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近日,包括“乾隆”、“雍正”、“太祖”、“康熙”等11个清朝皇帝商标作价158.4万拍卖,却因无人买牌而流拍。
      据了解,此次由沈阳市中院委托辽宁省拍卖行拍卖的11个商标,是原沈阳乾隆药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因乾隆药业拖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巨额债务,因而遭强制拍卖。
      据分析,“四大皇帝”商标之所以流拍,与商标本身注册期限临近有关。 11个拍卖的商标多数为该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注册的。其中,“雍正”商标注册有效期到2010年2月6日为止,而“太祖”和“康熙”两商标也早在去年6月末和8月末失去有效期。 
      因为都欲注册“南开”商标,重庆南开中学和天津南开中学“闹”到了国家工商总局。6月15日,重庆南开中学办公室的朱主任表示,两所“南开”目前已私下紧急接洽,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好这件事。
      重庆南开中学是2003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南开”商标的。据经办此事的朱主任介绍,由于“南开”的牌子响亮,重庆市不少培训班、家教班都打着“南开”的旗号招生,影响了该校的声誉,因此,重庆南开中学决定注册商标。
      两年多过去了,经过层层审批,国家工商总局对其进行公示。没想到,公示不久,天津南开中学就提出异议,要求认定自己才是“南开”商标的合法使用者。重庆南开中学不甘示弱,立马收集材料,准备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答辩。
      本是“同根生”的两所渊源极深的学校真要为一个商标对簿公堂?朱主任称,由于前段时间高考、中考,学校教职员工都很忙,也没时间处理此事。现在,两所学校正着手争取一个更“温和”的解决办法,协商解决此事。
      按照重庆南开中学的想法,既然该校已申请了两年多,眼看就要注册成功,不如就等商标注册下来,由重庆南开中学和天津南开中学共同使用。这样,南开的品牌得到了保护,再不会有“歪”培训班来“傍”名校了。
      为天津南开中学代理商标注册的天金商标事务所负责人米阿前表示,之前,天津南开中学曾提出过共同注册的意愿,但重庆南开中学因为已申请了较长时间没有同意,而天津南开中学则担心重庆南开中学申请商标后办“校中校”等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因此提出了异议。两所学校平时来往很频繁,如果能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当然很好。
      天津南开中学原名为私立南开中学堂,1937年天津沦陷后西迁重庆,与重庆南渝中学合并,成立重庆南开中学,并一直延续办学。重庆南开中学现为重庆市教委直属学校。后来,天津市也重新开办了一所南开中学。
      知识资产富集、创新能力强劲的高等院校,虽然科技成果丰硕,但目前专利申请仅集中在少部分高校,有75%的高校专利申请数量极少甚至一片空白。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浙江工业大学不久前完成的专项调研课题显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相关政策导向、激励机制还需细化。
      专项调研显示,目前国内各高校专利申请的情况差距甚大: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这6所高校5年内申请专利4809项,占全国高校专利申请总数的26.5%。浙江省高校5年中申请的1076件专利中,有91.7%是浙江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两家申请的。
      高校科技成果流失严重。调查显示,近30%的高校有科技成果流失现象,或被窃取,或随人员流动而流失。一些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半脱产”办公司,所经营的多是学校的发明成果。这种“化公为私”,使高校防不胜防;还有的把职务发明成果变成非职务发明成果,以低廉价格转让给外单位。虽然各高校都设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但管理上仍存在漏洞。
      高校的许多知识资产也未能被“激活”,专利实施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年间,全国高校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率仅22.8%,而全国平均水平约30%。有77.2%的高校专利,包括许多原创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只能束之高阁。
      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之一、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基地办公室袁木棋副研究员认为,我国高校成果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形成重成果、重奖励、重论文、轻专利申请的倾向,不利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和评估体系中,对成果奖励和论文有明确的指标,而对于取得专利却没有充分的认定,由此导致许多科技成果放弃或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袁木棋建议,教育部门在各种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中应增加专利项目的比重,各高校在职称评定时,也应将专利权的获得与科研成果奖励同等对待。
      洛玻集团公司洛玻牌商标近日被洛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玻璃行业第一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驰名商标。
      今年初,对一家企业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洛玻集团公司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洛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洛玻集团公司的洛玻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悉,我国认定国家驰名商标的方式,有司法认定和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两种。资料显示,自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从2001年7月至今年4月底,我国法院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为数很少。
      全球知名的品牌饮料“可口可乐”几乎遍及世界的任何角落,它曾以700多亿美元的价值成功坐稳世界最有价值的品牌榜首,但如今,这一商标不得不面对其他新兴品牌的激烈挑战。著名商业杂志《福布斯》近日报道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在近4年里每年都下跌4个百分点之多,如此一来,它的“世界第一品牌”的地位很快将被其他品牌所取代。
      传媒老大维亚康姆痛失CN域名 
      世界最大的传媒集团维亚康姆(Viacom)最近在中国扩张的路上遭遇了未曾意料的挫折:它要求取回已被人抢注的“mtv.com.cn”、“mtv.cn”两个CN域名的请求被驳回,成为又一起知名企业丢失CN域名的案例。
      据悉,今年4月,维亚康姆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投诉书,声称上述两个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其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MTV”品牌完全相同,要求进行裁决,并取回这两个域名。
