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七期(2006.08.12-2006.08.18)

      知识产权要闻                                                      

      日本纳米专利申请数居世界第二

      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日本在纳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总数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据《日经产业新闻》日前报道,该研究所按材料、电子设计以及医疗和生命科学等9个领域,分析了2004年日本、美国、欧洲国家各专利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的纳米技术相关专利申请。 

          调查表明,在纳米材料领域,美国专利申请数占35.1%,居首位,日本以33.1%居第二位;在与电子设计有关的纳米技术方面,美国仍居第一位,为44.3%,日本以28.9%紧随其后,韩国以6.9%居第三位。

                                              法国赛诺菲状告山德士侵犯其抗凝血药物专利

      据媒体报道,赛诺菲-安万特针对山德士(Sandoz)公司对其抗凝血药物Lovenox(依诺肝素钠)在美国专利的侵犯已采取了法律行动。

      山德士是瑞士诺华公司的仿制药子公司。近日,山德士宣布已向美国FDA递交了Lovenox仿制药的上市申请。而根据美国法律,专利侵权起诉将使仿制药的上市自动推迟30个月。

      Lovenox是赛诺菲-安万特目前销量最好的药物,专利保护在2012年结束。今年上半年,该产品的销售额为12.4亿欧元,其中7.65亿欧元来自于美国市场。加州法院先前在对赛诺菲-安万特与泰华制药和Amphastar制药就Lovenox产生的专利纠纷中,作出了有利于泰华制药和Amphastar制药的判定结果,但这一裁决在今年4月被美国上诉法庭推翻,这使赛诺菲-安万特在保护Lovenox的专利方面获得了重要的支持。

      Apex公司转让商标欲抵债  长虹撤销其在美国诉讼

      8月17日获悉,长虹已经收到了来自APEX的42万美金,并且还将陆续收到现金,可以基本实现收回1.7亿美金欠款的要求,所以撤销在美国的所有诉讼。双方的恩怨最终以和解收场。

      资料显示,长虹在美国起诉Apex和季龙粉以及Apex反诉长虹一案,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已于2006年7月6日撤销该案。

      2004年12月,因美国APEX公司拖欠公司巨额债务,长虹在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向APEX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APEX公司开放财务。对此,APEX公司于2005年1月在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向公司提出反诉,并以毁坏了其商业信誉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这起互讼最终于今年4月11日达成和解。Apex公司愿意承担对长虹1.7亿美元的债务;三方同意中止在美国的所有诉讼,待清债完毕后撤销诉讼。

      据透露,目前Apex已将存于美国律师事务所的42万余美元现金划到长虹账户。Apex公司董事长季龙粉还将“Apex”、“ApexDigital”商标和Apex标识图案转让给长虹,预计可抵债金额最高不超过9000万美元。此外,Apex还用部分实物资产抵债,包括安排出售其仓库不动产,以房款抵偿所欠长虹债务;还将处理其6.6万台家电,所得款项也用于偿还长虹债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飞利浦DVD专利无效请求

      继8月10日内地光盘厂联合拒绝同飞利浦签署新授权协议(即Veeza专利授权模式)后,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北大教授张平提请的“飞利浦DVD专利无效”请求进行了复审。

      但据了解,如此次复审通过,飞利浦及3C联盟将无权向中国企业征收DVD专利费,且必须向国内企业返还以往收取的费用。但昨日复审中因知识产权局新闻办称因该项复审涉及面较广,最终结果可能会推后发布。
      据飞利浦方面表示,复审结果专利有效与否并不会影响专利费的收取。称其拥有多个必须使用的发明专利,无论受许可厂家使用了多少个发明专利,只需支付一个标准的专利费。而此次进行复审的只是其中一项专利,因此一个专利发明被判无效对整个许可条件不会有影响。

      实际上包括飞利浦在内,国外专利技术企业还组成了3C和6C联盟,中国的DVD企业必须向其缴纳高昂的专利技术授权费用。

      新科电子集团销售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科同飞利浦等公司达成的DVD专利费协议,每台DVD要交付12到15美元的专利费用,而一台普通DVD的售价也不过几十美元。

      商标纠纷终告解决  捷克Budvar啤酒品牌将在华注册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北京某法院近日驳回了该公司的竞争对手美国安海斯布希(Anheuser-Busch)公司的诉讼请求,捷克啤酒制造商Budejovicky Budvar的Budvar啤酒离进入中国市场又近了一步。

