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11月26日发布人工智能(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修订指引,同时全面废止其2024年2月发布的关于该主题的指引。
新指引重申了长期以来的先例:无论发明过程中是否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所有发明均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来确定发明人资格。针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既未创设也未适用任何新的、独立的或修改后的标准。
美国法律的核心特征在于:专利申请中仅自然人可被确认为发明人。“‘发明人’指...发明或发现该发明的主题的个人。”(《美国专利法》第100(f)条)。“专利法中的‘发明’无疑指发明人的构思。”(Pfaff诉Wells Elecs案,525 U.S. 55, 60 (1988))。这一原则至今未变。USPTO始终推定专利申请数据表或宣誓书/声明中列名的发明人即为实际的人类发明人。人工智能系统(包括生成式AI及其他计算模型)仅是人类发明人使用的工具。如同任何工具,AI系统虽可辅助发明人,但此类工具本身不具备发明人资格,亦不能使该辅助行为提升至发明人地位。
新指引旨在落实2025年1月23日颁布的第14179号行政命令(《消除阻碍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导地位的障碍》),该命令要求各机构审查并修订前任政府制定的政策,以确保其促进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