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正式公布新近认定的驰名商标,“万科”名列榜单,成为中国房地产界第一个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
      今年21岁的万科顺利通过国家驰名商标认证,源于万科的品牌价值和客户认同都已经走上了一个高度。
      万科方面认为,品牌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万科”这一优秀品牌是公司二十年不懈努力的成果。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公司业务聚焦于市场、聚焦于销售。优秀的品牌和客户的高度认同,是万科区别于其他发展商的显著优势。本次认定是万科多年品牌积累的结果,是法律对万科这一优秀品牌的保护并从此提供了长期保护,万科能够得到房地产界第一个驰名商标,再次证明了万科在地产行业领跑者的地位。
      有业内人士评价,作为中国房地产界惟一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此消息将进一步凸显万科如今已获得了全国置业者的认同,具有别的品牌发展商不可具备的品牌优势,也表明万科未来发展潜力不容小视。
      以天津亨得利为首的由各地亨得利商号成立的“亨得利、亨达利联合会”50多家会员日前在哈尔滨开会,决定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撤销上海亨达利钟表公司注册的“亨达利”商标的申请,并准备将亨得利商标由“两亨”分会申请注册改为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注册普通商标,从而使历时12年,围绕“亨得利”号称国内最长的商标权纠纷案更加扑朔迷离。
      日前,一家媒体披露了曾被海南省率先使用过的“健康岛”概念被人作为商标抢注,在海南引起一片惊慌。
      据悉,“健康岛”商标注册人来自北京,名叫高金声。尽管已经申请注册,但目前该商标正处于公告期,要到7月14日公告期满后注册者才能合法获得这一商标的使用权。申请者要求在16类商品中注册使用“健康岛”商标,范围包括:期刊、杂志、书籍、印刷出版报纸、说明书、新闻刊物、宣传画、手册、印刷品等等。
      日前,海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认为“健康岛”是海南省在2003年非典后着力打造的海南新品牌,目前,海南健康岛、生态岛、度假岛、欢乐岛、蜜月岛(即“五岛”)的形象已经在国内深入人心,而高氏的注册,已经侵犯了海南省的在先权利,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国家商标局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抢注“健康岛”等五岛商标的侵权行为。但国家商标局认为,海南省工商局作为行政部门不具备提出异议的资格。海南省工商局只好建议海南省旅游协会提出异议,但由于海南省旅游协会提供的材料不全,目前国家商标局暂未受理这一请求。
      北京秀水街商标官司开庭 被告指原告恶意抢注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秀水街”商标持有人北京业禄盛商贸公司状告秀水街开发商新雅盛宏房地产公司、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而新秀水的开发商和商户当庭指责业禄盛公司是“恶意抢注”。
      业禄盛商贸公司成立于1999年,并早在2002年就获得了“秀水街”商标注册证书。而两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其大楼显著位置使用“秀水街”文字,并在有关的宣传中多
      次使用“秀水街”标志及文字。业禄盛商贸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提出了索赔35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登载致歉声明等要求。在法庭上,业禄盛商贸公司出示了大量的照片,证明新秀水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
      秀水街开发商新雅盛宏房地产公司则称,他们使用的“秀水街”是对以前“秀水市场”名称的沿用,并已获得规划部门的核准认定,而且秀水街名称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作为道路名称使用。
      两被告还认为,业禄盛涉嫌恶意抢注。“秀水街”作为旅游地点、商场名称,其知名度远大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而业禄盛正是看中了这点,恶意抢注将“秀水街”纳入其一家使用。王萍
      长达一年之久的西门子抢注中国两企业商标案宣告终结。继海信与西门子和解后,东林公司日前发布声明,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萤火虫)商标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这一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至此,西门子与中国两公司商标纠纷和平解决。
      2004年6月,东林公司与海信集团先后透露,Hisense(海信)和firefly(萤火虫)商标早
      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此事既出,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一直到2005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宣布将赴德靠法律解决这一纠纷。就在一个月后,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商标转让给海信。事实上,西门子与东林的纠纷转机也出现在那时。东林集团董事长贾强表示,4月,西门子突然开始与东林谈判。东林发来声明:6月2日,东林董事长贾强与西门子欧司朗公司高级副总裁Mr·GerdPokorny在德国慕尼黑签订协议,协议规定:东林在商标注册的第11类产品(照明类)上拥有和使用萤火虫(firefly)商标;西门子欧司朗在第9类产品(电子元器件类)上拥有和使用firefly商标,双方互不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此纠纷的解决结果,贾强坦言,此次和解是双方各退一步。双方和解后,将在全球范围内分享firefly商标。之所以选择和解,贾强表示,是因为这样对双方有利,并节省了大笔诉讼费。
