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对美国专利的影响之出口管制
时间:2025-10-31  来源: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中美贸易战2025年以来不断升级,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政策又反反复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出台的一系列打击欺诈行为的措施,都使得中国企业对向美国申请专利缺乏信心。

  那么美国这些不断升级的政策会不会影响中国企业在美国本土获得专利权呢?如果在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名单中,还能不能申请美国专利?

  要了解这些,首先需要知道美国政府对于国外企业和个人的管制措施主要是从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进行限制的。本文将从出口管制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在出口方面,最重要的管制措施涉及法规就是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的《出口管理条例》(EAR)。

  《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的主要是在出口活动中管制特定的物品,主要是限制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视同出口以及转移行为,包括向美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等,但是排除了单独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管制的技术的出口。受管制的特定物品可以通过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查询,该编码涉及5项物品组,可以从编码第二位字母查询了解,具体为:

  A.系统、设备和组件;

  B.测试、检查和生产设备;

  C.材料;

  D.软件;

  E.技术。

  对于涉及受出口管制的物品,在出口前需要经过一般禁止审查以及是否需要办理许可两项审查。根据美国官方统计数据,出口物品中大约有5%的商品或技术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

  在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方面,最出名的就是一系列针对中国芯片产业相关的打击行动,包括从2021年底开始至2025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陆续不断将部分中国企业列为限制出口的企业实体清单,到2022年拜登政府颁布的《芯片和科学法案》(2022 chips and science act)和2024年拜登政府签订的《人工智能扩散规则》(Intelligence Diffusion Rule),该《扩散规则》原定在2025年5月15日生效,特朗普上台后已于2025年5月13日宣布撤销了该规则,同日发布了调整后的《AI芯片出口管制指南》,宣布了三项加强外国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举措,包括:1)一般禁令第十条(GP10)对中国(含中国澳门地区)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适用指南,包括特别指出了华为昇腾(Ascend)芯片;2)关于美国人工智能芯片可能用于先进集成电路以及其他用于训练中国(含中国澳门地区)人工智能模型相关商品的管制政策;3)保护先进集成电路供应链免受转移策略侵害的行业指南。同时,警告违法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可能会使得企业受到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监禁、罚款、丧失出口权利等。2025年9月,特朗普政府公布了新的国防授权法案,其中包括一项《国家人工智能保障获取与创新法案》(简称GAIN AI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美国人工智能处理器开发商应优先考虑美国国内处理器的订单,国内订单完成后才能供应相关产品给海外买家。

  由此来看,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美国芯片完全禁止出口到中国。若获得了 BIS颁发的出口许可证,那么美国芯片产品仍有可能出口到中国。以英伟达公司为例,作为一个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在中国的芯片市场一直占有绝对优势的垄断地位。受美国对芯片类商品出口管制以及在美国打压下中国本土企业崛起的影响,2022年以来,英伟达公司在中国芯片市场的份额从95%一路下滑至50%左右。其中,H20人工智能芯片是一款英伟达公司在2022年为了应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专门为中国市场设计的符合出口许可的芯片商品,该商品在2023年年底正式发布,并在2024年年初进行量产。自2024年年底开始,美国政府开始陆续限制了H20芯片面向中国市场的出口,并在2025年4月正式宣布为了保障美国国家安全无限期禁止英伟达公司向中国出口H20芯片。2025年7月15日,英伟达公司宣布经过不懈努力后最终获得了美国政府批准的H20芯片的出口许可证并恢复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本次出口许可证的获得是通过将在中国市场获得人工智能芯片销售额15%支付给美国政府来换得的,据悉初步协商时,特朗普政府希望英伟达支付20%的销售额,协商后最终以15%成交,除了英伟达之外,AMD半导体公司在本次协商中也获得MI308芯片的出口许可证。在2025年9月拟议的美国GAIN AI法案公布以后,英伟达公司迅速反应,针对该法案发布相关声明,强调美国市场一直是英伟达公司的主要市场,从来没有为了服务其他国家而剥夺美国客户的权益,同时强调该法案将阻碍全球竞争而对美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以表达对该法案的反对。由此来看,在限制政策存在的情况下,想要获得BIS颁发的出口许可证,除了要使得商品本身满足获得许可证的条件,还需要与美国政府商议并付出一定代价才有可能突破此类歧视性的政策,且要对于美国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应对。

