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免除“简化权利要求集试点项目”的请求费

2026-07-31

  为降低参与“简化权利要求集试点项目”的经济门槛,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6年6月10日宣布主动免除根据37 CFR第1.17(h)条规定提交的针对该项目的特别请求的请求费。该费用豁免适用于2026年6月10日或之后使用PTO/SB/472表格提交的任何针对该项目的特别请求。

  该试点项目从2025年10月27日开始受理特别审查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将继续接受特别审查的请求,直至2026年10月27日,或各技术中心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约200件试点申请为止,以先到者为准。目前所有技术中心均有试点申请名额。试点项目网站会定期更新,显示各技术中心已受理的试点申请数量。

  根据该试点项目,提交不超过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且总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的待审非继续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优先获得首次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初步修改来使其申请符合权利要求的要求。

  申请人在根据该项目提交特别审查请求前,应确保符合所有项目要求:

  1)申请必须是非继续申请,且为根据35 U.S.C.第111(a)条于2025年10月27日之前提交的正式(非再颁)发明非临时申请。

  注意:任何要求享有在先提交的美国非临时申请和/或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均不符合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国家阶段的申请也不符合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2)申请必须通过专利中心以电子方式提交。

  3)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必须符合申请提交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关于以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4)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且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指向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

  注意:根据该项目提出的特别请求可以附带初步修改,以修改权利要求使其符合该项目的权利要求的要求。在申请日之后提交的权利要求初步修改将不予考虑。

  5)任何先前针对该申请提出的不公开请求必须在特别请求的提交日或之前撤销。可以使用PTO/SB/36表格撤销不公开请求。

  6)在提交特别请求时,该申请不得已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书面限制要求)。

  7)同一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本计划下的非临时申请数不得超过3件。

  8)申请必须通过专利中心以电子方式提交。

  申请人不应就已提交给特定审查员的申请再次提交特别审查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USPTO通常会驳回该请求。

  根据USPTO的统计,截止2026年7月1日,技术中心共收到162份特别审查请求,其中84份特别审查请求获批。

  注:图表中数据仅为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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