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今后,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能使用“新鲜屋”这个商标了。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裁决案作出一审判决,妙士公司被判败诉,不得继续使用“新鲜屋”商标。
      据了解,2004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北京妙士乳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新鲜屋”商标予以撤销。妙士公司不服该争议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中院认为,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先使用“新鲜屋”文字商标于屋顶型纸包装盒上,且其商标已具一定影响。而争议的商标则在“新鲜屋”商标的影响范围之内,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海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新鲜屋”商标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此,一中院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新鲜屋”商标争议裁定。
      曾经有着几十年历史,在黑龙江省可谓家喻户晓的省级重点中学“哈铁一中”在更名为黑龙江省实验中学后没几天,“哈铁一中”就被个人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有可能成为私人财产。
      据了解,今年5月初,哈市一市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哈铁一中”商标。日前,这位市民收到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按照相关法律,如果相关单位不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不予支持,该市民最迟可在18个月后获得此商标的拥有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4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列为2004年全国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的深圳东莞一团伙假冒美国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军明、李健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卢敬和、王东岩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长达8个多月的“唐狮”被恶意抢注事件划上句号———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已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公函,被告之,去年年底在香港被抢注的其旗下“唐狮”商标物归原主,同时开始受理该商标在香港的注册申请。据记者了解,这是宁波市在港遭抢注的知名商标中首个被赢回的商标。
      去年11月初,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得知,包括“唐狮”、“安踏”在内的多个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在香港被一家名为“纽约华尔街”公司抢注,而且已经进入公告期。一旦被抢注,“唐狮”产品将因此无法在港销售。在此之前,宁波的“爱妻”、“豹王”等多个知名商标同样在香港被抢注,“大红鹰”则被台湾的烟草商抢注,无一例外都遭受不少损失。
      按照《香港商标条例》规定,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异议期(3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企业能够在异议期内迅速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那么将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如果不慎错过异议期,企业想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无论从时间上、精力上、费用上都要付出很多。
      而当异议期已经不足3个月,博洋在短时间内聘请了诉讼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充足的材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反对意见。最终,“纽约华尔街”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陈述。按照规定,香港方面认定该公司已经撤回“唐狮”商标注册申请。
      日前,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宁波企业一定要增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现象的发生。“唐狮”商标在香港注册成功以后,将大举进军香港市场,并以此为桥头堡拓展海外市场。
      日前,芯片巨人英特尔准备推出一个新商标推广活动,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用户更容易识别用来记录电视节目或是播放音乐的这类特殊PC。公司将考虑在这些个人电脑上贴上VIIV标签。
      VIIV标签,有点类似贴在英特尔移动笔记本上的Centrino(迅驰)标签,它能够提醒用户,这种个人电脑的处理器,芯片组的类型,同时表明,内置软件已经经过集中测试,并能够完成不同的任务,比如根据不同的节目、自动录制电视节目。
      Centrino标签表示:该电脑包括一个英特尔处理器、一组英特尔芯片组、以及一个Wi-Fi接收器,同时还表明这台电脑经过了公司的人工测试。
      而VIIV标签则表明,该电脑包含一个英特尔处理器、一组英特尔芯片组、以及用于完成特殊功能的软件包。
      在过去大约一年时间里,英特尔公司正逐渐扩大它在娱乐领域自制软件的份额。
      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像这类的市场推广活动,英特尔都会给计算机制造商一些活动资金,用于在这些厂商制造的计算机上贴上其相应的标签。
      英特尔首席市场执行官Eric Kim说,英特尔希望通过该次活动,消费者能够把个人电脑视为他们家庭娱乐的主要设备。
      江苏苏州市吉庆花园百花洲龙灯队近日“双喜临门”:龙灯队申请的“百花洲”商标注册已获国家商标局正式批复;一个定单客户要求龙灯队制作两条百米长的“巨龙”,参加在波兰举办的中国文化周展览,作为展览馆的布景装饰品。
      目前,一条红色“巨龙”已经完成,仅龙头就长1.2米、高0.8米,龙身直径超过0.6米。据龙灯队队长蒋达户介绍,另一条黄色“巨龙”仍在制作中。这两条“巨龙”可以说是龙灯队迄今制作的最长的龙,理论上需要60人才能舞动。提起已获批复的“百花洲”商标注册,蒋达户说,去年底,一些假冒伪劣龙灯队胡乱演出,给百花洲龙灯队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为此,龙灯队决定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自我保护。
      “蔡伦”、“柳宗元”、“王船山”、“谭嗣同”是湖南历史上的四大名人。不过,他们的名字不久之后也许就会与防火材料、开胃酒、米酒和葡萄酒联系起来。记者今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这些人名已经注册申请商标并正处在公告期内。而这些名人被申请注册成商标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日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一份商标监测报告显示:
