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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要闻

      集佳商标监测显示“天一阁”被抢注

      10月28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商标监控中发现,在今年10月14日刊登的商标公告上,“天一阁”被青岛城阳区城阳顺旺日用化工厂申请注册,使用在“杀虫剂、蚊香、灭鼠剂”等商品上。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宁波及青岛市民的普遍关注。
          截至11月1日,宁波天一阁方面正在收集相关法律资料,是否反击,还有待决定。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宁波天一阁一家,品牌抢注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奥运还在进行中,有人就已抢注王义夫、杜丽等奥运冠军的名字,安全套厂家抢注“木子美”,出版商抢注果子狸,壮阳酒要抢注《大清炮队》,生抽王抢注《同一首歌》,尿不湿抢注小布什,连非典、情人节、女书、药匣子都成了抢注对象。

      集佳杨斐帆就“刀郎”状告“西域刀郎”案接受采访

      10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刀郎”(原名罗林)状告民族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潘晓峰(艺名“西域刀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就在两位“刀郎”要在法庭上对搏时,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斐帆就此事接受了《北京晨报》采访,杨斐帆向记者介绍说,“刀郎”称谓由来已久,应该属于民族遗产,双方都是借用了这一民族遗产。

      山西两“国美”涉嫌商标侵权成被告

      11月2日和3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两起北京国美电器公司状告太原两家“国美”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案。两被告均当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1月28日,北京国美电器公司依法取得了“国美电器”商标专用权后,至今已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设立了30多家关联公司,还设立了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家电连锁销售场所,均以“国美电器”商标为其服务商标。
          山西清风国美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商标“国美电器”中的“国美”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太原清风国美电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太原清风国美电器府东店、太航店和阳泉店使用“国美”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北京国美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成都众武陵火锅店松了口气

      11月3日,随着成都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成都众多有“武陵”字样的菌类火锅店可暂时松下一口气。
          今年年初,成都老吴家武陵山珍酒楼老板吴成发两纸诉状,将青羊区任记武陵山珍酒楼(下称任记武陵山珍)、山秀武陵山珍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山秀武陵山珍)两家酒楼告上成都市中院。两家酒楼成为被告,皆因商业标识中含有“武陵”字样。而吴成发却拥有“武陵煨珍煲”注册商标,吴称,两家酒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吴成发所拥有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为“武陵煨珍煲”整个词组,吴关于显著性部分为“武陵”二字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吴成发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与两被告的商业标识均出现了“武陵”字样,但二者的显著性部分却具有不同的意义,食品原料与以特定方式烹制完成的菜品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足以造成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在其提供的餐馆服务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有使用权侵犯。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吴成发的诉讼请求。

      微软赢得“Tab键浏览”专利

      11月2日获悉,微软最近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的“Tab键浏览”(TabbedBrowsing)专利,其名称为“使用Tab键发现和导航超链接”。据了解,早在1997年3月,微软已提交此项专利申请。在7年多后,微软才最终获得专利授权。据USPTO介绍,所谓“TabbedBrowsing”,其实就是使用键盘上的Tab键实现在网页的超级链接上跳转功能。诸如,用户可使用Tab键来发现并导航到当前超文本文件的第一个超链接处,而第一个超链接将会获得焦点,该焦点的形状是根据当前超链接的热区来绘制的。如果用户再次按下Tab键,下一个超链接将获得焦点。
          其实,在微软的InternetExplorer尚未发明之前,很多现代化的网络浏览器已具备此项功能,如网景和苹果等。因此,此专利招致开源软件界人士的诸多非议,但其对整个业界已广泛使用的技术的影响尚不可知。目前,一些相关人员已在研究通过怎样的途径使其无效。

      跨国电子商务成专利  诉讼第一炮打向戴尔

      10月底获悉,弗吉尼亚的一家名为DE科技的小公司宣称“跨国电子商务”为自己的专利,其第一个诉讼目标是PC行业巨人戴尔公司。《商业周刊》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DE科技已于10月27日将戴尔公司告上美国地方法院,指控戴尔侵犯了其同用于“加速和简化国际化计算机对计算机商业交易”的系统相关的专利。说得简单一点,它的专利就是跨国电子商务,因为戴尔从事了跨国电子商务的行为,所以构成了侵权。如果DE在这起官司中获得了胜利,整个网络行业内将会掀起轩然大波,仅在今年,戴尔490亿美元的销售额中就有120亿美元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其中很多交易都是跨国进行的。而且,ED在获胜后还会将枪口转向其它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跨国交易的公司。
          DE方面称,自己是第一家演示用于处理在线处理跨国销售的系统的公司,并于1997年注册了第6460020号专利。
          目前,法庭会如何审理和判决这起官司还未可知。一些人士称,美国的专利机构缺乏足够的资源验证和评定同互联网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

