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节 | 集佳代理“贵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2025-09-07

  9月7日,在商标品牌节期间,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议成功举行,会议发布了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贵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荣誉入选。

合伙人黎琳律师(右7)代表集佳领奖

  自2015年以来,中华商标协会已连续10年举办商标代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旨在树立优秀典型案例标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效应。本次会议以“从案例到规则:混淆认定与秩序重构”为主题,邀请来自检察、司法、行政、学界和企业的代表,深度剖析商标法领域混淆判断理论演进与实践创新,分享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并由业内专家对获奖案例进行精彩点评,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起到了积极意义,得到了代理机构和律所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

 

  获奖案例介绍★

  “贵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即第1414829号“贵玉”商标是否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期间,在“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评审阶段,商标权利人鹏彦公司向国知局提交了许可合同、产品图片、购销合同及相关发票,经过审理,国知局认可了这些使用证据,决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我方当事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鹏彦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且发票金额较小,购买方为自然人,并且其中一份发票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并且多处不符合商业惯例,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三年期限内的使用。

  鹏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二审,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结论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国知局的撤销复审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结论与一审法院一致,对商标权利人鹏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撤销国知局的被诉决定。

  裁判理由

  商标权利人鹏彦公司未提交证据的原件,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鹏彦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相应提高其证明标准,其所提交的其他证据数量较少,且结合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法院认定鹏彦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属于象征性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体现在商标法的各条款中。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在提供使用证据的过程中亦负有诚实举证的义务,否则权利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终4246号判决书中认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高院明确的上述裁判标准。

  办案心得

  鹏彦公司提交的许可合同明显为倒签,证据材料中多处章戳不一致,并且撤三阶段和评审阶段提交的同一张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同。基于证据存在的这些重大瑕疵,法院提高了鹏彦公司的举证责任,对其全案的证据从严进行了审查。该案件的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惩了不诚信举证的行为,起到了示范效果。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会面临被法院全面提高证明标准的风险,还可能面临训诚、罚款、发送司法建议书等严厉的处罚。因此,企业在举证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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