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材领域专利如何推翻技术启示?集佳代理异型桩模具无效案获维持

2026-07-07

  近日,集佳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取得有利审查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11477号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异型桩模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及传统建筑材料领域。该领域技术路线相对成熟,现有技术和专利文献较为密集,创造性判断中容易出现以结果倒推技术启示的倾向。无效请求人提交7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试图通过多份证据组合否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经审理,合议组最终认定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难点:传统领域中的创造性判断

  异型桩模具属于建筑基础工程领域,相关技术积累较多,专利布局也较为集中。在此类案件中,单个技术方案往往会面对多份现有技术文献的交叉比对。本案中,无效请求人针对全部10项权利要求提出无效请求,并提交7份中国专利文献,其中多份证据涉及凹凸桩模具,形成了较为集中的证据组合。

  对于传统行业专利而言,创造性答辩的重点,通常并不止于指出技术特征之间的文字差异。更关键的是说明现有技术究竟公开了什么、未公开什么,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基于现有技术得到明确的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

 

  核心争议:证据3能否给出“旋转错位”的技术启示

  本案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相邻模壳段单元的对应内壁基面在模壳中心线垂面内的坐标方位角不相等”这一区别特征,是否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否能够由现有技术给出明确技术启示。

  请求人主张,证据3(一种混凝土管桩)公开了管桩外壁螺旋状凸起及凹槽,并认为凹槽可对应于本专利的模壳段单元异型部,由此能够得到“旋转错位分布”的技术启示。

 

  维权策略:代理团队围绕争议焦点提出三层回应

  第一,产品结构并不当然等同于模具结构。证据3涉及的是混凝土管桩这一最终产品,并未直接公开成型模具的具体结构。管桩表面的凸起、凹槽属于产品外观特征,不能据此直接反推出模具内部的模壳段单元及其方位角关系。

  第二,成型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推导链条。建筑领域管桩成型方法并非单一,证据3的层状螺旋结构并不能明确推定其必然采用传统模具成型,更不足以进一步推导出模具内部的具体构造。

  第三,技术目的不同,难以当然得出相同技术启示。证据3设置凸起凹槽,目的在于“打桩时施加扭力、增大摩擦力、减少用料”;本专利调整方位角,目的在于“使桩体各单元承载能力一致,提高结构稳定性”。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路径并不相同。

  合议组采纳上述观点,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9亦维持有效。

 

  案件启示:传统行业专利答辩,重在技术逻辑

  本案对传统行业专利的确权和维权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在现有技术文献较为密集的领域,创造性判断不能停留在特征罗列和表面相似性比较上。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技术目的、适用场景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形成明确改进动机,均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作具体分析。

  本案中,请求人将“最终产品”与“生产模具”的属性边界进行类比,并试图由管桩外观反推模具内部结构。代理团队则围绕技术方案的实际作用机理、成型方法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技术目的之间的差异展开论证,最终使合议组认可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结语

  在传统行业现有技术较为密集的背景下,维持专利权有效往往需要扎实的技术理解和审慎的法律论证。本案结果体现了代理团队在技术事实梳理、创造性判断和无效程序应对方面的综合能力。集佳也将继续以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新成果提供稳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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