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韩国首都汉城更名为“首尔”后,一名绍兴市民将“汉城”注册为商标的申请,提交到了国家商标总局。昨天记者获悉,一名在长春经商的韩国人李先生,联系申请注册商标的虞先生,希望以50万元人民币能购买转让“汉城”商标,但被虞先生婉拒。
      香港海关26日捣毁历来最大规模的冒牌货集团,查获价值6250万港元的假冒名牌服装及皮具。
      三个月前,香港海关人员透过空运货物清关系统在机场监察到一批可疑货物。26日凌晨,版权及商标调查科、特遣队、财产调查课,以及电脑分析及应变小组人员展开“狙击手”行动,在机场内截获一批共42箱出口日本的怀疑冒牌货。海关人员同时突击搜查尖沙咀、  土瓜湾、深水、长沙湾及沙田等18处地点,包括1间商铺、8间公司、3个货仓及5个住宅单位。行动中,海关人员共查获约157000件冒牌服装及皮具,约值6250万元。大部分的冒牌货为伪冒同一知名品牌。
      海关人员在行动中共拘捕9男2女,年龄介乎21至48岁,包括尖沙咀一间公司的两名公司董事,相信是集团主脑。他们稍后将会被起诉,并于28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据香港海关调查,该集团牵涉多间制衣及贸易公司,并于日本有销售网络。四个日本买家曾来香港挑选及订造冒牌服装,当确定款式及数量后,集团便安排在内地生产,然后把冒牌货运到土瓜湾货仓存放,然后运往日本。该集团在尖沙咀开设一间童装公司,以掩饰冒牌成衣活动,逃避海关侦查。
      按照香港法律,任何人士若触犯《商品说明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及罚款50万元。  
      五粮液、剑南春、江口醇等一批四川名酒厂旗下的子品牌(如“红太阳”、“东方红”和“浏阳河”、“诸葛酿”等)在香港遭人恶意抢注。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日前,剑南春等公司已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异议,并列举该注册人恶性抢注商标的证据。据悉,这五个四川名酒的子品牌从今年4月份开始,就陆续被一个叫陈辉的东莞人在香港抢注了。这五个被抢注的商标均是川酒系白酒品牌,包括“诸葛酿”、“诸葛亮”、“红太阳”、“东方红”和“浏阳河”等。
      据了解,这五个商标分别为四川名酒企业旗下的子品牌,如“诸葛酿”是江口醇酒业最早使用的商标、“红太阳”是五粮液与广东某经销商合作开发的品牌,“浏阳河”也是五粮液旗下一子品牌,“东方红”则是剑南春集团的品牌。这些品牌酒的共同点是在广东宣传力度较大,知名度很高,市场销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些被抢注的川酒由于只有少数进入香港市场,加上在香港注册一个商标需一万港元,而在内地只需两千元人民币,因此有些企业还没有在香港注册商标。”专业人士认为,该东莞人在香港抢注商标,是基于对这些品牌在广东销售情况的了解,因此这显然是恶意抢注行为。
      时下,健身保健已逐渐成为时尚消费。走在大街上常可见到标有“良子”字样的健身服务场所。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的“良子”店,却步不是一家企业的连锁经营店。近日,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良子”商标涉嫌专用权被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件的原告是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则分别是天津樱花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朱义安(天津开发区樱花良子健身中心业主)。
      成渝两地企业,关于“香水”商标之争已半年,两地工商部门已交由国家工商总局裁定。昨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的“香水”注册商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工商局介绍,1995年,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就开始打造“香水”品牌,陆续开发出了一系列“香水”底料系列产品。半年前,市场上出现各式各样的“香水”底料。去年底,
      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发出律师函,要求这些使用“香水”商标的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重庆市工商局也于今年初在全市开展了保护“香水”著名商标的“红盾1号”行动,集中查处了一批侵犯“香水”注册商标的案件。                          
      “女儿红”17年纷争尘埃落定
      作为盛名远扬的绍兴黄酒名品之一,“女儿红”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争论,从上世纪开始已持续了17年。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新认定驰名商标”榜单中,“女儿红”赫然在其列,拥有者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终于落下帷幕。
      中国内地医药行业著名商标被外国同类企业侵权的首例案件——河南帅克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帅克)状告美国华纳制药公司侵犯其“帅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目前,相关法律文书正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传送。
      山西中体倍力公司因侵犯奥林匹克商标专用权,被市工商迎泽分局庙前工商所罚款1.05万元。
      日前,庙前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巡查时发现,山西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未经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擅自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徽记用于一次性水杯上,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对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没收了有关侵权物品。
      系统新名涉嫌侵权 微软将再吃官司
      7月26日消息,微软上周已正式将新一代操作系统“Longhorn”更名为“Windows Vista”,但经调查显示,只有15%的人支持新名称。而如今,一家名为Vista的公司正考虑对微软提起诉讼。
      据悉,Vista是一家服务于小型企业的软件和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电子商务和交易软件。公司首席执行官John Wall对微软将新一代操作系统更名为“Windows Vista”表示不满。
      Wall称:“我们将对此事认真考虑,然后与微软进行对话。”除了拥有“vista”这一名称外,vista公司还注册了vista.com域名。据报道,微软为新一代操作系统注册的域名是WindowsVista.US。
      目前,Vista公司正在对“Microsoft Vista”是否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进行调查。Wall还称,当前已经有一些公司在使用“Vista”,如果微软也来凑热闹,那么势必造成更大的混乱。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在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四路白沙街14号二楼的一个仓库里,查获涉嫌侵犯美国“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过万对,涉案金额高达550万元人民币。
      今年6月份,美国耐克公司在华商标代理机构向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投诉,据称广州市有一大型仓库藏匿了大批的涉嫌假冒“NIKE”运动鞋。根据线报,省工商局经检总队经过多日的摸查,终于确定仓库所在地。25日下午,经检总队突击了隐藏在白云区一民居中的大型仓库,现场查获这批涉嫌假冒著名品牌的“NIKE”运动鞋,据现场清算,共1128箱,合计13536双,涉案金额超550万元。
      检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逃逸。据悉,经过进一步调查,若这批“NIKE”运动鞋的涉案金额超过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微软已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表情符号“Emoticon”或者“Smiley”的专利权。美国网民对此事件的描述为“非常危险”。已经有多家组织谴责微软试图获得此专利。