      男子抢注苏丹红女装品牌商标叫价一千万
      在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上,海口人傅某标价1000万元欲出售其抢注的“苏丹红”女装品牌商标。然而,大多服装厂商对该商标不感兴趣。
      深圳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申请商标要在网上公示3个月,有损社会风尚的公示商标很难通过。至于“苏丹红”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现在还很难说。所以,傅某现在不能出售这个商标。
      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的生产厂家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日前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企业名称相似,“海鸥”“金鸥”对簿公堂,“海鸥”同时还请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日,天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是一家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业,生产多种规格和款式的
       钟表类产品,1955年3月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就诞生于此,曾经出产了 “第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国产女表”“第一只国产石英手表”“第一只出口手表”“第一只获得国际金奖的中国手表”。1999年12月,SEA-GULL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9月海鸥手表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1981年该公司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1997年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注册了“GOLD 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对此享有专用权。
      同时,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金鸥”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并且已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被告擅自在其因特网的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与原告商品相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被告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经营的是礼品手表,从原告处购进手表表芯,然后根据客户要求的文字或图案加工成礼品表出售,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从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两张收据,也说明了原告对被告销售行为是默认的。
      在法庭上,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原告注册的“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等9项诉讼请求。而被告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上述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此次认定首次涉及胃药领域,修正药业集团的斯达舒成为第一例胃药驰名商标。
      来自修正药业的消息显示,自国家工商总局评定斯达舒为中国驰名商标后,斯达舒的销售又出现了翻番增长的势头,新疆、云南、内蒙古的经销商甚至一度出现断货。
      为了保护“蓬莱阁”这一世界知名的品牌,蓬莱市工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在纪念品、食品、酒类、香烟等相关类别的商品上共注册了“蓬莱阁”商标63件,有力地保护了该市独有的旅游资源和“蓬莱阁”的知识产权。
      作为全国四大名楼之一的蓬莱阁是世界闻名的历史名胜,也是蓬莱市独有的资源,每年都有近百万计的世界各地游客慕名而来。但是近年来“蓬莱阁”这一著名品牌却被外地一些企业纷纷抢注,他们在不同的商品上打出了“蓬莱阁”的牌子,严重侵犯了“蓬莱阁”的知识产权。针对这一现象,蓬莱市工商局充分发挥了商标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从商标注册入手,实施商标注册来保护旅游品牌。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西安杨森的“采乐”为驰名商标,并对佛山圣芳持有的“采乐”商标予以撤销。这场马拉松式的商标之战终于初见定论。
      西安杨森的“采乐”在中国市场上的历史已经有十余年之久。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获准在我国注册了“采乐”商标,指定使用商标为第五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制药获得许可,将此商标在其生产的治疗头皮脂溢性皮炎和头皮糠疹(俗称头皮屑)的酮康唑洗剂上使用,同年,去除头皮屑的药字号“采乐”开始在市场上销售。
      而随着“采乐”的名气越来越响,有些企业开始想要搭上这辆“品牌顺风车”。1998年10月,广东南海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也获准注册“采乐”商标,但这个“采乐”打的是妆字号,使用商标类别为第三类香皂、清洁制剂、洗发香波等。2002年6月,佛山圣芳从南海方面受让获得“采乐”商标,将其用在化妆品和洗发露上,并以香港某明星为其去屑洗发露形象代言人,进行宣传。
