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九期(2006.08.26-2006.09.01)

      知识产权要闻                                                      

      HP与EMC最终庭外合解,惠普支持$3.25亿专利费

      HP与EMC日前签署了一份为期5年的交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为双方缠绵了四年之久的侵权争端画上休止符。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HP将偿付给EMC公司3.25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这场官司起源于2000年。当时,EMC对存储管理公司StorageApps提起法律诉讼,称后者侵犯了EMC的系统文件“镜像”复制技术专利;2001年,StorageApps被惠普收购,官司自然就转嫁到惠普头上;2002年,惠普对EMC提起了报复性起诉,称EMC的Symmetrix、Clariion及TimeFinder等产品也侵犯了惠普的专利技术。此后不久,惠普又再次对EMC提起了诉讼,EMC则为此进行了多次反诉。
              去年5月份,法院判决EMC胜诉,禁止惠普公司继续出售任何与StorageApps的软件技术相关的存储产品,并指定权威的仲裁机构来评估赔偿金额,HP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近日,情况终于峰回路转,两家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结束了以往所有的专利纠纷。
      LG电子在与美国家电惠而浦专利诉讼一案中获得胜诉
      8月29日,LG电子在与美国家电企业——惠而浦的洗衣机专利侵犯诉讼案中,获得胜诉。 
              LG电子美国当地法务法人援引密歇根州西部地区法院的判决称:“惠而浦未能证明LG电子侵犯其洗衣机专利的事实,法院最后做出了有利于LG电子的判决。” 
              2004年,惠而浦称LG电子推出的部分洗衣机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美国联邦法庭裁决三星与松下未侵犯彼此专利
          据报道,美国联邦法庭已经裁决,三星电子与日本松下电器产业并未侵犯彼此的记忆体芯片专利。这项裁决是两家公司在动态随机存取记忆体(DRAM)及面板一连串专利纠纷中的一项。 
              在2002年5月所提出的诉讼案中,松下指控三星侵犯其三项DRAM技术专利,求偿3亿美元。“美国新泽西联邦法庭裁决,三星与松下并未侵犯彼此的专利,”三星在周一提交韩国证交所的文件中如此表示。  
              今年1月,松下在美国德州法庭针对三星提出记忆体晶片专利相关诉讼,而三星也在去年9月于德州提出类似的诉讼。两家公司在面板部分也有纠纷。去年12月,三星面板关系企业——三星SDI在美国洛杉矶联邦法庭提起诉讼,指松下侵犯九项电浆显示器面板相关专利。
      理光控告华硕专利侵权 台光储存经营堪忧
      全球光储存产业专利权纠纷加剧,继飞利浦推出新的CD-R授权方案Veeza后,日系理光、TEAC等专利权大厂频频通过各种方式追索专利,而理光日前在美国再度对华硕、广明两家台系业者提出光存储专利侵权诉讼。
              由于不敌台系光储存厂低价竞争优势,日本理光于2004年宣布退出光驱制造,不过,理光也积极针对其所拥有专利权向各大光储存厂收取授权专利金,此次理光主要向美国威斯康辛地区法院提出侵权控诉。
              针对理光所提出侵权控告,广明表示,已与飞利浦进行策略联盟,目前出货的光驱均取得其专利授权,理光作法纯属商业行为,短期内并不会影响出货;至于华硕,目前并未取得官方说法,不过,由于华硕与先锋合作关系密切,拥有先锋专利权保护大伞,理光提出侵权诉讼对营运冲击影响有限。
              虽然在光储存产业侵权控告屡见不鲜,但从各家拥有专利权大厂的积极态度来看,台系厂商经营将面临雪上加霜的窘境,尤其二线厂影响最为严重。
      韩一公司指控Google个性化设置侵犯其专利权
      韩国一因特网解决方案提供商8月28日宣布,它已在韩国首尔一法院对Google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全球这家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侵犯了它的一项专利权。 
              据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在向首尔地区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这家名为Park & Opc的公司声称Google侵犯了它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对网络搜索结果的个性化设置上。 
              该公司声称,它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这项技术的专利,Google一直在其搜索引擎服务上使用这项专利技术,但并未获得它的许可。
      戴尔撤销“德尔”商标案被驳
      美国戴尔公司以其申请注册的“DELL”商标的中文译名与广东一家研究所注册的“德尔”商标相近为由,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要求撤销“德尔”商标。8月29日,市一中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7年,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注册了“德尔”商标。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向商评委请求撤销该商标,但商评委维持了“德尔”商标。戴尔公司称,其产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前就选择“德尔”一词作为其商标“DELL”的中文音译商标,同时“德尔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其进入中国市场时正式使用的商号。法院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德尔”商标申请前,消费者已经在心目中将“德尔”与“DELL”联系在了一起,因而判决驳回了戴尔公司的起诉。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三校”商标异议答辩案胜诉
      2006年8月,国家商标局下发“三校”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对申请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三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延续了近四年之久的“三校”商标异议案终于有了结果。
              2001年7月,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在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三校”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公告期内,某个人及某培训中心培训部(以下简称“异议人”)共同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他们的异议理由为:“三校名师”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主要答辩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且已被初步审定;异议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三校名师”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接纳了我们的答辩理由,对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申请的“三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集佳代理“卧龙玉”商标异议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2130
              近日,国家商标局下发(2006)商标异字第02585号“卧龙玉”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集佳代理的河南省卧龙酒厂(以下简称“异议人”)作为商标异议案件的申请人一方,获得本案的胜利。
      简要案情如下:
              “卧龙”商标是异议人早在1992年即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食用酒精”等,该商标经过十余年的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01年11月,河南省南阳市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在33类的“白兰地,伏特加(酒),果酒,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开胃酒,米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申请了“卧龙玉”商标,由于该商标与异议人的“卧龙”商标已构成近似,且所使用的商品也与异议人的“卧龙”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生产制作、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卧龙玉”商标被注册成功,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河南省卧龙酒厂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商标提起了商标异议申请,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接纳了集佳的异议理由,裁定对“卧龙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集佳起诉江苏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8月29日、3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徐晓恒律师代理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于江苏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俏江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L220店
              法定代表人: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北联电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路锦绣园宏运电子街6-1。
              法定代表人:于荣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诗琼,北京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北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俏江南饭店,住所似葫芦岛市渤海街宏运开发小区小天鹅公寓D-2。
              负责人:柴庆武,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湾街新华里2-11号。

