机套利为核心目的的商标创设与注册行为,则是行业屡禁不止的商标“心机”玩法。笔者发现,长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利用旧版商标法存在的重注册授权、轻使用规制、轻源头管控的规则设计漏洞,通过仿冒近似、虚假创意、批量囤标、恶意抢注等方式注册“心机商标”,侥幸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肆意攀附他人商誉、误导公众认知、开展恶意维权、打压同业竞争。由于缺乏精准的惩戒条款,该类投机行为长期泛滥,不仅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更挤压了正规品牌的原创发展空间。
2026版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新增、修订多项核心条款,其中第五十六条误导性使用惩戒规则,成为规制“心机商标”、规范商标创意、肃清行业乱象的核心法条。作为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笔者将以新法第五十六条为核心,对“心机商标”的界定边界、违规情形与法律后果等提出自己的思考,希望能够借此厘清新法时代商标原创创意与投机套利的边界,为企业商标合规布局提供参考。
一、“心机商标”与“灵犀商标”
(一)何谓“心机商标”
笔者认为,新法落地前“心机商标”仅为行业实务概念,缺乏法定界定标准;新法实施后,结合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等系列条款,可对该类行为形成清晰、可落地的法律界定。
所谓“心机商标”,这类商标的投机性贯穿创设、注册与使用全流程。注册环节,其“投机”体现为脱离真实经营需求:或是仿冒他人知名标识、跨类批量囤积占位、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誉,或是将通用描述性词汇稍加改动包装为原创标识,刻意规避显著性审查,从源头就不以识别商品来源、培育自主品牌为目的。使用环节,其投机性进一步凸显:权利人通过拆分变形、突出放大标识元素,结合包装设计、电商详情、直播话术、短视频文案等营销场景,刻意引导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功效、产地、工艺、质量标准产生误认。
本质上,“心机商标”是依托旧版商标法的规则设计漏洞形成的投机工具,完全背离了诚信原则与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本的制度初衷,从而成为新法第五十六条及配套关联条款重点规制、惩戒的对象。
(二)“心机商标”与“灵犀商标”的本质不同
“灵犀商标”是笔者为了说明本文问题而臆造出来的词汇,它其实就是指合规创意商标,是品牌原创“灵犀”的闪现,其核心价值在于赋能品牌经营、构建专属标识、沉淀市场商誉。该类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贴合企业主营业务与中长期发展规划,注册后持续投入真实商业使用,能够有效区分市场商品与服务来源,依法受到全方位法律保护。而“心机商标”的核心逻辑是投机牟利、权利滥用、恶意垄断。该类商标无原创设计内核、无真实使用规划、无长期品牌培育意识,所有注册、使用、维权行为均围绕蹭取品牌流量、占用公共资源、恶意碰瓷索赔、打压同业对手展开,属于新法明确禁止、重点惩戒的违规行为。
曾经有业内同仁提出“心机商标”与合规创意商标在实务中较难区分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两者的区别:
1.看创设初心:赋能品牌发展,还是投机套利?
合规的商标原创创意,核心初心是打造品牌差异化标识,服务于产品迭代、市场拓展、品牌沉淀与长期发展,是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品牌建设的核心环节。而“心机商标”从创设之初便脱离品牌经营本质,唯一目的是蹭取他人流量、占用公共资源、恶意碰瓷索赔、短期投机获利,完全违背商标制度设立初衷与诚信经营原则。
2.看实际使用:真实持续经营,还是闲置误导滥用?
合规商标创意完成注册后,会持续投入真实商业流通使用,依托产品销售、市场推广、展会宣传、用户运营积累品牌价值,使用行为真实、规范、可持续,能够切实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而“心机商标”要么长期闲置沦为僵尸商标、浪费公共资源,要么刻意误导公众、虚假宣传、攀附他人商誉,持续触碰新法惩戒红线。
3.看布局逻辑:贴合主营业务,还是盲目跨类占位?