      在国家商标局2005年8月28日《商标公告》当中:“蔡伦”被注册在耐火材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柳宗元”被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王船山”被注册在米酒、黄酒等商品上;“谭嗣同” 被注册在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
      据了解,除了“王船山”、“谭嗣同”两件商标由自然人申请注册外,其他两件商标均由名人所在地的企业申请注册的。代理“蔡伦”、“柳宗元”商标注册的湖南正邦商标事务所所长杨再夫告诉记者,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用历史名人名称注册商标都是一种正常现象,而企业注册这些商标无非是想借名人效应把产品名声打出去。企业为什么选择历史名人作商标呢?一是历史名人便于记忆,用它做商标可以减少广告成本,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其次是,申请历史久远的历史名人作为商标很少引起名人家属争议,注册成功率较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名人都可以用来注册商标。据介绍,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历史名人不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都不能注册商标。
      目前商标法没有禁止用名人名称或者谐音注册商标,而且不少名人名称或谐音已经被成功注册成商标。北京集佳商标事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商标法》,在未影响及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前提下,名人姓名是可以被注册商标的。但是,申请近代历史文化名人作商标还要区别开来,据介绍,申请近代历史文化名人作商标只允许直系亲属,同时还要提供公证处的证书方能申请注册。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商标法》没有规定不能以名人名称注册商标,但在使用过程中还涉及是否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名称权受到保护”的问题。他认为,除了党政军、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的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外,其他名人的名称注册商标只要不用在和该名人特定影响圈一样的范围内,就不算是侵犯名称权。 
      首届“中国商标节” 将于2005年12月9日到12日在深圳市举行。 “中国商标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国商标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博鳌亚洲论坛协办。届时,亚洲及世界各国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人士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商标局官员和我国海关、法院、公安等部门官员将出席这一盛会。
      近日,喀纳斯图瓦老人叶尔德西到布尔津县工商局申请注册“图瓦文化额尔德什——楚吾尔”商标。据该县工商局有关人士说,叶尔德西是额尔德什老人户口本上最初的名字,所以老人用此名字申请注册商标名。今年老人的生意淡了许多,来老人家家访和欣赏“苏尔”音乐的人越来越少,原来,今年喀纳斯景区已有6家吹奏“苏尔”的家访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额尔德什老人逐渐转变了以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观念,决定用注册商标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目前,商标注册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图瓦文化额尔德什——楚吾尔”商标的申请注册,填补了布尔津县文娱、体育活动服务类商标的空白。
      长沙工商查获假冒名酒大案 7户人涉嫌团伙造假
      “我们一直以为他们是收旧酒瓶的,没想到他们造了这么多假酒。这可有好几十万的货呀。”日前,当长沙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打开位于长沙市东屯渡农科村8组几间造假的仓库时,村民们看到数量众多的假名酒时惊奇地瞪大了眼睛。
      这个造假窝点共有9间民房。执法人员在里面搜出了大量的五粮液空酒瓶。
      仓库里装着大量的五粮液、水井坊、洋酒、茅台、剑南春……只要是市场上走俏的名酒,基本上可以找到。更为令人惊讶的是,执法人员还在现场发现了XO、芝华士、人头马等一批假洋酒。经检查,这些酒基本上采用真瓶装假酒的形式,将低档酒装入回收的高档名酒瓶里,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当天,工商执法人员共查获假名酒及包装18个品种,共180件,价值近20万元;包装、空酒瓶等物料装了整整两大卡车。工商执法人员将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
      两个咀香园撞车CEPA引爆粤港澳商标战
      赖丹花咀香园,在澳门可谓妇孺皆知的第一品牌,在中山也堪称百年老店。几十年来,两家在各自的地盘上几乎“井水不犯河水”。不过,这一切皆因“CEPA”而改变……
      “目前,我们的‘十月初五’品牌已经在全球注册”。8月18日,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及销售总监谭卫乾脱口而出此话。而背后的故事颇耐人寻味。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由澳门著名的咀香园饼家联同数位澳门实业家共同创办,公司名称由澳门和新会的首字组合而成。据谭卫乾介绍,江门澳新公司第一期工程的投资超过7000万元,厂房面积约3万平方米,于2005年2月正式投产。澳新公司虽系澳门咀香园总公司属下企业,其总经理黄若礼为澳门咀香园第三代继承人,但是,今年其在内地月饼市场“第一炮”打出的品牌却是“十月初五”。在澳门,咀香园及其“杏仁饼”成为澳门手信的代名词,“咀香园饼家可说是澳门具代表性的品牌名店”。“咀香园”月饼也堪称澳门月饼市场的第一品牌,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存在中山咀香园,澳门咀香园进军内地市场却不得不“另取他名”。
      中山咀香园也来头不小,其杏仁饼、白莲蓉月饼、蛋卷、曲奇等系列产品曾荣获世博会、部优、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中华著名特产等称号。8月20日,中山咀香园公司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澳门咀香园和中山咀香园“是同一个祖宗”,但目前没有什么关系。据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网站资料介绍,咀香园始创于1918年。咀香园杏仁饼是广东俗称的“四大民饼”之一,年生产能力过万吨,是目前广东最大的食品生产基地之一。另据了解,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咀香园食品厂成为中山市首批国有企业。1997年4月,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来,中山市政府又对咀香园进行“二次改革”,企业原有的600多万元的股份被有限公司职工全部买下。也就是说,始创于1918年的咀香园,在近百年的传承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树大分叉”,一支留在了中山,另一支到了澳门。而从商标的角度来看,澳门咀香园在澳门申请了商标,中山咀香园在内地申请了商标。因此,澳门咀香园进入内地却不得不启用全新的“十月初五”品牌,并且只能通过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打上“由澳门咀香园精心监制”,以此来显示它与咀香园的渊源。