  在知识产权方面,拜登政府在2022年底通过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并在2023年1月5日正式生效。本法授予美国政府对涉及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的外国个人及外国实体实施制裁。该法要求美国总统每年应向国会报告需要制裁的外国个人及外国实体以及外国实体管理人员名单。其中,针对外国实体的制裁措施包括根据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冻结其资产、将该实体列入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制实体名单、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对该实体提供贷款、拒绝向该实体采购、禁止该实体的外汇交易、禁止美国人投资该实体的股票或债券、限制该实体成员入境、将该实体成员驱逐出境等。针对外国个人的制裁措施,包含冻结资产、拒绝入境、撤销签证等。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有关于该法案具体实施的行动报告。

  在冻结资产方面,主要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该办公室依据包括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针对恐怖主义、毒品交易及武器扩散等领域,执行对外经济制裁措施,以应对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的威胁,并管理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并实施资产冻结、交易禁令等,包括涵盖一级制裁(禁止美国人交易)和二级制裁(限制非美国人涉美交易)等具体制裁措施。

  OFAC会定期公布受其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名单。其中一份名单被称为“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冻结人员名单”(简称“SDN名单”),SDN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其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持有或控制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均被冻结。此外,美国人通常被禁止与SDN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些类别的人员未列入SDN名单,OFAC的某些制裁措施也会对其进行冻结,包括特定国家国民、被冻结的外国政府或根据OFAC“50%规则”被冻结的人员(即任何实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的股份,由一名或多名被冻结人员单独或联合持有)。无论该实体本身是否列入SDN名单,其财产及财产权益均会被冻结。根据OFAC的规定,被冻结人员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持有或控制的任何财产及财产权益均须予以冻结,不得扣押,且不得转让、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仍归被冻结人员所有,但未经OFAC授权,禁止行使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力和特权。根据OFAC各项法规的定义,前述应被冻结的“财产”包括金融财产(例如,现金、支票、储蓄账户、股票、债券、债务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例如,货物、商品、船舶、土地合同和房地产),以及其中的任何其他财产或权益(无论是现有、未来还是或有的)。所有美国人都必须遵守OFAC制裁,包括所有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无论其身在何处)、美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和实体以及所有美国注册实体及其外国分支机构。违反OFAC的制裁计划可能导致民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因制裁计划而异,根据美国《联邦民事处罚通胀调整法》要求OFAC每年调整民事罚款金额。美国《经济制裁执行指南》对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还设有一项举报人奖励计划,无论举报人位于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如果提供的信息促成了成功的执法,若最终执行的罚款金额超出100万美元,举报人将有资格获得奖励。由此来看,若企业被列为SDN名单,则其财产可能被冻结,包括知识产权相关产生无形资产。但是,资产被冻结不影响所有权,且可以向OFAC申请许可证请求解冻被冻结的财产。

  在专利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实施的限制措施主要是指根据美国《发明保密法案》对涉及保密的发明创造下发保密令以及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要求办法国外专利申请许可证(Foreign Filing Licenses)。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84款的规定,除非获得专利局长的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后的6个月内向外国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包括任何修改、更正、补充以及提出分案申请。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85款的规定,若未经许可提交国外专利申请,则相关的美国专利申请不应获得授权,若获得授权,应被无效。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86款的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第184条的规定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1 (c)款的规定,若未经专利局长许可,不以专利申请形式或任何形式的技术数据出口用于准备、提交或可能提交和审查外国申请,或出口一项非在美国进行的发明创造应该受到《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美国能源部的《援助外国原子能活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援助外国原子能活动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技术信息进行的出口限制,但是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外国专利申请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请求的话,出口管制权力将被认为统一授权给专利专员适用。一旦该发明创造通过了USPTO的许可审查,则被认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援助外国原子能活动条例》等法律法规。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外国专利申请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请求,有两种方式:1)直接向USPTO提交1件美国专利申请,无论是临时申请、正式申请还是PCT国际申请,USPTO都会进行相应的外国申请许可审查;2)单独向USPTO提交一份获取外国专利申请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的请求书。

  美国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若发现存在相应的外国申请,且所涉及的发明创造明显是在美国境内完成的,若该外国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提交后的6个月内提交的或者未获得过外国专利申请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s),那么应该将该专利申请转交给许可与审查部门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由此来看,美国政府宣传为了国家安全,对中国采取了多层次的出口管制措施。因此,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专利、登记专利转让协议、办理专利许可等交易时,应特别注意美国政策的各种限制,并在该限制范围内遵守规则处理。由于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如果中国企业担心其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约束,建议寻求专门从事该方面业务领域律师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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