      这一药一妆两种“采乐”除了商标一样外,外包装也非常相似。虽然药字号“采乐”只在药店出售,而妆字号则在商场出售,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很难区别两种产品。于是,经常有消费者因为后者效果不佳而投诉西安杨森的“采乐”。
      对于官司本身,西安杨森方面一直以官司尚未明确为由,不予评论。直到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裁定后,西安杨森传媒与项目主管才向记者表示,他们对这样的判决感到很高兴。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商标领域一位资深研究人员告诉记者,“采乐”的官司之所以经历了三年还没有得到宣判,主要原因是因为西安杨森之前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其陈述的类似于影响销售等理由都很难站住脚。因为按照国家规定,一个商标在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其他厂家确实可以在另一个领域注册同一商标。
      根据日前裁定,佛山圣芳的“采乐”就应该撤销,这也意味着该产品必须更换商标才能再出售。然而,国家工商总局的裁定并不是最终判决,该人士告诉记者,只要佛山圣芳不服,他们还可进一步起诉,但对象已不是西安杨森,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厦门海关日前连续查获两起涉嫌侵犯“ARIEL”(碧浪)商标专用权案件,68吨企图蒙混出口的侵权洗衣粉被该关查扣。这是全国海关首次查获侵犯碧浪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在家乐福超市发放的最新一期DM(直邮直投)广告中,上海怡居堂家俱公司职员陈亮意外地发现,广告中一款休闲椅与本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甚至在椅背上还出现了怡居堂的商标图样,而此前家乐福超市与怡居堂并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这款编号为MH98D的休闲椅和我们公司今年的沙滩椅款式完全一样,这让我觉得非常奇怪。”拿到7月1日至7月10日的家乐福最新一期DM广告后,陈亮特地将上面的宣传图片与自己公司的产品比较了一番。更让他觉得不能理解的是,休闲椅的靠背上还印着怡居堂的商标。而怡居堂作为上海本地的小家具品牌,虽然在百安居等多家超市都有销售,但与家乐福一直没有合作关系。
      7月1日上午,怡居堂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在家乐福古北店购买了一把MH98D休闲椅,陈亮发现这把休闲椅本身并没有印上怡居堂的图案,但款式与其公司产品一模一样。“我们认为这款休闲椅仿冒了公司产品,而且实物与广告图片不符,家乐福是恶意使用本公司产品招徕顾客,侵犯了怡居堂的权益。”陈亮表示。
      怡居堂公司表示,他们要求家乐福对DM广告中的“侵权”行为公开登报道歉,并对怡居堂给予经济补偿。“顾客们看到这份广告,就会误以为家乐福销售的正是怡居堂品牌,影响品牌本身的销售,而产品出现问题也会危及公司的声誉。”陈亮表示,公司不排除以法律手段解决此事的可能性。
      而家乐福方面并不认同怡居堂“侵权”的提法,他们表示家乐福只是错登照片,而不是未经允许销售怡居堂的商品,而且怡居堂也没有证据表明家乐福错登照片对他们造成了什么损失。
      友达光电与夏普公司签署专利交叉授权协议
      7月8日消息 全球第三大液晶面板生产商友达光电( AU Optronics Corp.)日前透露,它已与日本的夏普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利权交叉授权协议。此前不久该公司刚与IBM公司签署了一份类似的协议。
      在公司发表的一份声明中,友达光电称,依据该协议,双方可以将彼此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领域的专利应用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产品生产中。该公司没有提供金融方面的条款。
      友达光电,是中国台湾领先的TFT-LCD显示屏生产商,在全球该行业中排名第三,仅次于韩国的三星和LG-飞利浦公司。
      据该公司发布的年度财务报告,2004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279.6亿台币(8.79亿美元),低于预期的291.5亿台币。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41-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俭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新民,该社社长。
      被告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88号恒福阁三座。
      法定代表人朱穗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简称德威龙公司)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简称贵州社)、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合众公司)、北京华融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家乐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林的委托代理人郭春飞,飞乐公司、贵州社、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崔青,华融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威龙公司诉称,2004年10月12日,我公司发现华融家乐福公司经营场所国展家乐福商场出售由飞乐公司制作发行、贵州社出版、合众公司复制的VCD光盘《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 卡拉OK》(简称《刀郎 卡拉OK》VCD)。