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2005年9月5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9月6日上午世界法律大会知识产权法专题论坛在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专家们演讲的议题主要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未来展望;论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及其解决机制;对亚洲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寻求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等等。
      9月3日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40余家因特网相关企业共同签署《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逐渐形成。
      信息产业部相关负责人说,自律公约的发布,为建立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用户共同治理因特网的完整体制创立了良好基础。致力于公约履行的网络版权联盟在落实公约的同时,应逐步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促进信息网络版权立法;搭建网络版权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为公约成员和权利人提供网络版权方面的服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遏制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表示,网络版权联盟将配合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工作,集中征集因特网相关企业的建议,提出因特网保护知识产权的操作建议和执行流程等。同时,组织相关各方探讨版权保护规则,探讨并制定互联网作品使用标准,付费流程和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由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新华网、中国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广网、央视国际网络、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搜狐、网易、百度、雷霆万钧等40家企业联合签署,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全国首例网络攻击案开庭   8848告百度索赔1500万
      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动DDOS攻击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1500万元一案,于9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网络攻击案,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尤其是IT领域的广泛关注。
      原告称:8848网站是中国大陆第一家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自2005年1月21日下午至1月22日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其广大百度搜索联盟网站同意,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通称为DDOS攻击)手段,借助几千家百度搜索联盟网站的巨大访问量集中攻击原告的服务器,使原告网站无法被正常访问至少长达26小时,导致原告网上商城的商户无法正常销售、支付和结算收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恶意侵犯,也破坏了公共网络的交易秩序和互联网领域内正常的竞争机制,被告的攻击行为影响极为恶劣,手段极为隐蔽,一家商业网站采用此种攻击手段攻击另一家商业网站致使其不能被访问如此之久在国内尚属首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等。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珠穆朗玛公司对百度公司的指控,侵权证据明显不足;客观上存在着他人冒用百度公司的名义进行攻击的可能性,一些恶意插件能够制造百度公司恶意攻击原告的假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格兰仕抢注“彩色空调”外观专利
      近日,格兰仕方面公开发布信息称:格兰仕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彩色空调”外观设计专利。据悉,此次格兰仕不仅在国内市场审报,而且也在主要的海外市场审报彩色空调外观设计专利,构筑了多层次专利保护网。
      为了消灭空调的“白色恐怖”,给空调一点颜色,根据国际流行趋势,格兰仕空调研发中心率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对传统空调进行全面的创新与改进,从2005年开始大力推进彩色光波空调,在市场受到热烈追捧,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权威机构评为“最佳工业设计空调品牌”、“2005年度最受欢迎的畅销品牌”。
      根据2006新冷冻年度产品规划,格兰仕空调采用光波杀菌、数码显示、智能换气、高效节能、智能送风、颜色革命等6大领先技术覆盖到全系列产品,与白色空调划清界限,细分出空调市场的新流派———彩色空调。
      爱普生专利侵权纠纷凸显国内企业尴尬处境
      在上海知识产权局调解下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在与爱普生公司达成和解,“自主收回其在市场上销售的‘B&C’及‘倍喜’品牌墨盒并予以销毁,同时,还将废弃相关生产设备及库存产品。”爱普生墨盒侵权纠纷以和解告终,被诉的中材数码关门停业。
      今年5月,爱普生发现上海中材数码科技发展公司生产销售的“B&C”及“倍喜”品牌的墨盒侵犯了自己墨盒的发明专利,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行政干预的请求。经上海知识产权局调解,中材数码承认在生产和销售面向爱普生打印机的墨盒时侵犯了相关专利,双方达成和解。在和解条件方面,没有公布诉讼费用及实际的侵害赔偿等具体金额。和解的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耗材领域,墨盒专利技术被国际厂商所掌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处处都是专利雷区。中材数码对于侵权事件颇感意外,认为自己销售的墨盒是购买了其他厂商生产的成品然后加贴自有品牌后投向市场的,数量也只投放了几百个墨盒,结果在市场销售不好,却没出现了这种情况。中材数码并不知道如果产品侵权会牵扯到贴牌商,因此在该事件的处理中是现学专利知识,现打官司,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处境。
      这样类似知识产权问题在耗材市屡见不鲜。
      爱普生表示,这次发现中材数码的侵权行为只是爱普生日常监控工作中很普通的一起案例,并无特别之处。技术上如果无法突破,国内企业将会长期处于这种尴尬处境,要么被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要么交纳专利权许可费后再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投放。有些国际企业采用更严厉的手段来处理国内企业的侵权,他们即使检测到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也不会急于将其推上被告席,而是在等待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一定时间后,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才把侵权商告上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并向侵权方收取专利许可费,坐收渔利。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则损失惨重,有的则因此关门。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亟待加强,并加强自主研发的能力,避免成为侵权对象。
      澳联邦法院判KAZAA软件开发商侵犯音乐版权 全球音乐界反侵权斗争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5日判决著名的共享软件KAZAA的开发商侵犯音乐版权。这一判决被誉为全球音乐界反侵权斗争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包括环球、百代、索尼BMG以及华纳等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在内的30家唱片公司,被告是总部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KAZAA软件开发和发行商SHARMAN NETWORKS。
      原告认为,KAZAA软件允许用户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音乐,造成了空前规模的侵权。法庭了解到,全球目前有3.17亿人下载使用KAZAA软件,包括“酷玩”(COLDPLAY)乐队、麦当娜和披头士等艺术家的作品被大量侵权。
      法官威尔考克斯裁定,使用KAZAA软件交流的多数音乐文件被侵权共享,被告要对KAZAA的新版程序进行修改,加入过滤器,以防止对版权注册音乐作品进行非法交流。但他没有判决关闭该软件开发公司,因为他认为软件开发商不应对侵权负全责。另外,有关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等将作另案处理。
      澳大利亚反盗版组织“音乐行业盗版调查”的发言人迈克尔·斯佩克说,这个判决是音乐界的“一个彻底胜利”,它打破了“文件非法共享是因特网革命理所当然一部分”的神话。
      潘婷、飘柔、丽涛、好迪、沙萱……一批名牌商标在澳门被抢注
      “商标虫”瞄上了知名化妆品品牌。7日,厦门集佳商标事务所监测反映,大陆一批知名化妆品商标潘婷、飘柔、丽涛、好迪、沙萱等在澳门被同一个人抢注。澳门特别行政区7日已发布公告,异议期为两个月,即异议截止日期为11月7日。