      简言之,微软将对用字母组成的表情符号申请专利,而这种表情符号就是我们在网络聊天中经常用到的如;)、:)、^_^等。                        
      一种特殊的“会说话的葡萄酒商标”,将于今秋在意大利问世,它会帮助人们避免进入消费误区。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单纯从传统贴纸标签上判断葡萄酒质量的优劣和真伪已显不够。
      据称,发明“会说话的葡萄酒商标”是意大利葡萄酒企业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而采取的一项创新技术。这种新型商标与传统商标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通过一个形状类似CD随身听大小的阅读器,就可以了解有关葡萄酒的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购商品。这种特殊商标将向人们介绍有关葡萄酒的历史、制作方法、酿造葡萄酒的葡萄原产地,甚至还给消费者介绍如何更好地品尝和鉴别优质葡萄酒等。
      据悉,2004年以来,海信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打假维权活动,先后在沈阳、长春、徐州、临沂、青岛、西安等地进行了全面行动,查获了大量的假冒海信产品。其中仅冒牌VCD和DVD
      福建某自然人将自己经营的“活动房屋、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的出租”产品申注为“韶山村”商标。韶山村人上书国家工商总局反映这一问题。日前,韶山村党支部书记毛雨时收到了国家商标局《关于韶山村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复函称国家商标局已对抢注行为亮红灯。
      2002年12月2日,福建省某自然人在有关商标注册内容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 动物寄养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韶山村”商标。国家商标局初审后刊登在第954期《商标公告》上。随后,有关媒体就此进行了披露。
      韶山村人认为:韶山村是毛泽东主席的诞生地,是毛泽东同志早年从事革命活动的重要纪念地。村内的毛泽东故居等一大批场馆、设施,均属国家重点纪念设施,成为国内外游客瞻仰的革命圣地。而“韶山村”商标遭到外地人注册,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国家商标局认为:韶山冲是一代伟人毛泽东的故乡,在全国人民心目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如果核准注册“韶山村”商标,将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于该商标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尽快依法予以裁定。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然,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中国政法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8号-2。
      被告郝鹏,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6号。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诉被告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然,被告郝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美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是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已在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30余家关联公司并设立了162家分支机构作为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全部以“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作为服务商标,“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成为中国消费者家喻户晓的驰名品牌,“国美电器”商标已为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郝鹏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与“GUOMEI及图”商标近似的拼音“guomei”及“国美电器”商标中的“国美”文字的拼音“guomei”作为网络域名申请注册,已构成对我公司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郝鹏对“guomei”商标、商号不享有任何权益,并没有注册、使用的任何正当理由,其在网站上明确标明的“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的内容证明被告郝鹏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是恶意抢注,其借依附于我公司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提高该网站的访问量,以实现其转让出租获得不当高额利益的目的,该行为淡化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 1、认定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及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郝鹏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24 000元;3、判令被告郝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国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部分共15份证据材料:
      第一部分:1、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其享有“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部分:2-11为证明其“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三部分:12-14为“国美电器”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部分:15为被告郝鹏侵权的证据及原告国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郝鹏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其当庭答辩称:本案诉争域名不是被告注册的,被告与本案无关。原告国美公司的行为是滥用司法资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郝鹏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材料即公证书,证明本案诉争域名为他人注册,本案与被告郝鹏无关。
      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庭审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核对了部分证据材料的原件,原告国美公司对被告郝鹏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公证书仅证明公证时该域名的状况,不能证明域名注册的整体情况。被告郝鹏对原告提交的第一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提出第二部分证据中,证据2无2000年、2001年的原件,证明的主体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国美公司;证据3、4中的证明主体均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国美公司,证据5不能证明原告国美公司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证据6不能表明这些公司与原告国美公司的关系,证据7没有具体的广告内容与之印证,不能证明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所涉两商标进行过广告宣传;证据8、9的证明力弱;证据10中对有原件的原告国美公司纳税的记录予以认可;证据11中的注册时间均在本案诉争域名注册之后,且证据上已证明不作为诉讼之用,并且不认可goole是著名的搜索网站,搜索结果中亦出现了“国美美术网”字样,且排名非常靠前;对证据12予以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案件提出置疑;证据14中并未认定“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证据15的公证书主文与附件内容是不一致的,该公证书无效,不能证明郝鹏注册了诉争域名。