该光盘与我公司制作的CD专辑《刀郎 2002年的第一场雪》(简称《刀郎》CD)名称一致,且外包装近似,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同时该光盘内的曲目并非刀郎(罗林)所唱,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起诉,要求飞乐公司、贵州社、合众公司和华融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分别停止制作和发行、出版、复制和销售涉案的侵权VCD;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诉讼中,德威龙公司放弃了要求华融家乐福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飞乐公司辩称,1、《刀郎 卡拉OK》VCD,功能是对歌曲的卡拉OK伴奏,主要用于家庭娱乐、家庭影院以及歌舞厅、卡拉OK厅等营业场所。德威龙公司制作的《刀郎》CD,功能是对歌曲的播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学习欣赏,以及商店、饭店等商业场所的背景音乐,二者并非同一种产品。2、《刀郎 卡拉OK》VCD除在盘盒封底明确标注出版商、经销商的名称外,还在盘盒封面右下方用显著的字体明确标注了产品的种类为卡拉OK,由此稍具音乐常识的普通消费者会根据需要去选择所购买产品的类型,且经销商有导购人员指导消费者进行区分,因此不会造成混淆。3、我公司雇用其他歌手演唱《刀郎 卡拉OK》VCD中的全部歌曲,是依据著作权法给与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综上,我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4、鉴于罗林就同样的事实向相同的被告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因此德威龙公司的诉讼违反同一事实、同一行为不能承担二个不同责任的法律基本原则。5、德威龙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却提出巨额经济赔偿,违背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德威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贵州社辩称,我社根据飞乐公司授权出版《刀郎 卡拉OK》VCD,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德威龙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社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合众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贵州社授权复制《刀郎 卡拉OK》VCD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德威龙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华融家乐福公司辩称,1、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与作为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德威龙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诉称的相同名称与近似外包装并非由我公司使用在涉案商品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认并非由我公司的销售行为所引起,我公司销售涉案产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我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合法。3、我公司与飞乐公司所签《商品合同》明确约定其交付的产品不得侵权,现其所供产品由正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故我公司没有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4、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和德威龙公司诉状后,我公司立即将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飞乐公司也承诺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德威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天津音像公司出版了德威龙公司录制的罗林(艺名刀郎)2004年首张个人专辑《刀郎》CD。专辑中收录了6首罗林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歌曲和6首罗林演唱他人作词作曲的歌曲,主打歌《2002年的第一场雪》的名字被命名为该CD专辑名称。《刀郎》CD专辑盘盒外有封套,其封面与盘盒封面相同,以雪域高原风光图片为背景,左上为蓝底白字书写的专辑名称,中间为纵向书写的蓝色“刀郎”二字,两字之间为横向书写的“daolang”。
      在《刀郎》CD发行一段时间后,飞乐公司使用相同曲目制作了其他歌手演唱并配以风光画面的卡拉OK,并授权贵州社出版发行家庭用《刀郎 卡拉OK》VCD。合众公司接受贵州社的委托复制了该VCD光盘。同年9月24日,贵州社给飞乐公司出具销售委托书,委托飞乐公司总经销《刀郎 卡拉OK》VCD。诉讼中,飞乐公司提出该VCD于2004年8月23日首发,发行数量共3000张,批发价为每张4.8元,但未举证。德威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04年9月16日,华融家乐福公司接收飞乐公司所供100张《刀郎 卡拉OK》VCD予以销售。同年10月12日,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杨悦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13元的价格从华融家乐福公司国展家乐福商场购买了2张《刀郎 卡拉OK》VCD,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接受委托对此进行了公证。该VCD中收录的歌曲及其排列顺序与《刀郎》CD完全相同;同样以《2002年的第一场雪》为专辑名称,并以蓝底白字书写在VCD封面左上方。该VCD盘盒外没有封套,盘盒封面以另一幅高原风雪图片为背景,正中同样有纵向书写的蓝字“刀郎”及两字间横向书写的“daolang”,此外,该专辑名称之下标有“八年磨一剑 来自新疆的传奇歌手”字样,左下角标“VCD”、右下部注“首张个人专辑 卡拉OK”字样。诉讼中,飞乐公司承认该VCD封面由其提供给贵州社。