              原告为与葫芦岛市北联电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联电脑公司)、葫芦岛市北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俏江南饭店(以下简称葫芦岛俏江南发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5月20日,于2000年10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俏江南及英文”服务商标,并于2002年3月7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1727914,核定提供的服务为餐厅、酒吧等。被告于2005年3月31日将“俏江南”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被告在其商业活动中,将“俏江南”文字突出使用于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上,牌匾右下方有“精品川味餐厅”的字样,在对外宣传的菜单上,写有“俏江南点菜单”字样,在其开具的发票上,写有“葫芦岛市连山区俏江南饭店”字样。被告在商业活动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为相关公众提供餐馆服务的过程中,突出使用“俏江南”文字,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其商业行为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将“俏江南”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就是利用“俏江南”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美誉度,使其提供的服务易为相关公众接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俏江南”注册商标;停止使用“俏江南”企业字号;在《葫芦岛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北联电脑公司辩称:葫芦岛俏江南饭店不是北联电脑公司的分公司,北联电脑公司不应对葫芦岛俏江南饭店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服务商标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对“俏江南”的使用不侵犯北京俏江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俏江南营业一年即停业,获得利润远小于原告要求的3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葫芦岛俏江南饭店答辩称:我承认使用“俏江南”的名称,但我不承认侵权。我开饭店办营业执照时,在工商局进行了名称查询,结论为与登记企业名称无重复。我是租赁北联电脑公司的房子开饭店,与北联电脑公司无其它关系。故不同意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10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俏江南及英文”服务商标,并于2002年3月7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1727914,核定提供的服务为餐厅、酒吧等。原告早于2000年成立之初即开始使用“俏江南”商标,至今连续使用6年。原告经营精品川菜,就餐环境时尚优雅,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持续发展,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大中城市设立了几十家分公司。在此期间,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在报纸、期刊、户外广告等多种媒体上宣传“俏江南”商标。“俏江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为餐饮界的知名商标。

              北联电脑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在葫芦岛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葫芦岛市北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俏江南饭店,主要经营川菜,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饭店牌匾上、菜单上和对外出具的发票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俏江南”字号,经营一年后停业。

              北联电脑公司主张,自己并不知道成立葫芦岛俏江南饭店的事,柴庆武骗取北联电脑公司的公章,并假冒股东签名,注册成立葫芦岛俏江南饭店。柴庆武开庭时承认自己在申请工商注册时骗取北联电脑公司公章,北联电脑公司并不知道自己申办葫芦岛俏江南饭店。2006年6月,经北联电脑公司申请,葫芦岛市工商局吊销了葫芦岛俏江南饭店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荣誉证书,以及被告的工商档案、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外照、点菜单、发票等相关证据载卷,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对注册证号1727914“俏江南及英文”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俏江南及英文”组合商标经过北京俏江南饭店6年多的经营使用及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为餐饮业知名商标。原告“俏江南及英文”商标核定提供的服务为餐厅、酒吧等,而葫芦岛俏江南饭店所从事的行业为餐饮业,并且经营的菜系与原告相同,均为川菜,应认定葫芦岛俏江南饭店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提供的服务相同。葫芦岛俏江南饭店未经许可,以“俏江南”为企业字号,在经营场所、发票上单独使用“俏江南”字样,属于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均受到保护,被告关于“服务商标具有地域性特点,葫芦岛俏江南饭店不侵犯北京俏江南商标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葫芦岛俏江南饭店未经许可,将同行业经营者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成立法律关系应以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内容为准,葫芦岛俏江南饭店在工商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结合2005年3月29日北联电脑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正案、股东会任命文件及3月28日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应认定葫芦岛俏江南饭店为北联电脑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且北联电脑公司明知注册公司冠名及经营行为,据此,北联电脑公司及柴庆武辩称的双方无隶属关系,柴庆武系骗取公章进行工商登记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葫芦岛俏江南饭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开办单位即北联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葫芦岛俏江南饭店现已停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关于赔偿损失数额,被告葫芦岛俏江南饭店虽然提供了饭店经营期间收支统计,已证明饭店经营期间亏损事实,但该统计情况为被告单方面统计结论,原告不予认可,故应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考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葫芦岛市北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万元,由被告负担8000元,原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