      法院驳回了安海斯布希公司提出的对中国一个商标与仲裁委员会去年做出的准许Budejovicky Budvar商标在中国注册裁决的异议申请。该公司没有立即对此发表评论。法院裁决,Budejovicky Budvar商标与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中国所拥有的Budweiser(百威)和Bud两个商标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安海斯布希公司可以提出上诉,但Budvar公司对此持乐观态度,认为该裁决是其商标最终在中国取得注册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安海斯布希公司和布得瓦尔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始于1906年,目前双方涉及约40起法院争议案和70多起行政诉讼案。

      抢注域名瞄向广东 “拉芳”“好迪”已遭抢注

      广东多家知名企业和品牌被人“看中”,“广州博览会”网上报价10万元

      继“中央一套”被人欲抢注为避孕套商标经媒体报道后,知名企业和品牌的中文域名被抢注成为人们关注的现象。据媒体报道,广东多家知名企业和品牌已遭遇抢注,其中,广州地铁、拉芳、好迪、7天连锁酒店等的中文域名已被抢注。

      抢注中文域名瞄向广东

      据了解,广州地铁被一名姓段的先生注册为中国机票联盟网在广州的中文域名,而拉芳则被一名姓李的先生注册成浙江义乌市一家日用品公司品牌的中文域名。

      据悉,比起北京、上海,广东省知名企业和品牌的中文域名被抢注的不算多,但是抢注知名企业和名人的中文域名,目光已瞄向广东。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有工作人员透露,目前一些知名企业和名人等中文域名开始被人不断抢注。就目前一个月来看,在她一个人手里承办的广东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中文域名注册就有五、六个。

      有关专家认为,近期域名注册大热,是因为人们开始意识到网上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以及中文域名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因为中文域名的自身价值得到认可,所以有人以此来投资。中国是一个行业大国,各行各业门类齐全,而且大多数行业对互联网的依赖性非常高,相信随着互联网的更高速普及,所有行业都将把大部分业务放在互联网上。因此行业中文域名将成为未来域名中最常用、最宝贵的资源,其升值潜力将无可估量。

      域名交易价格最高25万元

      记者在百度中输入“域名抢注”后,发现专门的域名抢注网站已经出现了,而有的网站甚至还提供域名买卖的平台。记者在http://www.ename.cn/网站上发现了许多正在拍卖的域名。令人惊讶的是“广州博览会”的中文域名竟然也在买卖中,它的报价达到了10万元。在以往交易成功的域名中,交易价格最高的是669.com的数字域名,交易价格达到25万元,其他的则是几百到几万元不等。


      集佳动态 

      集佳律师参加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法庭证据交换

      集佳案号:05集字第27号
      8月16日,集佳律师江早云作为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赴吉林中院参加了对成都廖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的法庭证据交换。
      集佳牵手东方神龙影业公司助其商标维权
      集佳案号:UTL060991
      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正式成立,由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和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组建的大型影视公司。公司成立后,与其他影视机构合作,拍摄了多部使观众耳熟能详的著名影片,如与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合作拍摄的贺岁电影:《老鼠爱上猫》、《无间道Ⅱ》、《无间道Ⅲ》等等,在国内电影市场取得了极好的票房收入。
      品牌作为东方神龙影业公司的发展命脉,对于该公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取得“东方神龙影业”商标的专用权,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东方神龙影业”商标;该商标公告后,被某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东方神龙影业公司经过审慎挑选,决定委托北京集佳作为其代理人,依法作出答辩。现该案件的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相约戏花楼》栏目遭遇商标抢注,集佳助媒体产业维护知识产权
      集佳案号:UTL060866
      《相约花戏楼》是安徽电视台麾下的一档以戏曲为主的综艺节目,1999年10月23日首播,迄今为止《相约花戏楼》节目已经介绍了几十个地方戏曲剧种,有100多位戏曲名家登台献艺,并有10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戏迷打擂。自创办以来,在拥有全国各地大量的戏迷观众同时,也获得业内专家的关注和认可,7年间《相约花戏楼》栏目获得全国大小20多个奖项。
      《相约花戏楼》作为电视栏目名称,经过安徽电视台的倾力打造和广泛宣传,凝聚了颇为深厚的品牌价值,与安徽电视台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成为安徽电视台品牌战略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2006年6月,安徽省某自然人将《相约戏花楼》栏目抢注为商标并获初审公告,该商标申请在41类的相关服务项目上,安徽电视台作为《相约戏花楼》的栏目创办人和“相约戏花楼”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本着清晰视听、回馈观众的服务理念,积极回应和反馈该抢注事件,迅速委托集佳法定期限内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避免该抢注行为产生现实的混淆和误认的不良社会影响,现该案件的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专利代理人参加珠海恒旺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口审
      集佳案号:W05-47
      2006年8月16日,集佳专利代理人刘洪勋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恒旺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参加了关于ZL03152844.9无效案的口审,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删除了三个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1和2。