      “吃一堑,长一智”,或许这可以解释江门澳新公司在产品甫一上市即在“全球注册”的部分原因。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公司执行董事黎荣添对记者表示,澳门的十月初五街,以前叫做泗蜢街,差不多有100多年历史,当年是澳门土特产一条街。此命名,取“当年的特产美食,十月初五饼家为您奉上”之意。然而,黎荣添也承认,一个全新的品牌要建立起形象,或者走向名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谭卫乾对记者表示,澳新公司在今年的月饼市场只是意在小试一把,“今年的目标是做到13万盒,超过这个数也不生产了”。在今年内地的月饼市场,港澳品牌大兵压境。受惠于CEPA第二阶段的实施政策,香港制造的月饼,本年首次可享有零关税进入内地销售。8月20日,记者在广州的百佳、万佳等大型连锁商超了解到,美心、荣华、圣安娜等知名港澳品牌月饼在商场的铺货程度似乎已不逊于广州酒家、陶陶居等广州“老字号”,而一些产地在深圳、东莞、中山等地的月饼品牌也不乏港澳资金背景。据介绍,以前港澳月饼进入内地的关税高达30%,今年则可以零关税进入内地,毫无疑问成本下降将有助于其拓展内地市场。然而,在今年内地月饼市场劲吹“港澳风”的背后,类似咀香园事件的商标迷局远不止这宗。据广州某月饼经销商透露,香港另一知名品牌在进入内地月饼市场时,也采用新的品牌名称。事实上,随着CEPA的实施,港澳与内地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北上发展的港澳商家面临的商标侵权、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不断增多。今年3月,澳门资金背景的珠海香记与佛山合记就曾因“盲公饼”商标之争闹上了广东省高院。同样也是在今年3月,香港荣华向国家商标局抢注“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商标并通过初审一事也犹如巨石投潭,在广东月饼厂家中激起了千层涟漪。有关人士表示,咀香园事件、盲公饼之争、双黄(白)莲蓉抢注等或许只是“冰山一角”,粤港澳三地同源文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或将随之而来,而且这种纠纷是双向的,内地企业拓展港澳以及海外市场时或将遇到。江门澳新的“全球注册”,或许不失为“亡羊补牢”的策略。
      “七匹狼”狼烟再起。近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兴群副总、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陈立烽以及龙岩卷烟厂有关人士证实,8月11日,龙岩市中院已正式受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状告赖友梅以及龙岩卷烟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陈立烽介绍说,上述前案(即龙岩卷烟厂状告赖友梅案)较为“单纯”,而后案(即晋江“七匹狼”状告龙岩卷烟厂及赖友梅案)则较为“复杂”,原因在于“双方状况存在已久,彼此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微妙”。但鉴于“两案还未开庭”,关于两案三方的一些具体情况,陈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任何具体内容。
      前段时间在全国多个地方出现两个“越兴”牌工艺玻璃,同一地区两家“越兴”经销商的现象,8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对南海区新华强玻璃公司进行封存。
      被侵权的广州创亿玻璃有限公司持有“越兴”牌商标。“越兴”商标经过10年的市场培育,已经成为国内工艺玻璃行业内相当有影响力的品牌。广州创亿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力平介绍说,今年年初,国内工艺玻璃市场上突然出现另一以“越兴”为商标的玻璃产品, 这家冒牌厂商还找遍广州创亿玻璃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散布“越兴已被并购”,“越兴即将倒闭”的谣言。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越兴”玻璃在市场上的销售,令订单大量流失。
      8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封存了盗用“越兴”牌玻璃的南海区新华强玻璃公司的所有设备,强制新华强对广州创亿玻璃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至此“越兴”品牌维权初战告捷。      
      知识产权判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5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鼎镇金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宋秩铭,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美街。
      法定代表人张延武,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华铭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8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军,被上诉人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长喜、李艳,原审被告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奥美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虹、杨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利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华润励致公司作为“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体现涉案外观设计美感的实质部分为边侧有圆滑的凹槽、顶部带有凹孔的鱼头形主体,现利生公司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简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与华润励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上述实质部分上基本相同,二者虽存在局部和细微的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将二者区别开,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从整体观察上看,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相近似的,该屏风上角盖为侵犯华润励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部件。