      公告显示,潘婷、飘柔、丽涛、好迪、沙萱这批商标被一位伦姓中国籍人士抢注,申请人伦某的商业活动场所为澳门氹仔官也街,产品项目包括肥皂、沐浴液、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抑菌洗手液、洗衣粉、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去污剂、口红、化妆品、香水、防晒剂、摩丝、烫发剂、染发剂、烫发中和剂、焗油及洗澡用化妆品,牙膏。集佳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称,抢注者申请的商标从商标字体、注册类别到商品项目均与以上知名商标一致。
      此外,伦某还抢注了洽洽、旺旺、益力多、诸葛酿等。
      “这么多知名品牌被同一个人在境外抢注的现象较为少见。企业花巨资在大陆树立的品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被别人轻而易举获得,实在令人可惜。”厦门集佳商标事务所专家说。这位专家建议,企业不仅要学会建立好品牌,更应懂得精心维护品牌。
      Google与GEICO商标纠纷以和解告终
      美国当地时间9月7日,美国汽车保险公司GEICO称,它已经与Google解决了双方的商标侵权诉讼案。GEICO是在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起诉,该案已经获得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去年5月份GEICO起诉Google在搜索系统的图片广告上使用“GEICO”名称为它的竞争者打广告,侵犯了它的商标权。同时GEICO试图要求法院禁止Google使用销售在线广告的方法,但去年底美国地方法官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它的请求。 
      GEICO公司称,和解的条款属于机密不能透露,也不会对此做进一步的解释。Google的发言人没有立即发表评论。GEICO的全称是Government Employees Insurance Co.(政府职员保险公司),是美国第四大私人乘客汽车保险公司,同时也是投资家沃伦-巴菲特控股的Berkshire Hathaway公司一个下属部门,它拥有的保险客户超过600万。
      近年来,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涉及服装鞋帽、软件大片、DVD、电池等,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对中国公司强化木地板产品侵权案开始立案调查。这是我国涉农产品第一次遭遇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涉及到我国地板企业对美出口约1.75亿美元。
      7月1日,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3家企业(这三家企业均属于Unilin公司)向美国ITC递交申诉,提出进口至美国的复合强化地板侵犯了他们拥有和被许可使用的专利。3家公司要求,ITC对侵权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并对被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据此申诉,美国ITC经调查后,于7月29日发起337立案调查。另根据申诉方的指控,ITC已指定了涉案调查的30个应诉方,其中含17家中国企业,其余应诉方分别为加拿大、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本土公司。
      Unilin公司在美国、欧盟、中国以及世界许多木地板进口国都申请了地板锁扣专利。一旦中国企业在美国不应诉而被裁决侵权,对于其他市场会产生示范效应。中国企业如果不能联手在美国337调查案中阻击面对Unilin公司的挑战,在失去美国市场后还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7月28日、29日,组织相关企业在上海召开了应诉紧急工作会议。圣象、圣达、菲林格尔等3家企业积极应诉,进行了招标活动。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在得知案件后,积极的行动起来:组织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对被诉的产品和专利权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抗辩的要点和应诉的策略。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和对案件详尽的分析,集佳在招标中脱颖而出,取得了此次侵权案的代理权。
      知识产权判例                                                      
      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教育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智,院长。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简称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通生、被告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贺荣友、柏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通生诉称:我于1999年7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于2000年6月14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17236.5(简称本专利)。我于2003年10月24日向专利局就“镊子”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专利局于2003年12月2日出具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证明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01年以来,儿童医院在明知我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从案外人北京市宣武区大友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友大公司)处采购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除自用外还对外销售。儿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我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被告在《首都医药》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首先我单位采购的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并非原告主张保护的“镊子”专利,且该产品的提供者是北京荣宇鑫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荣宇鑫公司),产品的制造者是大友大公司,两公司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资质,我单位采购的来源合法。其次,原告称2001年以来曾多次与我单位联系也并非事实,我单位仅仅在2004年8月4日收到原告的公证书。再次,大友大公司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最后,我单位系非营利性单位,采购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镊子”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专利号为ZL99217236.5,专利权人为原告刘通生。该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镊子,由上下两臂构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的尾部其中一个设有一插槽,另一个设有一插片,插片可插入插槽中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插槽和插片为纵向插入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插槽和插片为侧向插入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相向面设有互为交错配合的定位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臂定位边自镊尾开始逐渐加宽,到中部为最宽,然后逐渐变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镊头相向面设有镊齿。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镊臂和下镊臂纵向设有加强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镊尾的固接处设有镊孔。
      2004年7 月21日,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原告在被告儿童医院处购买了“一次性弯盘”两个,取得盖有“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收费章”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一张,金额为3.5元,并当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2004)京国证民字11469号公证书对原告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庭审中,在本院主持下对公证封存的“一次性弯盘”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处公证物品封存情况没有异议。勘验情况为,证物袋中为一白色半透明矩形塑料包装袋(有撕口),包装袋表面注明:“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商标为‘大友’牌,厂家名称为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袋内有弯盘和镊子各一个。原告指控其中的镊子为侵权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庭审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含有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全部覆盖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被告儿童医院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有破损,且镊臂、加强筋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