      知识产权判例                                                      

      “妇科千金洗液”侵犯“千金”商标权行政诉讼案终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德上药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章立迅,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天渊区长江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宗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审第三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飞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江西德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上药业)因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6)株天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上药业的委托代理人章立迅,被上诉人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宗和,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的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于2004年6月上市销售,并于2005年3月被发现在株洲市场销售。“千金”是千金药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千金药业的主导产品“妇科千金片”于1979年投产并上市流通,被卫生部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并于2005年列入《中国药典》,属药品通用名称。2002年至今千金药业进行了大量宣传,其制作的广告语“有千金是福气”等已成为中央电视台经典广告语,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与“千金”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相同。被告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千金药业的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05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并于2005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告市工商局以德上药业的行为构成侵犯千金药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5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株工商行初字(2005)第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年11月30日,德上药业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原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原告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与第三人千金药业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使一般公众认为与千金药业存在特定的联系,属商品类似。“妇科千金”未被收载在《中国药典》的商品标准名称中,不是药品通用名称。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商品名中的“千金”与千金药业的“千金”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相同,公众误认为“妇科千金洗液”是千金药业的“千金”系列产品。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基于上述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株工商行处字(2005)第65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德上药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6)株天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2、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株工商行初字(2005)第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请求依法责令湖南省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4、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损失。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产品使用“妇科千金”字样,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妇科千金”是被收载在《中国药典》里的通用名称。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上诉人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与千金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片”虽属同类,但不属于同一群组,两商品根本不构成类似。上诉人“妇科千金洗液”使用“妇科千金”通用名称,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妇科千金洗液”与“妇科千金片”两种商品的根本属性不同,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主治功能、使用方法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区别。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在二审中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事实充分。根据我们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产品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联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是判决侵权的唯一依据,而仅仅是参考标准。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原审第三人千金药业的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市工商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在一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千金药业的投诉书;2、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千金药业的商标注册证;7、千金药业的营业执照;8、千金药业的有关证书;9、千金药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资料;10、千金药业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11、(79)湘卫药字076号文件;12、国家商标局认定“千金”为驰名商标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4、德上药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备案凭证;15、对易玉婷的调查笔录;16、张英华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17、对龙恩羽的调查笔录;18、德上药业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书;19、德上药业产品的外包装及宣传材料;20、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21、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性文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09号《健康产品命名规定》。
      上诉人德上药业在一审中提供了下述证据:1、国家商标局第1724482、3509857两份“金圣”注册商标;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数据查询资料;4、江西中药生产力促进中心证明。规定性文件:卫法监发(2002)14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三人千金药业在一审中提供了公证书一份。
      原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5、7、14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6、8-13、18-19、2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列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5-17的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真实性有异议,第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该3份证据符合法定形式,3名证人与各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原告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故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因为“通用名称”问题是原告在复议阶段提出的新的抗辩理由,被告对此进行补充,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及第三人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3、4,被告及第三人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上诉证据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但不能认定原告行为合法的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全部移送本院。经二审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审关于证据的采信无异议。对原审法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与千金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片”属于同一类不同群组的产品,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且德上药业生产的“妇科千金洗液”名称中的“千金”与千金药业的“千金”注册商标在字行、读音、含义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的联系,误认为“妇科千金洗液”是千金药业的“千金”系列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两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同时,《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名称为“妇科千金片”,故“妇科千金”并非药品通用名。上诉人在其产品名称中使用“千金”,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一)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一款(一)项所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株工商行处字(2005)第6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妇科千金”系药品通用名称、“妇科千金洗液”与“妇科千金片”不构成类似,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