      商标在德遭抢注,东林电子再站德国欧司朗

      曾孤军应战欧盟对我国节能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最近再次“叫板”跨国节能灯王——德国欧司朗公司,11月1日,东林电子负责人称,其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欧司朗公司注册的商标号为30132228的“firefly(萤火虫)”商标的请求,已被该局受理。
          东林公司董事长贾强称,不久前,该公司携“萤火虫”品牌节能灯进军欧洲市场时意外地被德英法等国拒绝,理由是这一品牌在当地已经被注册。调查后发现,“firefly”(萤火虫)商标已被德国欧司朗在德国注册。根据《马德里条约》的有关规定,其商标使用权同样适用于欧洲其他18个国家。这意味着东林电子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否则将被控侵犯商标权。
          贾强向记者介绍说,“萤火虫”是东林电子的心血。在其诞生后的7年里,公司一直致力于品牌的推广。东林电子公司已经聘请律师,将书面材料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该局已发来确认函,表示正式受理“东林电子申请对德国欧司朗商标号30132228无效”的请求。

      假冒三角商标出口巴基斯坦,青岛两家侵权公司受查处

      11月1日消息,青岛市工商局日前对青岛茂润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华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仿冒三角集团商标出口轮胎一案进行立案调查。至此,三角集团这一维权之举获得初步胜利。据了解,三角集团将依法要求侵权公司承担因其侵权给该集团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5月,三角集团在巴基斯坦的客户反映巴基斯坦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仿冒“TRIANGLE”(三角的外文商标)的轮胎,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市场秩序和三角品牌在当地市场的良好形象。经三角集团对样胎进行鉴定,确系仿冒产品。
          侵权事件引起了三角集团和威海、青岛两市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一周内,有关部门就掌握了案件的有关证据,侵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华达公司负责人交待,经由该公司出口的轮胎都是自己生产的,并承认接过由茂润公司委托的出口单,承认生产和出口过4.00-8的TRIANGLE轮胎。茂润公司也承认与华达公司做了2年的业务,并有假冒三角商标出口巴基斯坦的行为。

      创始人后代和太极集团争夺“桐君阁”商标

      11月初媒体获悉,太极集团桐君阁药厂和“桐君阁”创始人第三代传人为“桐君阁”商标开打口水仗。2002年8月,许家第三代传人许文鼎、许庭华、许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256903号“桐君阁”商标,用于商标国际分类第40类,即药材加工。今年1月,该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内,桐君阁药厂以侵犯企业字号在先权为由极力反对,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而“桐君阁”传人却称可依法拥有老字号商标。许氏家族9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答辩状。目前,该商标归属正待裁定。
          许文鼎1日接受采访时称,1909年,许天达、许天泽和许天行兄弟3人在重庆创建了桐君阁药房,并使用“桐君阁”商号,到1949年重庆解放时,以“桐君阁”为商标的中药已远销国内外,成为西南最著名企业之一。桐君阁药厂的注册商标“桐君阁”3个字即为其祖父许天达书写。作为“桐君阁”商号所有人的传人,许家后代完全有权申请并使用该商号和商标。
          许表示,桐君阁药厂未经许家同意,便在旗下桐君阁连锁药店中极为显著位置,介绍桐君阁创业百年历史,这是借桐君阁品牌的良好声誉打广告。
          据悉,1979年10月,桐君阁药厂在第5类即中成药类别上注册了“桐君阁”商标,1985年2月,又在药酒类别上注册了“桐君阁”商标。许介绍,“桐君阁”商标为桐君阁药厂注册,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上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公私合营,“桐君阁”药房被合营为桐君阁药厂,后归入太极集团旗下。
          对于许家后代注册“桐君阁”商标,太极集团桐君阁药厂辩称:自己才是“桐君阁”商标(使用于成药和药酒上)的合法所有人。“桐君阁”作为企业字号由来已久,从企业诞生之日起,企业就以发展树立“桐君阁”品牌为己任,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该品牌目前已在全国医药行业名头响亮。许家后代将“桐君阁”在与桐君阁药厂类似的经营项目上注册,其行为侵犯了桐君阁药厂企业字号的在先权。

