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柳虹
摘要:本文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全流程,从资格确认、材料准备、审查程序、期限管控、费用缴纳、登记后事项到实操中的常见问题,逐一梳理了申请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制度要求,并对申请策略、保护范围认定及公众查阅规则作了必要的说明,旨在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创新主体提供一份兼具系统性与操作参考价值的实务指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保护芯片创新成果的重要知识产权类型,其保护客体、申请主体、审查标准及权利边界均有专门法作出独立规定,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专门分支。该权利的取得不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而是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因此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期限的准确性以及各类形式要件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着权利能否顺利产生以及在后续纠纷中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一、资格确认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仅保护芯片(IC芯片)层面的布图设计,即半导体集成电路中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此外,新《条例》(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额外增加了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明确不属于保护范围。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当然受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依据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创作者;由自然人独立创作的,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若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或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相关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同样可以依照条例享有专有权。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与要求
(一)必须提交的基础文件
1.现行规定下(2026年10月15日前)须提交三份文件:
(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需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布图设计名称、创作者姓名或名称、创作完成日期、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分类,以及是否已投入商业利用及首次商业利用时间等关键著录项目。
需注意,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满两年的,不予受理。
(2)图样,需包含总图和分层图,纸件必须至少放大到实际集成电路的二十倍以上,并以A4纸打印,每页一幅、多页顺序编号。如果图样有多张纸件,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电子申请提供tiff格式图片。
(3)图样的目录,需清晰标明每页图纸对应的图层名称。
2.新《条例》施行后(2026年10月15日起)须提交四份文件:
在上述三份文件基础上,新增第(4)份: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
上述所列基础文件是审查员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依据,任何一项缺失或内容不一致都将直接导致不予受理。
(二)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文件
1.若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则必须提交四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否则不予受理。
2.若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三)建议性补充文件
1.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性地提交包含图样电子件的光盘,光盘表面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集成电路名称。
2.申请人还可以在图样中附具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表、补正书、简要说明等均需要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2.对于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保密信息(需要在申请时准确区分,后续无法补正),一旦已经商业利用,将无法申请。保密信息在登记公告后,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
在2026年10月15日新《条例》施行前,保密信息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布图设计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新《条例》施行后,如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则以新细则为准。
3.针对一个完整芯片设计,将完整的芯片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申请是基础,能为整个布图设计提供基础性保护,新《条例》施行后,对于芯片中体现核心创新、具有高度独创性的功能模块可以通过对应的独创性声明指示其各自的独创性或多个模块的组合独创性,无需进行单独申请,此前建议单独申请。
三、申请递交与审查流程
若纸件提交会收到有国知局盖章的纸件回执,附有申请日和布图设计名称,无法及时获取到申请号;若电子申请在提交成功时会收到与布图设计名称相对应的申请号。
提交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分为三种情形:
1.若文件符合受理条件且无形式缺陷,将同时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2.若存在形式缺陷,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须严格针对缺陷部分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
3.若存在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则直接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其中,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包括:未提交登记申请表或者图样,已商业利用而未提交样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满十五年的或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满两年的;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将电路板设计误作申请对象等。
四、费用缴纳、期限与登记证书
申请人只有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方可缴纳登记费,每件为一千元,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足额缴纳,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在补正和修改方面,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但应通知申请人。
正常情况下,整个登记周期约为三个月:提交申请后约一个半月收到受理通知书,缴费成功后约一个半月收到登记证书,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当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并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登记申请之日或首次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起算,这两个日期与创作满十五年不受保护的截止期相互关联,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创作和商业化的时间表,选择最有利的申请时机。
五、登记后的相关事项
(一)公众查阅与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
公众也可以请求在指定地点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文档,文档不得复制、拍照或带出房间。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图纸、布图设计的电子件及集成电路样品不允许查阅。
(二)保护范围的确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根据新《条例》第二十四条(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六、实操风险提示
实操层面,有几个高频风险点值得关注。
1.电路板不属于集成电路的保护范畴,请申请人自查。
2.图样放大倍数不足二十倍是补正通知中最常见的原因,若图样放大倍数不足导致看不清,可以提供额外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3.委托书中的名称和申请表的名称需要一致,委托书需要申请人和代理所盖章。
4.保密信息的比例控制不得突破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上限(此为现行《实施细则》规定,新《条例》施行后如新细则有不同规定,则以新细则为准),而且只有未商业利用的才能申请保密。
5.所有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证明文件应提前准备中文译文,避免因语言问题被视为未提交。
最后,申请人应当对照所有要求,在递交前核对各项材料,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把关。将实体要件与程序规范抓牢,才能高效、稳妥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构筑坚实的法律屏障。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过程中的信息汇总和总结思考,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