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发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实施细则(续)

2026-07-03

  针对2026年4月28日公布的《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实施细则》,此前我们已梳理其中涉及优先权、宽限期及分案申请等制度,本次则着重围绕该细则在程序数字化、侵权执法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展开说明。

  一、总则规定

  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并正式确立了工业产权事务电子化办理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程序数字化发展的需要。

  同时,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在不同程序阶段应遵守的最长办理期限,并进一步强化了各类程序中有关代理授权和代表资格的要求。

  二、专利制度相关补充规定

  (一)现有技术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在判断现有技术时,已提交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均可纳入现有技术;对于已被放弃、驳回或撤回且未公开的申请,则不构成现有技术。

  (二)生物材料保藏

  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其保藏证明文件应载明保藏机构名称及相应保藏编号。

  (三)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披露

  涉及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应披露相关遗传资源的来源国及获取来源,并说明提供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或社群信息。

  (四)公共利益许可

  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公共利益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在IMPI规定期限内开始实施相关专利,该期限自许可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五)药物专利相关要求

  对于涉及对抗治疗药物(allopathic medicines)的专利,申请文件需明确记载专利期限、与活性成分通用名称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专利识别信息。

  三、在线行政程序

  实施细则正式将电子化方式引入IMPI侵权行政程序,当事人除继续采用纸质方式外,也可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相关程序。

  为配套电子程序运行,实施细则还建立了电子案卷制度,并对电子案卷的形成和管理作出规定。

  此外,使用IMPI电子服务将必须采用高级电子签名;规定了电子通知的细则,明确其实施方式及法律效力;在电子案卷内签发的决定与纸质送达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侵权行为

  实施细则针对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作出多项补充规定。

  (一)虚拟经营场所

  实施细则明确将虚拟经营场所(Virtual Establishments)纳入侵权行为规制范围,以使法律框架适应数字商业的发展现实。

  (二)行政检查

  实施细则对行政检查程序的操作事项作出规定,包括费用的支付、所需的材料以及适用的程序要求。

  (三)临时措施和扣押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采取临时措施和扣押措施的规则及适用要求,以提高程序的法律确定性。

  (四)屏蔽虚拟渠道

  当无法向涉嫌侵权人送达通知时,IMPI有权对相关平台或其他虚拟渠道采取屏蔽措施。

  (五)反担保

  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反担保金额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但IMPI仍保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金额的自由裁量权。

  (六)解除扣押

  实施细则扩大了解除扣押措施的适用情形,并规定解除扣押措施后,保管人应当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将相关货物交还给被采取扣押措施的当事人。

  >五、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在IMPI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可以适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最终决定作出前的任何阶段,IMPI均可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可指定调解人员(facilitators)参与相关程序。和解协议的达成不能影响第三方权利或违反公共政策规定。依法达成的协议可以产生约束力,并具有行政既判力(administrative res judicata)的性质。

  对于实施细则生效时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提交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但符合条件的案件,可适用有关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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