      被告儿童医院承认其从荣宇鑫公司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是大友大公司生产。提交了案外人贺荣友、董瑞安为专利权人的名称为“一种换药器械”实用新型专利(简称“一种换药器械”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未提交大友大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与本专利相类似专利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贺荣友、董瑞安许可大友大公司实施其专利的证据。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性,被告提交了9份附件:附件1为荣宇鑫公司给被告出具的《发票》,其中出票时间为2004年7月8日,商品名称栏中包括“一次性弯盘”;附件2为荣宇鑫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包括医疗器械;附件3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附件4为大友大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为:“大友大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大、中、小号),经审查,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准许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四年。”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21日;附件5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附件6为《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两附件均指向的生产企业为大友大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附件7为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被许可单位为大友大公司,项目为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诊断、治疗器具类:换药盒(弯盘)],有效期为2003年1月3日至2007年1月3日;附件8为《国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备案凭证》;附件9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单位为大友大公司,产品范围为Ⅱ类:Ⅱ-6801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此外,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其调查取证及其公证费用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2004)京国证民字11469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一种换药器械”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荣宇鑫公司的《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大友大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卫生许可证》、《国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原告作为“镊子”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法定保护期限内有权指控被告使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儿童医院的抗辩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有破损,影响包装与被包装物是否为一体的辨别,且镊臂、加强筋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本院认为,对于包装破损问题,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可知,公证人员为清晰地固定证据,分别对“一次性弯盘”外包装及包装内物品进行了拍照,而打开外包装袋合乎常理,被告若由此提出包装与被包装物不吻合的抗辩理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如被告儿童医院对公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应就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撤销。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申请撤销的证据,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被告儿童医院关于该公证书异议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本专利的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的相关证据,且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已有技术抗辩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而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但不等同。因此被告儿童医院关于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问题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被告儿童医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镊子”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儿童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在本案中依据被告儿童医院提交的与案外人荣宇鑫公司的购货发票以及荣宇鑫公司和大友大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可知,儿童医院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经销商荣宇鑫公司,被告对荣宇鑫公司和大友大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符合专利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儿童医院虽然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具备主观故意,且其已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依法只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儿童医院既没有侵犯本专利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精神权利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在《首都医药》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票据,未提交其他调查取证及公证费用的证据,故本院仅支持有相关证据支持的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犯原告ZL992172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产品行为;
      二、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通生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元五角;
      三、驳回原告刘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刘通生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担1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集佳律所动态                                                                                                                                        
      2005年9月8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江早云律师作为美国派克服饰集团的受托人,就“派克”商标遭侵权一案,向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的经销商,发出要求停止销售此些商品的律师函。
      本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代理了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和济南的两个“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并向广州市中院和山东省济南市中院,提交了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