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法院重申本地代理人的司法文书送达权限

2026-07-03

  近期,里约热内卢第九联邦法院(9th Federal Court of Rio de Janeiro)在一起专利无效诉讼中再次确认,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17条,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备案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其接受与相关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送达。

  该判决再次引发了对巴西本地代理制度的关注。对于在巴西拥有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外国权利人而言,指定并持续维持符合要求的本地代理人,不仅是申请程序中的要求,也是一项贯穿权利存续期间的持续性合规义务。

  第217条的主要要求

  巴西《工业产权法》(Law No. 9,279/96)第217条规定:居住在境外的人应指定并持续维持一名居住在巴西、具备适当资格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代表其参与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接收司法送达。

  根据该规定,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于各类工业产权

  该规定适用于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申请或注册的各类工业产权,包括:

  ?专利;

  ?实用新型;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国申请人在提交相关申请时,均需指定本地代理人。

  2.代理关系需持续维持有效

  该义务并不限于申请审查阶段,而是贯穿相关权利的整个存续期间。

  因此,如发生代理机构解散、代理人退休、代理关系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及时办理代理信息更新手续,以确保始终符合第217条的要求。

  >3.备案代理人可以接受司法送达

  根据第217条的规定,登记在巴西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记录中的代理人不仅负责行政事务,同时还被授权在与相关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程序中接收送达文书。

  因此,即使代理人并未受托处理具体诉讼事务,其作为备案代理人的身份仍可能产生接收司法送达的法律效果。

  近期判决:备案代理人拒绝接受文书送达被法院否定

  在里约热内卢第九联邦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送达人员尝试向一家外国科技公司的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备案代理律所送达诉讼文件。

  该律所表示其仅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事务,并未受托参与诉讼,因此拒绝接受送达。

  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法院认为:

  ?备案授权书涵盖涉案专利;

  ?授权书中包含接收司法送达的权限;

  ?未发现授权书已被撤销的记录。

  因此,法院认定送达有效。

  法院最初还对该外国被告作出了恶意诉讼(bad faith litigation)方面的认定,但后续认为故意规避送达的主观意图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因此撤销了相应制裁。不过,送达有效的认定仍被维持,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正式司法警示。

  该案表明,巴西法院倾向于认为,已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备案且未被撤销的授权书,可以作为代理人接受与相关知识产权诉讼有关司法送达的依据,而无需另行签署专门的诉讼委托文件。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风险:代理人姓名错误

  第二联邦地区法院(TRF2)还曾指出,在电子化检索环境下,官方公告中的代理人姓名必须准确完整。

  法院认为,即使仅存在一个字母的拼写错误,也可能导致相关通知被认定无效。“充分识别”要求代理人姓名完整、准确且不得使用缩写。

  这一原则既可能为权利人提供救济,也可能带来风险:

  ?如果错误源于官方公告中的拼写失误,相关通知可能被主张无效;

  ?但如果权利人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档案中的代理信息本身存在错误或未及时更新,则可能引发通知送达和程序效力方面的争议;

  ?外国权利人应考虑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相关风险,外国权利人可考虑:

  1.定期核查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登记信息,确认备案代理人信息准确、有效;

  >2.检查授权书内容,确保其涵盖行政代理、司法代理以及接收司法送达的权限;

  3.在代理关系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备案更新;

  4.建立备案代理人与诉讼律师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收到司法文件后能够及时转交和处理。

  巴西专利法第217条所要求的本地代理制度不仅是申请阶段的程序要求,也是外国权利人在巴西维持知识产权的重要合规义务。

  近期联邦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表明,巴西法院倾向于严格适用该规定,并认可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备案代理人在相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送达接受权限。因此,对于在巴西拥有知识产权的外国权利人而言,定期核查代理备案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授权文件,有助于降低程序风险并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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