      庭审中,原告国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查询单,用以证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但被告郝鹏认为原告国美公司提交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另外,庭审后,原告国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字样的企业法人签订的授权书的复印件,但未提交原件。
      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原告国美公司第一部分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国美公司第二部分证据中因原告不能证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即为原告国美公司,故本院对证据2、3、4中载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部分不予采信,证据5系原告国美公司注册的其它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6仅为部分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文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国美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企业法人与原告国美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不能证明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仅为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广告内容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所涉两注册商标进行过广告宣传,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除两份涉及原告国美公司的证书外,其它均为其它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文字的企业法人的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而涉及原告国美公司的证书均在本案所涉域名注册之后,故本院对证据8不予认定;证据9中市场占有率的调查报告均在本案所涉域名注册之后,不能证明在本案所涉域名注册之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的市场占有情况,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中其它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文字的企业法人的纳税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仅对原告国美公司在本案所涉域名注册之前的纳税情况予以认定;证据11-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11-2公证书仅证明进行公证时的状况,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域名注册之前的情况,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2、13、1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5中虽有错误,但系公证书中的笔误,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郝鹏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国美公司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查询单,被告郝鹏不予质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国美公司庭审后提交的其与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国美”文字的企业法人签订的授权书的复印件,因未提交原件予以印证,并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获得了“GUOMEI及图”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097721,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国美公司。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商标局获得了“国美电器”文字商标(“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1097722,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国美公司。
      2001年,国美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6 681 688.48元。
      2001年2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美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国美”2000年度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于2004年5月5日生效。
      2004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拨打号码为“64242299-8329”、“13501293605”的电话及通话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同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登录http://www.guomei.com(公证书中笔误为guomei.cn)及http://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公证书中笔误为haopeng.cn)网站并下载部分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载明:您好!www.guomei.com建设中,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联系人:郝先生,电话:13501293605。为保险起见,E-mail请同时发送下列两个信箱:haopengcom@sina.com,haopengcom@sohu.com。在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网站上,载有域名转让或寻求合作的内容,其中包括众多域名及报价。国美公司共支付公证费2000元。
      2004年10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长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认定 “国美电器”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判决于2004年11月30日生效。
      2005年1月7日,北京市公证处对郝鹏登录http://www.net.cn并打印有关“guomei.com”页面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5)京证经字第001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页载明:“guomei.com”,Diana Lee(meiguo4488@hotmail.com),+86.13646315355,Seoul,138731 KR等内容。