      维亚康姆的请求并未得到支持,争议解决中心裁决认为,商标中的“MTV”字样不具备显著性,如果该文字不与美术字图形相结合,是不可能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因此,维亚康姆根据其注册商标提出其对“MTV”文字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域名转移的申请同时被驳回。
      法律专家表示,商标权保护并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一旦域名被抢注,企业不得不为取回域名付出大量诉讼费,还要搭上人力和时间。此前,Google在今年4月追讨域名失败后,不得不支付百万元巨资将域名赎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追讨无望之后,MTV很有可能成为第二个Google,再次成为跨国企业为其CN域名保护不力而买单的案例。由于投资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对峙非常明显,而且受损的总是企业。专家建议,在注册环节上给企业善意提醒,及时保护其域名,或可防患未然。
      在现有的老字号企业中,70%勉强维持现状,20%长期亏损,有的甚至倒闭、破产,只有10%的企业经营良好。
      据统计,建国初期,我国老字号企业约有1万多家,其中有80%以上是餐饮企业。这些老字号企业经历了家族企业———公私合营———国有企业的历程。由于种种原因,老字号企业迅速减少。在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中,仅有10%的企业是中华老字号企业。
      目前,我国老字号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手工技艺逐渐失去优势,传统文化内涵减弱,特色产品黯然失色。缺乏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老字号被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有关老字号的评定标准,企业的商品或商标被冒仿之后,没有任何告发假冒者的依据。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主任安惠民在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要振兴老字号,就必须赋予新时期老字号企业以新的标准、新的内涵。早在今年初,中国商业联合会将“中华老字号”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并着手制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划》。目前已颁发“中华老字号”铜牌的企业有1600多家。
      28厂家争夺梦特娇小花
      国内28个厂家15日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了北京市一中院,“梦特娇”(花型标志)商标的拥有者法国博内特里赛文奥勒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2002年4月法国博内特里赛文奥勒公司认为国内28个厂家的商标和其“梦特娇”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撤销了28个厂家的注册商标。
      百年老店“瑞蚨祥”打起了商标侵权官司。瑞蚨祥绸布店以侵犯“瑞蚨祥”商标为名将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北京大栅栏,自称是“瑞蚨祥”老店,对外以“瑞蚨祥”的名义进行宣传及经营,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矿区分局查处一家未经许可擅用奥林匹克标志作商标的面包房。在食品专项整治中,矿区工商分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超市、食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平泉路新二区有一家位置很隐蔽的面包店,该面包店的面包外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即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Beiujing2008运动会申办委员会会徽的图样,引起执法人员注意。经查,该店从2003年7月至今,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加工、销售蛋糕和面包,为了提高知名度,获得高额利润,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包装袋,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予以取缔,没收400个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包装袋,继续追其来源。
      秦淮两家酒 因“河”起争议 
      “烟笼寒水月笼纱,夜泊秦淮近酒家。”千年秦淮河畔,曾经谱写了万千风流。而今,秦淮深厚的文化底蕴及其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得众多企业纷纷以此为“牌”进行商标注册,而这种无序的商标注册也带来了企业之间恶性的市场竞争。
      日前,“秦淮”酒类商标持有人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沟酿酒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认为“秦淮河”酒类商标持有人南京市民宋选青所注册并使用的“秦淮河”商标侵犯了“秦淮”商标专用权,请求撤销宋选青于2000年4月21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1387855号“秦淮河”商标。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有关商标近似的判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也就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更增加了商标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不过,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本身应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并且,商标虽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单独或组合而成,但文字部分特别是汉字作为中国公众熟悉的符号,应属商标构成中最具显著特征、也最易被消费者辨认、识别的内容。若两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基本相同或非常接近,那么自然就易使消费者混同,两商标也就极可能构成近似商标。
      日前注册“乖乖隆地咚”方言商标引起轰动的南京一家商标代理机构,近日又有新举动。记者昨天获悉,这家商标公司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将南京女子中专学校校训“明德尚美”一词注册成服装类商品的商标。
      南京新罗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世领告诉记者,“明德尚美”是南京女子中专学校(前身为明德女子书院)的校训,意思是“修炼道德,崇尚真、善、美”。这四个字体 现出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和审美意识,如果作为服装类商品的商标,将会韵味十足。
      对于社会商标机构将其校训注册成商标,南京女子中专学校一位唐姓负责人首先表示遗憾。他认为,学校作为严肃的文化教育机构,其校名、校训等文字是不应该被用以商品冠名的。但他同时也表示,如果“明德尚美”商标申请成功,也许会对于扩大该校校训影响具有积极意义,校方“乐观其存”。
