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TATA木门”首获行政认驰,成功无效多枚含“TATA”商标

2026-07-28

  近期,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闼闼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闼闼公司”)与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博士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系列判决首次在行政诉讼中认定闼闼公司“TATA木门”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宣告第三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系列商标无效。

 

  基本案情

  闼闼公司自2003年起在“非金属门”等商品上使用商标,经过持续经营和宣传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第三人博士隆公司自2017年起,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批量申请注册了包括“TATAZNJJ”“TATAZNS”在内的70余件与闼闼公司“TATA”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委托人针对其中多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行政阶段,闼闼公司提交了销售合同、审计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行业协会推荐函、在先民事判决等大量证据,用以证明“TATA木门”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且第三人的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仅认定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予以无效宣告,也未支持闼闼公司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主张,因此维持了大部分商品的注册。

  闼闼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推翻了被诉裁定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结论,首次在行政诉讼中认定闼闼公司“TATA木门”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博士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裁判观点

  一、“TATA木门”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闼闼公司在案中提交的各类合同文书、参展情况、宣传报道、在先判决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闼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对“”等标志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并通过多渠道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

  二、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诉争商标由规范字体的字母构成,因“木门”使用在“非金属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TATA”系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系列商标完整包含该显著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与“TATA”相近,已构成对“”商标的复制、摹仿。

  三、驰名商标应予跨类保护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砖地板;非金属广告栏;建筑用安全玻璃;大理石;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非金属门”商品同属建筑装饰行业常见商品,二者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考虑到引证商标的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第三人与闼闼公司具有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或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闼闼公司利益受损。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案件意义

  本案系“”商标首次在商标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前虽已有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21、22号)认定“”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但本次行政诉讼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具有独立且深远的影响:在后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可直接援引本案行政认驰记录,降低举证成本,为系列维权行动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另外,本案是闼闼公司针对博士隆公司名下的含“TATA”系列商标提起的批量无效宣告案件,该系列商标的无效,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捍卫了闼闼公司多年积累的品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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