      利生公司未经华润励致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屏风产品,构成了对华润励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生公司虽主张其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系外购取得,但其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利生公司提出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与华润励致公司涉案专利不近似,且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其行为未侵犯华润励致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因其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华铭公司未经华润励致公司许可,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屏风产品,构成对华润励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华铭公司虽主张其销售的屏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仅提供了与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公司)的格式购销合同,未能就涉案销售给奥美北京分公司的屏风产品提供合法的来源,因此,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奥美北京分公司使用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屏风产品,其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华润励致公司主张奥美北京分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华润励致公司主张利生公司、华铭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属财产性权利,并不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华润励致公司提出利生公司、华铭公司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华润励致公司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利生公司、华铭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利生公司、华铭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利生公司和华铭公司赔偿华润励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1、利生公司、华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利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润励致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3、华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润励致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4、驳回华润励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销售的屏风上角盖和华润励致公司的专利主部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专利应该以主部是否存在差别,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为判定是否近似的依据。涉案专利的屏风上角盖有一个明显的平台,而上诉人销售的屏风上角盖没有这个平台。当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可以很容易区分出两者的差别。一审判决未对主部的差别进行阐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利生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ULTRA公司的产品画册,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属于公知技术。根据了解,利生公司提供了该证据的翻译件,而且该证据是在国内获得的,虽然是以英文印刷而成,但并不能证明是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华润励致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利生公司提供的翻译件具有明显错误和缺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3、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能够提供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润励致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华润励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华润励致公司、奥美北京分公司、利生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取得了“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见附图一),专利号为ZL01324506.6。2001年8月28日,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华润励致公司。2004年7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涉案专利权人由珠海励致洋行家私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励致公司,并在20卷32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004年4月,奥美北京分公司从华铭公司购买了一套组合屏风产品,并安装在其办公场所使用。2004年8月5日,华润励致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对上述组合屏风产品进行了公证,并拍摄了十五张照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04)京海民证字第4519号公证书。
      奥美北京分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组合屏风产品的来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华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华铭公司和奥美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华铭公司主张其销售的组合屏风产品来源于威望公司,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威望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及威望公司和华铭公司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2004至2005年度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一条为货物明细,约定的产品名称为:CAESAR组合屏风;ERGO抽屉柜及文件柜;ROCK系列钢脚。型号、规格、颜色、单位、数量、合计等,详见每次采购的附件“货物明细”。
      2004年5月13日,华润励致公司委托北京邦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简称邦诚公司)从利生公司购买“恺撒屏风”6块,总价为2126元。利生公司向邦诚公司出具了“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1151781。
      华润励致公司一审当庭提交了2块屏风产品,并主张该屏风产品系其委托邦诚公司从利生公司购买的。利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屏风上无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