      据商标事务所有关人士介绍,依据《商标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其注册的商标名称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名誉,不违反国家法规规定,就都可以进行注册,并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金华火腿"之争有结果 本土企业起诉被驳回
      备受关注的金华火腿企业首次诉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了解,由于这场商标之争,金华火腿生产企业与省食品有限公司恩怨延续了20年。去年以来,省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向上虞、宁波等地工商部门举报,称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金字”牌金华火腿,侵犯了其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这一侵权行为作出处理。之后,“金字”金华火腿的众多经销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查封货物。由于损失严重,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该公司的“金字”金华火腿并未侵犯省食品有限公司“金华”火腿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被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同时被告已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了保护,因此原告主张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尚未形成。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提出确认其“金字”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犯浙江省食品公司“金华”牌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双方在今年3月31日庭审时的另一焦点,即省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查处是否构成对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金字”牌金华火腿侵权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有企业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金华火腿”专用权的商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是法律规定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该请求行为是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具体举措。
      知识产权判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盾雪花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8号。
      法定代表人郭励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许茨工厂公司(Schutz Werke Gmbh & Co.KG),住所地联邦德国塞尔特斯(D-56242 Selters,Germany)。
      法定代表人余尔根?叙伯(Dr.Jürgen Hübbe),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温福利德?海伯尔(Winfried Heibel),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刘福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宝林,男,汉族,51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1285弄46号401室。
      上诉人北京华盾雪花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盾雪花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盾雪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巍、田旷,被上诉人(德国)许茨工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杨军,原审被告张家港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25日许茨工厂公司取得“带托板容器”的发明专利权,2002年初,华盾雪花公司开始生产规格1000升的“IBC大型中空容器”。2003年7月15日许茨工厂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该院起诉华盾雪花公司和华丰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存在两点技术区别,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就本专利技术特征D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而言,前者“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是现有技术,后者“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结构,排流槽的底部为水平状”也为现有技术。后者基于排流的目的,采取与本专利的坡度基本相同的水平状技术手段,实现与本专利基本相同的排流功能,必然产生基本相同的排流效果,其与本专利是等同的技术特征,不存在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E’与本专利技术特征E的区别在于,前者底盘四角有较深的加强筋,底盘平面上亦设置有多个相同较浅的加强筋,且该加强筋的底部从两边至中间向上倾斜形成均匀坡度。将其与本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底盘设有深度相同的多个加强筋,与加强筋一体的底盘具有从两边向中间突起的倾斜坡度,致使深度相同的多个加强筋亦形成突起的倾斜坡度。但鉴于加强筋起承重作用是公知常识,突起的倾斜坡度所表现的平面上的差异,只是视觉角度不同所产生的视觉差异,故底盘上相同深度的加强筋实际处在同一水平面上,被控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IBC大型中空容器”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华盾雪花公司是“IBC大型中空容器”的生产制造商,其未经专利权人许茨工厂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许茨工厂公司提交的证明华丰公司向华盾雪花公司提供侵权产品生产设备的合同书等,不能证明华丰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与侵权产品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生产设备和技术是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技术,许茨工厂公司指控华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华盾雪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未侵犯许茨工厂公司的人身权,其有关在相关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许茨工厂公司请求判令