      奥普浴霸被控剽窃专利

      2004年11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拓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北京拓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于2001年2月27日在中国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健康型浴室取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在2001年12月19日被授予中国专利权。为了开发此新产品和市场,其累计投入各种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的费用超过100万元,逐渐被市场接受。后来他们在市场上发现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浴室取暖器具有自己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出售了这些侵权产品。他们曾电话通知奥普公司停止侵权,但对方仍然我行我素。
          拓能公司认为由于奥普的侵权模仿,以不正当销售抢占市场,扰乱市场,给其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带来极大的困难,据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半成品和成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对于原告的指控,奥普公司辩称,原告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同时他们指出原告当庭出示的公证购买的标有被告名称的浴霸,不是他们生产的。苏宁电器也称这些产品可能不是由奥普公司生产的。昨天,此案没有判决结果。

      发明专利被侵权 中国公司状告跨国公司获胜诉

      2004年11月1日,河北节能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新闻媒体通报河北节能诉苏州三星专利侵权案。
          早在今年9月17日,《科技日报》便刊发一则法院执行公告。公告称:河北节能诉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法院作出的(2000)石法民五初字第0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限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川有限公司履行以下判决内容:(一)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专利号98101096.2)的产品。(二)被告石家庄金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98101096.2)的产品。(三)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据了解,这是国内企业屡屡被跨国公司状告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国内公司屈指可数的胜诉案例。
          多年来,传统的冰箱行业一直由制冷压缩机独领风骚。1996年,河北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瞄准半导体技术在电冰箱行业的开发利用。到1998年,完成了半导体散热技术科研成果,并及时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和美国、日本等国际专利。到2001年,公司实现了半导体冰箱工业化生产。
          然而,一场由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也随之开始。据河北节能投资公司披露:2002年8月,该公司驻各省销售公司发回信息,市场上出现了与该公司生产的半导体制冷冰箱结构相同的40L冰箱产品,经调查为韩国三星电子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家电生产企业——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专家对其产品剖析,认定其产品基本为仿制品。
          2002年9月17日,河北节能投资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法院确定,河北节能投资公司和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双方认可,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被制定担当鉴定任务。2003年8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出具了《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报告》,认为苏州三星公司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2003年9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苏州三星公司败诉,由于三星公司放弃了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成为终审。
          河北节能在2004年3月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今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此前判决中苏州三星应当赔偿河北节能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LG松下互告等离子专利侵权

      本月初获悉,继2004年4月富士通指控三星SDI(Samsung SDI)所生产PDP面板侵权后,松下电器产业也指控韩国LG电子(LG Electronics)侵犯PDP面板专利权,并已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控诉,控告LG电子侵权,松下同时也向东京海关提出申请,禁止进口LG电子产品至日本。
          LG也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反应,表示将“正面迎接这场挑战”。LG已经拟订了一份分三个阶段的应对计划:第一步,“以牙还牙”,向日本法院提出反诉,控告松下韩国分公司侵犯LG专利,同时要求韩国当局禁止松下产品进口;第二步,在全球范围内对松下发动“排山倒海”般的法律战,并考虑在世贸组织框架内采取相应行动;第三步,将战线扩大到与电脑产品有关的版权问题上。
          目前,LG和松下在全球等离子显示面板的市场占有率分列第二、第三位,仅次于韩国的三星。而等离子电视的关键部件——显示面板正与液晶一起,作为平板显示的两大支柱,取代传统彩电的主导地位。
          “无限的市场商机无疑是这场大战爆发的根本原因。”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两大电子巨头对各自专利权的评估差异已非一日。早在今年8月,双方就曾进行有关等离子显示面板专利权的交叉授权谈判,但在巨大的利益之争面前,双方最终还是选择了“兵戎相见”。

      专利已过保护期 拜耳在华专利遭遇诉讼

      本月初从安徽华星化工公司获悉,该公司正在对跨国企业拜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拜耳杭州作物科学公司的“氟虫腈”专利申请无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进行了审理,目前正在等待裁定结果。这是继辉瑞“万艾可”、葛兰素史克“罗格列酮”跨国医药企业专利无效案之后,国内企业第三次对跨国企业在华专利提起诉讼。
          “氟虫腈”是一种效果良好的杀虫剂,是取代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理想产品,拜耳公司对其拥有中国发明专利权。
          对于此次诉讼,华星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吴江鹰坚信可以全胜。由于这项专利涉及到整个农药行业,仅“氟虫腈”一项在国内市场的年销售额就高达10亿元人民币,所以他们将全力以赴。同时,吴江鹰表示胜诉理由相当充分:拜耳公司的行政保护已经在2002年5月20日到期,但由于中国加入WTO后,一些专利的有效期被延长了5年;此外,拜耳的该产品专利“没有创造性,缺乏技术特征”,其专利授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