      奥美北京分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组合屏风与华润励致公司当庭提交的屏风有以下区别:华润励致公司提交的屏风为银色,主体为整体布料,无走线设备;奥美北京分公司使用的屏风为深灰色,主体上部为阳光板,下部外包布料内衬钢板,有走线设备。
      利生公司提交了其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的外观照片及结构图(见附图二),并主张该上角盖与华润励致公司涉案专利有以下区别:涉案专利侧面的凹槽有一定的曲度,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侧面的凹槽为平行线结构;涉案专利俯视图上有一个门洞型平台,螺孔位于平台上,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鱼头形主体上部是圆滑的,没有平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下部有两个定位销,而涉案专利没有;二者仰视图的两个圆形结构的相对位置不同。
      经比对,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与涉案专利整体均由鱼头形主体及倒T字形尾部插柄构成,鱼头形主体边侧均有圆滑的凹槽环绕;鱼头形主体顶部远离尖端的位置有圆形凹槽,凹槽中心有一圆形螺孔,尾部呈倒T字形;二者仰视图均有两个环形突起。二者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涉案专利鱼头形主体尾部有一个门洞型平台,螺孔位于平台上,而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鱼头形主体上部是圆滑的,没有平台;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下部有两个定位销,而涉案专利没有;二者仰视图的两个圆形结构的相对位置不同。
      经对比,奥美北京分公司使用的屏风上角盖与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在外观上基本相同。
      一审中,利生公司主张其在2004年3月至2004年5月生产了包含被控侵权屏风上角盖的屏风产品,该屏风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出售,利润率为10%,涉案被控屏风上角盖系外购部件没有利润,但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主张。此外,利生公司还主张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专利对比文件。经对比,上述专利对比文件披露的上角盖外观与涉案专利不相同;利生公司还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两份ULTRA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但利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宣传画册的来源,也没有提交该画册的中文译本,更没有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华润励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中,华铭公司主张其于2004年4月25日自威望公司购进屏风58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并以每平方米210元的价格销售给奥美北京分公司。奥美北京分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华铭公司预计利润率为4%。此外,华铭公司主张其未销售过包含被控屏风上角盖的屏风产品。
      二审中,华铭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与威望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办公家具产品购销合同及货物明细一张。该购销合同的金额为553 297元,而货物明细上载明的金额为306 145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及附图、华润励致公司购买的屏风上角盖、利生公司提供的屏风上角盖外观照片及结构图、(2004)京海民证字第4519号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1、华铭公司销售的屏风上角盖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2、华铭公司销售给奥美北京分公司的屏风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3、利生公司生产的屏风上角盖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一、关于华铭公司销售的屏风上角盖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
      经对比,华铭公司销售的屏风上角盖,即奥美北京分公司使用的屏风上角盖与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在外观上基本相同。华铭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的屏风上角盖有一平台,而其销售的屏风上角盖没有这个平台,但该差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一审法院采用整体观察的方法,认定利生公司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并无不当。华铭公司未经华润励致公司许可,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屏风产品,已构成对华润励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华铭公司销售给奥美北京分公司的屏风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华铭公司虽主张其销售的屏风产品有合法来源,但其一审中仅提供了与威望公司的格式购销合同和威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该购销合同仅仅约定了华铭公司与威望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的一种合作意向,双方具体买卖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由每次采购的附件“货物明细”来约定。二审中华铭公司虽补充提交了其与威望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办公家具产品购销合同及货物明细一张,但该购销合同的金额与货物明细上的金额对应不上。因此,华铭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利生公司生产的屏风上角盖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利生公司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两份ULTRA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利生公司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ULTRA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其次,该产品宣传画册的来源不清楚,华铭公司在二审中虽主张该产品宣传画册是在国内获得的,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再次,该产品宣传画册不是公开出版物,且不能证明该画册中的产品在国内已公开使用。因此,华铭公司关于利生公司生产的屏风上角盖属于公知技术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华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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