正规企业的商标布局,严格贴合现有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已立项的拓展规划,每一枚商标均对应明确的商业用途与经营场景,布局精准、逻辑清晰。而“心机商标”布局完全脱离企业经营实际,无差别跨行业、跨赛道批量注册,纯粹为抢占资源、垄断空间,属于新法严打的恶意囤积行为。
二、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制“心机商标”的核心条款
根据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该条的新增精准填补旧版商标法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在旧法框架下,部分投机主体通过细微改动知名品牌标识、谐音仿冒、伪原创设计、批量囤标等方式创设“心机商标”,侥幸通过注册审查后,刻意制造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引流、攀附头部品牌商誉。旧法仅能依托不正当竞争规则兜底规制,惩戒力度弱、针对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投机乱象屡禁不止。
而第五十六条的“横空出世”,将“心机商标”的误导性使用、恶意套利、权利滥用行为纳入商标法专属惩戒体系,形成闭环监管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条彻底打破了以往“商标注册成功即永久合法”的商标领域认知误区,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恶意蹭流、攀附商誉等使用行为的,可依据第五十六条责令整改、处以高额罚款,拒不整改可直接撤销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实施同类误导行为的,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从而从根源上遏制商标投机行为。
综上,第五十六条作为本次修法规制“心机商标”乱象的核心条款,从立法层面明确误导性商标使用的惩戒标准,将可能彻底终结“心机商标”折射出的“注册即合规、套利无成本”的行业乱象。
三、新法第五十六条的配套关联法条:全链条封堵“心机商标”生存空间
笔者梳理后发现,第五十六条并非“孤军奋战”,其与新法多条核心条款形成源头拦截、使用惩戒、存量清理、终身追责的完整管控体系,全方位规制各类“心机商标”行为:
1.第十九条(源头注册拦截):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本条专门规制批量囤标、虚假创意、无依据跨类占位等投机注册行为,从源头减少“心机商标”的诞生。
2.第九条(底层诚信红线):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有“心机商标”的创设与使用行为,本质均违反商标法核心诚信原则。
3.第五十条(终身无效追责):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无效追责规则不受注册时长限制,“心机商标”即便侥幸获得注册,也始终背负着被无效的法律风险。
4.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存量闲置的“僵尸商标”清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亦可依职权开展存量商标核查清理。杜绝“心机商标”长期闲置占位、垄断公共商标资源的乱象。
从前端注册审查到中端使用监管,再到后端无效与撤销的兜底,全链条规则环环相扣,让“心机商标”从申请到存续的全生命周期都处于监管之下。
四、举例说明“心机商标”的典型情形
结合实务案例,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心机商标”主要可以被分为以下类型,笔者认为它们较高概率都会落入新法第五十六条及配套条款的规制范围,对应明确的行政处罚与权利灭失后果。
(一)仿冒蹭流类:微调知名品牌标识,攀附商誉误导公众
1.行为模式描述:经营者放弃原创商标设计,针对市场高知名度、高商誉品牌的核心标识,通过微调字形、替换谐音、增减后缀、模仿整体版式等方式,注册高度近似商标。该类商标无独立品牌定位、无原创设计内核、无配套产品体系,完全依附他人成熟市场商誉,核心目的是制造市场混淆、截取正品品牌流量、攫取不正当收益。
2.新法适配追责的可能后果:该类商标属于典型的仿冒蹭流式“心机商标”,其商业化使用行为完全构成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误导公众”情形。商标执法部门可依法责令立即整改、销毁侵权宣传物料与近似包装,对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罚款;逾期拒不整改的,直接撤销全部涉案商标。同时,其批量仿冒注册行为本身也可能违反新法第十九条不正当注册规则,存量涉案商标可被依法宣告无效。
(二)虚假创意类:伪装原创规避审查,依托商标误导营销
1.行为模式描述:针对食品、养生、美妆等行业通用描述性词汇,通过简单改字、调换语序、微调文字搭配的方式伪装成原创商标,核心语义、产品指向、功能描述完全未发生改变,仅为规避商标显著性审查、顺利完成注册。注册成功后,经营者刻意夸大产品功效、虚构品牌背景,利用伪装商标开展虚假营销,误导消费者高价消费。
