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旎
引言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异议程序中,修改是否“超范围”(added subject-matter)是决定申请命运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3条的规定,任何修改都不得使其内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一条款,经过EPO上诉委员会数十年的判例发展,已形成了一套以“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为核心、逻辑极其严密的审查体系。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在欧洲申请的实践中,往往成为立在新创性问题之前的更大的“拦路虎”——如果修改不能先满足EPC第123条的要求,则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讨论将失去意义。
一、法律依据
EPC第123条作为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专利修改范围的核心条款,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文件在授权前和授权后的修改限制。其原文如下:
(1)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may be amended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In any event, the applicant shall be given at least one opportunity to amend the application of his own volition.
(2)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may not be amend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contains subject-matter which extends beyond the 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3)The European patent may not be amended in such a way as to extend the protection it confers.
为解释这一条款,EPO扩大上诉委员会确立了著名的“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即:一个修改是允许的,当且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当天,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该修改的内容(any amendment […can] only be made within the limits of what a skilled person would derive 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using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and seen objectively and relative to the date of filing, from the whole of [the] documents as filed)。“黄金标准”的价值取向在于,它严格禁止申请人通过修改引入其在申请日时未向公众披露的任何新技术信息,从而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的原始贡献严格对应。该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法律确定性(legal certainty),即申请人不应当被允许通过引入原始未披露的主题来改善其法律地位,因为这可能不公平地影响依赖原始内容评估潜在侵权风险的第三方。
二、修改超范围的具体情形
1.“中间概括”(Intermediate Generalisation)
“中间概括”是指修改者从一个具体的实施例或特征组合中,单独抽取出部分特征,形成一个新的、更宽泛的概括性技术方案,而被抽取的特征在该实施例中原本与其他特征存在功能或结构上的关联。这种修改原则上不被EPO允许。因为技术人员在原始文件中看到的是一个完整的、相互关联的技术方案(如A+B+C),而不是一个个可自由拆卸的零件。从完整方案中抽取A+B,相当于向技术人员传达了“A+B可独立存在”这一新的技术信息,而这恰恰是原始文件未曾披露的。只有当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被抽取的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并无紧密关联、可以独立应用时,或者整体披露内容能明确证明这种抽取的合理性时,才可能被允许。但证明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且标准极为严格。
2.跨实施例特征组合
从原始申请中记载的多个不同实施例中,分别提取特征并组合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是另一种常见情形。EPO严禁将原始申请文件视为“特征库(reservoir)”进行随意拼凑。要进行跨实施例组合,必须在原始说明书中有明确的、指向这一特定组合的“指引”。例如,说明书中明确写道:“实施例1中的特征X也适用于实施例2”,或者“特征X可与特征Y结合使用”。实务中,说明书中“在一个实施例中”、“在相同或不同的实施例中”、“可以”和“可以不”等假设性(hypothetical)表述,通常不被视为有效的“指引”,因为这些表述只是松散地关联了不同的实施例,不能作为上述特征组合的支持依据。
3.从列表中选择特征
在化学、生物医药等领域,化合物结构、取代基、疾病类型等往往会形成多个选择维度。从单一列表中进行选择通常较容易获得支持,但如果从多个列表中进行进一步的交叉组合,且原始申请中没有明确公开这种具体的组合方式,极易被认定为缺乏“直接且毫无疑义的披露”。
4.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删除特征同样可能引入新增事项。EPO在判断删除特征是否合法时,通常采用严格的“三步法(three-step test)”:
该特征是否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被明确或隐含地描述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理解该特征并非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
删除该特征后,是否需要对其他技术特征进行相应调整。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删除特征的修改才不会被认为超范围。
三、应对与撰写建议
为了避免在答复OA时或分案审查中因“超范围”被驳回,建议在原始申请撰写或分案时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明确的组合指示:在说明书中不要仅仅罗列不同的实施例,应当明确写出诸如“实施例1中的特征A可以与实施例2中的特征C结合使用”、“在本公开的所有实施例中,特征X可被配置为X1”的表述,为未来的修改留下合法的“pointer”。但需注意,笼统的“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相互结合”之类的通用性表述,在EPO实务中往往不会被认可为有效的“指引”。
2.善用“优选”表述构建组合基础:有策略地使用“优选”、“更优选”等层级性语言,为后续的缩限修改提供合法基础。但需注意,如果“优选”表述指向的方向与后续修改的方向相反,则反而可能成为修改不被允许的依据。
3.采用多项从属的权利要求架构:在新申请阶段采用“多引多”的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为后续修改提供预先存在的组合依据。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本身就被视为原始披露内容的一部分。
4.避免孤立特征的过度依赖:如果某个特征如 C在您的商业布局中非常重要,应当在原始申请中提供其不依赖于核心发明点B也能独立运作的实施例或理论支撑。
5.谨慎对待中间概括: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提取部分特征来限定权利要求时,必须确保没有遗漏该实施例中的其他必要技术特征,否则极易构成“中间概括(Intermediate Generalization)”而被判定超范围。近期判例表明,EPO在判断“不可分割关联”时更侧重于技术效果的必要性分析,而非简单依赖特征是否在同一实施例中出现。这一发展趋势可能为中间概括的判断提供更多的论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