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案件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北京商标典型案例

2026-04-20

  2026年4月18日,北京商标协会重磅发布2025年度北京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为建立一个分层分类、精准对标的专业展示平台,让每一类案件的优秀经验都能被充分挖掘和广泛传播,北京商标协会对本届典型案例评选机制进行了重要优化,将诉讼案件细化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非诉案件细化为商标局异议案件和商标评审案件。

  集佳代理的5个案件入选2025年度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集佳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实力和专业水平:

2025年度行政诉讼案例

洁柔图形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

“SONAX PRO”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5年度民事诉讼案例

“Dr Mannar”商标侵权案(二审)

2025年度商标局阶段非诉讼案例

“燕娜法拉利”商标异议案

2025年度商标评审非诉讼案例

“ABD”商标无效宣告案

 

  洁柔图形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

  【案情简介】

  某纸业公司以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纸巾”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占用公共资源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某纸业公司不服,先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诉争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澄清了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时点等问题,即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回溯”至商标申请注册之时,避免以后见之明,根据商标注册后的市场使用状态来反推其申请时的显著性,这保障了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本案判决亦明确了不同法律条款的功能边界等,纠正了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注册后未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等问题,应通过商标权撤销程序解决,而非滥用《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予以无效。这维护了不同法律条款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对行政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本案再审判决为处理类似商标的显著性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对维护健康的商标注册秩序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SONAX PRO”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第15735011号“SONAX PRO”商标由原告于2014 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8类商品,并于2017年获准注册。

  第三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系国际知名汽车护理品牌“SONAX” 的权利人,曾于2016年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但因双方商品类别不类似,商标获准注册。2023年,第三人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

  在无效程序中,第三人主张其“SONAX”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重点论证原告存在批量抢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从而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第三人进一步提交了原告名下大量近似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申请及相关无效裁定,并辅以类案判例加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无效宣告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超过五年无效期限的情况下,如能证明申请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仍可启动无效程序,为权利人提供重要救济路径。在恶意认定方面,法院未孤立评价单一商标, 而是结合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申请行为,从数量、类型及近似程度综合判断其存在系统性抢注和摹仿行为,确立了“行为模式+结果影响”的认定思路。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标囤积、摹仿行为的严格规制态度,与我国持续打击恶意注册的政策方向保持一致。

 

  “Dr Mannar”商标侵权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埃瓦公司,作为国际注册第584207号等“Dr.Martens”系列商标全球独家授权许可商,在中国负责设计、生产、宣传以及经营销售“Dr.Martens”品牌系列产品。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Dr.Martens”品牌的鞋靴产品已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是全球享有最高知名度的鞋履商标品牌之一。自2003年起,在中国报刊媒体中就已有对“DR.MARTENS”及其产品的宣传报道。2007年,“Dr.Marten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其销售区域遍布全国,该品牌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一审被告汕头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在2011年7月申请、并于2012年6月获得注册了与权利商标在相同商品“服装;鞋”上的第9780715号“Dr.mannar”商标。被告汕头某服饰公司在天猫、淘宝网、1688 等电商平台销售鞋靴产品,并在店铺首页及商品链接网页、鞋盒包装、包装纸等多处使用“马丁”“马丁靴”“马丁鞋”“MARTIN”“Dr.Mannar”等侵权标识。埃瓦公司以前述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 2022)沪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已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并以5倍作为惩罚倍数,全额支持埃瓦公司的经济赔偿请求。

  胡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侵权利润的合理推定并无不当,一审判赔金额于法有据。上诉人胡某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上诉人消除影响的同时,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驰名商标打击恶意注册并实施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Dr.Martens"商标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被告恶意注册近似商标和侵权时间较早,侵权表现方式多样。一审被告胡某甚至在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后,仍未停止,通过被告汕头某服饰公司经营的各大网络平台的店铺持续进行侵权经营活动。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秉承非善意商标注册人不具有可保护信赖利益的司法宗旨,二审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司法权威。

 

  “燕娜法拉利”商标异议案

  【案情简介】

  被异议人于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姜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第77092059号商标,初审公告于第1890期《商标公告》。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在先英文商标异议纯中文文字商标的成功案例,当英文商标“FERRARI”与中文文字“法拉利”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时,二者可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这一认定思路突破了单纯文字构成相同的传统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查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标准。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且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即使双方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仍可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有效防止商标“搭便车”行为。

 

  “ABD”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在第7类 “压缩机、液压油缸” 等商品上注册第23416908号“ABD”商标,该标识与ABB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ABB”商标高度近似,且被申请人具有恶意。集佳代理ABB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恶意注册、混淆误认等理由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ABB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尽管已超过5年期限,但因被申请人恶意注册,适用驰名商标例外规则,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突破 5 年无效期限的典型案例,明确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 5 年限制” 的适用标准,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案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已经注册近十年,本案申请人通过积极举证论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双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对方恶意的情况,国知局最终对权利人驰名商标给予了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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