      商标局公布20起商标违法案件

      10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总结全国各地工商机关查办的大量商标违法案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上半年20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这20起商标违法案件分别涉及近30件涉外著名商标和国内驰名、著名商标。
          据介绍,这2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侵犯法国拉克斯特公司“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ADI DAS”及“三叶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PUMA”、“YYYONE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奔驰商标专用权案,“SONY”商标专用权案,“TOYOTA”、“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案,“Panasonic”商标专用权案,“鳄鱼”、“老人头图形”商标专用权案,“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侵犯“康佳”商标专用权案,侵犯“金雀”商标专用权案,假冒“茅台”商标专用权案,侵犯“泰莱TAILAI”商标专用权案,侵犯“双燕”商标专用权案,“HRB”商标专用权案,“KFC”商标专用权案,侵犯“小天鹅”商标专用权案,“扬子”商标专用权案以及侵犯“长城”商标专用权案。上述案件中涉案的侵权人和企业均已受到工商机关的严厉查处。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13922起,案值4.52亿元,罚款总额9900万元。

      WIPO欲修订《商标法条约》

      近日,在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年会的181个成员国决定,将于2006年3月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以通过修订后的《商标法条约》。按照WIPO的传统,召开外交会议是制订条约的最后一步。
          据悉,现行《商标法条约》是1994年通过的。在2006年3月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将举行3次会议,解决《商标法条约》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使之符合电信领域技术进步的需要,并建立一种机构框架,以调整该条约所规定的某些细节。
          在修改《商标法条约》时,可能将增加关于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及相关文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关于某些时限过期的补救措施以及设立缔约方大会等规定。

      ? 知识产权判例

      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与被告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星公司起诉称:林翠雯系名称为“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5222858.0)的专利权人。根据我公司与林翠雯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现发现华糖公司销售的电蚊拍已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对此做了登报声明,并向被告发出了警告函,但被告一直未停止销售,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华糖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销售的电蚊拍实际是由北京金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根据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单位承租我公司场地,并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我公司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其次,诉讼发生后,经查询,发现涉案专利权已被撤销,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无法得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最后,原告提出的赔偿额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2日,林翠雯向原国家专利局提出名称为“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经审查后于1996年8月21日授予林翠雯专利权,专利号为ZL95222858.0。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曾有案外人向原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在行政撤销程序中,林翠雯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权利要求1修改为:“1、一种电蚊拍,包括有拍框、与拍框相连的手柄、手柄内的控制电路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有正负电极,正负电极采用网状结构,且安装在电蚊拍拍框上,正负电极在拍框上的排列为正、负、正或负、正、负三层;正负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并各自与手柄内的控制电路的正负输出端相连,正负电极相距的间距为0.5-9.5mm。”1998年11月6日,原国家专利局在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此后,原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了维持该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终局决定。
          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原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林翠雯授权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独家实施申请号为95222858.0的专利技术,该公司向林翠雯支付技术入门费80万元,并按销售额4.3%作为技术转让提成费。1996年7月16日,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变更名称为九星公司。2001年1月7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林翠雯将销售额4.3%技术转让提成费作为短期投资,投入九星公司用于产品更新换代。
          2004年,九星公司发现华糖公司正在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遂于2004年5月1日在《北京晨报》上刊登了维护专利权的声明。同年5月21日,九星公司在华糖公司下属亚运村店以公证形式购买了电蚊拍,在商品包装袋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广东揭西金科电子实业(原海燕厂)”。经对比,该产品的结构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同年5月28日,九星公司又向华糖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电蚊拍。
          另查,华糖公司与北京金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签有场地租赁合同,涉案电蚊拍由北京金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诉讼中,华糖公司提供了一份由揭西县河婆金科电子玩具厂出具的证明,称该公司曾供给北京金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灭蚊拍500个。
          再查,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
         法院认为:华糖公司虽然与北京金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签有场地租赁合同,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以华糖公司名义销售的,应由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该产品的结构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可以确认华糖公司实施了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华糖公司提供的由揭西县河婆金科电子玩具厂出具的证明,首先,该厂的名称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表明的生产厂家名称不一致,原告亦不认可二者为同一主体;其次,仅根据一份证明无法认定购销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华糖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电蚊拍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华糖公司仅为销售商,原告就此提出的赔偿数额显系过高,法院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并对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八百元,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三、驳回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