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但未提供存放地点、产品型号及数量等证据,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①华盾雪花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1000升“IBC大型中空容器”;②驳回许茨工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华盾雪花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茨工厂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盾雪花公司上诉称:第一,专利技术方案中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而我方产品中排流槽底部为水平状,根本没有坡度,该技术特征并不等同;第二,专利技术方案中底盘加强筋在同一平面上,而我方产品底盘加强筋并不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与专利技术特征根本不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失当。许茨工厂公司和华丰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许茨工厂公司为92102563.7号“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2年3月14日申请,1994年9月25日授权。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带有可关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的塑料制的内容器和一个贴靠着内容器的、由薄金属板制成的或由金属栅格构成的外套,以及一个设置通过叉车、货架操作器械或其它装置来进行搬运的托板,该托板设计成用来形状配合地容纳内容器以及固定外套的底盘,该底盘固定到托板框架上,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该排放接头用于连接排放龙头,其特征在于,一体制出的底盘与内容器的排流底部相匹配的底部设计成自身支撑结构并具有加强筋,并且这些加强筋的底部处在一个共同的水平平面上。华盾雪花公司自2002年初开始生产、销售1000升“IBC大型中空容器”,该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A’、内容器上带有可关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B’、外套为金属栅格形式;C’、托板框架上固定有底盘;D’、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结构,该排流槽的底部为水平状;E’、底盘四角有较深的加强筋,底盘平面上亦设置有多个相同较浅的加强筋,且该加强筋的底部从两边至中间向上倾斜形成均匀坡度。另外查明,华盾雪花公司用以生产“IBC大型中空容器”的HFB320型中空成型机及配套设备系于2001年11月购自华丰公司。 
      上述事实,有92102563.7号发明专利文件、“IBC大型中空容器”说明书、产品实物和照片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华盾雪花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IBC大型中空容器”是否落入了许茨工厂公司92102563.7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许茨工厂公司的92102563.7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包含如下技术特征:A、内容器上带有可关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B、外套有金属板与金属栅格两种形式;C、托板框架上固定有底盘;D、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结构,该排流槽自后壁带有坡度;E、一体制出的底盘与内容器的排流底部相匹配的底部设计成自身支撑结构并具有加强筋,并且这些加强筋的底部处在一个共同的水平平面上。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被控侵权产品“IBC大型中空容器”覆盖了其中的技术特征A、B、C,当事人之间对此并无争议。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专利技术特征D相比,前者为平底排流槽,后者为带有轻微坡度的排流槽,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排流槽并不带有坡度。二者在排流的手段和效果上并不相同,应当认为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不应将二者认为是相互等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E’与专利技术特征E相比,前者底盘加强筋不处于同一平面上,后者底盘加强筋处于同一平面上。一审判决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底盘加强筋突起的倾斜坡度所表现出的平面上的差异,只是视觉角度的不同所产生的视觉差异,底盘加强筋实际处在同一平面上”只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并无事实上的确凿依据,而且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并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E’中底盘加强筋并不处于同一平面上,其与相对应的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基于上述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E,故被控侵权产品“IBC大型中空容器”并未落入许茨工厂公司92102563.7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华盾雪花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侵犯许茨工厂公司的专利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华盾雪花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0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茨工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许茨工厂公司负担(已交纳),审计费30 000元由许茨工厂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许茨工厂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集佳律所动态                                                      
      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3721公司、北京长城国际旅旅行社网络实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审理
      2005年6月15日,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3721公司、北京长城国际旅旅行社网络实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最后一次庭审质证,周丹丹律师作为长城国旅的代理人参与质证过程。
      2005年6月15日,葫芦岛市金禾酒厂诉大连格林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刘文彬律师作为被告大连格林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