      德威龙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2万元律师费。 
      另查明,2004年5月15日,德威龙公司与罗林签订了《影像合约书》,约定:罗林许可德威龙公司将《刀郎》CD歌唱类音乐专辑节目制作成VCD、DVD,并出版发行,德威龙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罗林影像使用费及卡拉OK风光版独家代理发行费80万元。同年10月12日,德威龙公司以有《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卡拉OK影像制品(VCD、DVD)先于该公司发行,并有大量盗版充斥市场,无法按原定协议合作为由,向刀郎提出《合约内容变更备忘录》,说明:上述一次性支付80万元之约定不再执行,以出版后实际销售量向罗林支付每张版税1.5元;该影像产品首批15 000张已上市发行。现德威龙公司以涉案的《刀郎 卡拉OK》VCD导致其制作VCD的计划受到破坏为由,要求以上述约定中的80万元减半计算赔偿金额。  
      2004年12月24日,罗林以涉案VCD中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6首词、曲为由,起诉飞乐公司、贵州社、合众公司、华融家乐福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刀郎》CD、《刀郎 卡拉OK》VCD、公证书、《影像合约书》及其变更备忘录、律师费发票、《商品合同》、《促销服务协议》、《验收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威龙公司向飞乐公司、贵州社、合众公司、华融家乐福公司提起的是不正当竞争之诉。而罗林以词曲作者身份向相同被告提起的是著作权侵权之诉。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不同的权利人主张不同的权利,形成各自独立的诉,互不影响。因此飞乐公司有关罗林起诉后,德威龙公司不应再起诉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
      《刀郎》CD和《刀郎 卡拉OK》VCD专辑名称相同,是因为均以专辑中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这一歌曲名称命名。德威龙公司对该曲目名称并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无权排斥他人制作的音乐专辑以此命名。
      尽管《刀郎》CD与《刀郎 卡拉OK》VCD外包装存在一些相同的构成元素,但二者在内容、功能及播放设备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CD播放机不能播放VCD;(2)《刀郎》CD不包含影像,只供欣赏,满足人的听觉需求,而《刀郎 卡拉OK》VCD包含影像,除供观赏外,还为欣赏者提供了主动参与演唱的条件,可满足人的视觉、听觉需求和表演欲望。这些不同的功能使二者分别适应于不同的消费需求,各自形成不同的消费群体。从这一角度讲,二者的功能是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取向的重要因素,包装上的相似不会使不同需求的消费者改变购买意向。同时,《刀郎 卡拉OK》VCD明确标明了“卡拉OK”和“VCD”字样,一般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完全可以将其与《刀郎》CD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刀郎 卡拉OK》VCD不会因包装而挤占德威龙公司《刀郎》CD的市场份额。
      《刀郎 卡拉OK》VCD中虽含有罗林作词作曲的歌曲,但并非罗林演唱,其封面上冠以“首张个人专辑”字样,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罗林本人演唱,这种行为只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但并不因此而损害德威龙公司的经营利益,不构成对德威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德威龙公司基于不正当竞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集佳律所动态                                                      
      原告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权及“北京旅游网”是否为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我所戴福堂律师、周丹丹实习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已于7月6日领取原告上诉状,并将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被告不服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原告《惑之年》作品的网络传播者,我所戴福堂律师、周丹丹实习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于7月7日领取被告上诉状,并将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G2000工商投诉案
      2005年2月,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具体由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景灿律师助理负责。2005年5月该行政诉讼案开庭,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至此,蓝星商标的“2000”商标法律基础被动摇。
      2005年7月4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亚洲律师赴杭州处理蓝星商店投诉事务,并向下城分局递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请求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