2.新法适配追责的可能后果:该类“伪原创”商标属于典型的虚假创意类“心机商标”,注册目的为规避法律规则,使用目的为虚假营销、误导公众,完全适配第五十六条惩戒情形,执法部门可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据新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该类自带欺骗性、缺乏固有区分功能的标识,依法不得注册;已获准注册的,可依据第五十条宣告商标专用权无效。
(三)批量囤标类:跨类闲置占位,依托商标资源投机套利
1.行为模式描述:经营者依托空壳公司、无实体经营主体,跨45个商品/服务类别批量注册商标,覆盖与自身主营业务完全无关的重工、医疗、航空、殡葬等冷门赛道。该类商标无产品研发、无立项规划、无市场推广、无真实商业使用,长期处于闲置僵尸状态,核心目的是占用优质公共商标资源,等待正规品牌方高价回购,或通过恶意异议、无效诉讼、投诉索赔牟利。
2.新法适配追责的可能后果:该类囤积商标属于新法第十九条明确禁止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超出正常经营需求”的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本身就不符合注册条件。若经营者在转让、推广过程中存在虚构品牌价值、抬高转让价格的虚假宣传行为,还可直接适用第五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开展闲置商标核查清理,并依据第五十条对恶意囤积商标作出无效宣告,彻底终结囤标套利的投机空间。
(四)反向碰瓷类:恶意抢注在先品牌,滥用权利恶意维权
1.行为模式描述:投机主体明知市场存在长期合法经营、具备在先商誉的正规品牌,恶意抢注近似、关联商标,自身不开展任何合规经营与品牌运营活动,专门利用抢注取得的商标资质,反向起诉长期经营的正品品牌、投诉线下门店与线上店铺,通过恶意诉讼、高额索赔实现套利,属于典型的商标权利滥用行为。
2.新法适配追责的可能后果:该类抢注碰瓷行为,本质是利用商标制度漏洞误导市场秩序、滥用商标权利、恶意牟利,属于第五十六条规制的核心违规情形。涉案商标可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投机主体的全部恶意诉讼诉求将被依法驳回,同时需承担对方维权合理开支及相应法律责任。
五、新法时代,企业的商标创意与布局的合规风控方案
笔者针对企业商标创意构思、注册布局、存量排查、长效管理四个维度,梳理出一个简要的新法时代企业的商标创意与布局的合规风控方案,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彻底摒弃投机思维,构建合法、稳健、长效的商标知识产权体系。
(一)创意构思:坚守原创底线,杜绝投机套路
企业品牌设计与知识产权团队需建立新法合规思维,优先创作无通用释义、无大牌近似、无误导属性、具备独立显著性的原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搭建专属品牌创意壁垒。坚决杜绝仿冒蹭名、伪原创虚假创意、夸大误导命名、批量无意义囤标四类心机操作,从源头规避新法第五十六条、第十九条对应的行政处罚与权利无效风险。
(二)注册布局:精准分层布局,摒弃粗放囤标模式
彻底淘汰旧法时代“全类别批量囤标”的粗放投机思路,建立三级合规布局体系:核心主营品类全覆盖注册,夯实基础商标专用权;关联度高、混淆风险大的品类选择性布局,配套业务立项、经营规划材料佐证合规性;无关冷门品类放弃盲目占位,改用常态化商标监测、异议维权替代囤标,杜绝无效“心机商标”布局。
(三)存量商标复盘:清零违规资产,盘活优质创意资源
企业需全面盘点存量商标资产,完成合规分级治理:主动注销长期闲置、无经营需求、无使用价值的囤积“心机商标”,规避撤三清理与权利滥用风险;对存在误导宣传、近似蹭名风险的商标,立即整改品牌使用样式与宣传话术,规避第五十六条罚款、撤标风险;对优质原创创意商标,持续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宣传物料、展会记录等使用证据,稳固商标合法权利基础。
(四)长效合规管理:搭建全流程商标风控体系
建立企业跨部门商标合规审查机制,所有商标创意定稿、注册申请、对外使用前,必须完成法条合规审查,杜绝违规心机创意落地;实行月度证据归档、年度商标全面体检制度,规范商标日常使用行为,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攀附商誉等违规操作;依托数字化监测工具,实时排查近似抢注、恶意囤积、权利失效风险,筑牢企业商标合规防线。
六、结语
2026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从粗放式强保护,迈向精细化、规范化、边界化的法治化新阶段。新法始终尊重、保护扎根实业、原创差异化、赋能品牌长期发展的创意“灵犀”,同时对误导公众、恶意占位、碰瓷套利、滥用权利的商标“心机”,构建起源头拦截、使用惩戒、存量清理、终身追责的全链条严管体系。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在新法时代,商标竞争早已不再是注册数量与覆盖类别的粗放比拼,而是原创度、合规性、真实使用率与品牌价值的综合竞争。唯有摒弃投机心理、坚守原创本心、恪守合规底线,以真实经营为根基、以新法规则为准则,方能让每一项商标创意都转化为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构建稳固、长效、合规的品牌知识产权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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