      应国美公司申请,本院于2005年2月21日赴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万网公司)进行调查,中国万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guomei.com”域名的注册情况,载明:2001年5月26日,在郝鹏ID下注册了“guomei.com”域名,2004年8月13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域名转让协议,将“guomei.com”域名转让予顾琴,同时提交了郝鹏、顾琴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15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国际域名转出声明,将“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同时提交了郝鹏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20日,“guomei.com”域名注册人变更为顾琴,2004年8月26日,“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注册服务机构。
      2005年3月1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所附录音进行了勘验,双方当事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录音中有以下内容:首先从中国万网公司取得“guomei.com”域名的注册人姓名、电话、住址以及域名注册时间、郝鹏视线的(www.haopeng.com)网站,然后与“13501293605”电话联系,对方称其为郝鹏,注册了“guomei.com”域名,该域名可以转让,费用2万元,不包括过户费600元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guomei.com”域名系2001年5月26日注册,并于2004年8月20日从其名下转出,国美公司起诉时“guomei.com”域名的注册人已不是郝鹏,故国美公司系请求认定郝鹏2001年5月26日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国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域名注册行为是一次性的,而域名的注册状态是持续的,故本案国美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告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的范围涉及“guomei.com”域名是否为被告郝鹏注册,“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国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郝鹏应否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等。
      关于“guomei.com”域名是否为被告郝鹏注册。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4号公证书、(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以及本院赴中国万网公司进行的调查,可以认定“guomei.com”域名系本案被告郝鹏于2001年5月26日注册,并于2004年8月20日从其名下转出,郝鹏关于其未注册“guomei.com”域名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国美公司系本案所涉“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国美公司要求法院认定“GUOMEI及图”、“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具有地域性的概念,有世界驰名的商标,也有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驰名的商标;驰名商标亦为一具有时间性的概念,此时驰名的商标,彼时未必驰名。由于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原告国美公司主张“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国美公司应举证证明在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国美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院对原告国美公司请求确认“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而计算机网络域名与该服务项目既不相同亦不类似,故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国美公司关于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域名作为网站所有者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本身具有识别功能,即互联网用户可以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本案被告郝鹏注册的域名guomei.com中的“guomei”与原告国美公司第1097721号注册商标“guomei及图”中的“guomei”、第1097722号注册商标“国美电器”中的“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guomei”相同,同时也与国美公司企业字号“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相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上看,被告郝鹏对“guomei”不享有任何在先权益,而且被告郝鹏也未向本院说明其有任何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郝鹏在其网站上声明可以转让、出租该域名,转让价格2万元,并且已实际将guomei.com转让予他人,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被告郝鹏将“guomei”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被告郝鹏恶意将原告国美公司的“GUOMEI及图”注册商标中的“guomei”、 “国美电器”中的“国美”文字的汉语拼音“guomei”注册为域名并进行转让而获利的行为,无偿地占有了原告国美公司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国美公司的合法利益 ,被告郝鹏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以及支付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国美公司请求将郝鹏在国际互联网上要约转让guomei.com域名的2万元作为计算损失赔偿额的依据,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原告国美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应作为其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郝鹏予以赔偿。
      综上,“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非为驰名商标,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郝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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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解文武诉被告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5年7月29日,我所梁勇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公开宣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我方胜诉。
       原告广州英豪学校诉被告上海市英豪教育技术培训学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于2005年7月14日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所戴福堂律师、田森律师为原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