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四期(2006.07.22-2006.07.28)

      知识产权要闻                                                       

      逼交专利费 SigmaTel封堵中国MP3出口

      7月26日,美国MP3芯片厂商SigmaTel宣布,正计划在欧洲申请边境查封措施,以阻止侵犯其专利的MP3播放器出口欧洲。一家中国MP3厂商发言人称,SigmaTel一层一层构筑专利围城,意在封堵中国MP3产品的出口,以迫使制造厂商采用其芯片或向其缴纳专利费。
      卡住出口欧美的通道
      今年3月21日,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就SigmaTel起诉珠海炬力的“337调查案”发出初步裁定通知:珠海炬力被纳入调查的几个数字芯片产品型号构成侵权。不过,推迟了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
      在试图阻止“侵权”产品出口美国之后,SigmaTel亚洲区高级副总裁表示,为了加强对自己芯片专利的保护,公司还计划向欧洲申请边境查封措施。该计划将在第三季度开始。如果成功,任何“侵犯SigmaTel专利”的MP3播放器在进入欧洲时都可以被欧盟国家的海关没收。
      显然,SigmaTel希望把专利围墙向欧洲延伸。而目前,美国和欧盟是中国MP3产品出口的两个最重要的地区。如果SigmaTel的主张成功,国内的MP3厂商要么将被迫向其支付大量专利费,要么出口受阻。
      向所有MP3厂商收专利费
      SigmaTel本月25日还将其另一项数字音频压缩技术——文黄专利(仅限美国)卖给了一家得克萨斯州的专利授权公司,准备把专利大棒挥向所有MP3制造厂商。据介绍,文黄专利是一个系统级的专利,主要应用于MP3等数字音乐设备。
      “该专利执行公司可以起诉侵犯文黄专利的生产商或零售商,并有可能阻止这些设备在美国市场出售。” SigmaTel亚洲区高级副总裁说,SigmaTel之所以卖掉这部分专利,是为了将力量集中于研发,不想花太多时间在处理侵权纠纷与官司上。
      亏损严重构筑专利包围圈
      最新出炉的财报显示,其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7680万美元,同比下降了55%;净亏损为252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净利润3640万美元。也许,这正是SigmaTel不断抡起专利大棒的原因。
      随着MP3行业进入成熟期,其利润率正每况愈下,市场竞争也空前激烈。庞大的中国MP3产业似乎不会轻易屈服。“我们目前的出品和生产还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珠海炬力的发言人说,“但我们会积极应对一切挑战。”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80期”的相关报道。)

      宝马公司落败“玩具汽车”专利之争

      只因专利申请少写“模型”两字,宝马公司落败“玩具汽车”专利之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德国宝马公司起诉称,1999年8月,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作出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LG飞利浦赢得对中华映管LCD专利争议案

      近日,LG飞利浦(LPL)表示,在对其与台湾中华映管的技术专利争议案中,纽约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对LG飞利浦有利的判决。
      仲裁委员会判定LG飞利浦具有侧面安装专利的所有权,而中华映管曾于2004年7月将此案提交仲裁。此次判定将使LG飞利浦在当前与中华映管的专利争议案中占上风。
      2002年8月,LG飞利浦向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交诉讼,控告中华映管侵犯其侧面安装专利权。2004年6月,中华映管对LG.Philips LCD提起反诉,称上述专利权归中华映管所有。但仲裁委员会最近驳回中华映管的反诉,判定LG飞利浦才是侧面安装技术专利的唯一所有者。
      LG飞利浦知识产权中心的负责人在一项声明中称:“仲裁委员会正式判定LG飞利浦对侧面安装技术专利的所有权,有效地终止了对技术专利权的争议。”
      LG飞利浦向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提交的专利侵权诉讼将于10月开庭审理。
      [公司简介]
      中华映管公司成立于1971年,致力于台湾视讯产品关键零组件映像管的研究开发与生产。现已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显示器映像管制造厂之一。

      松下向美国地方法院控告CMC侵害DVD相关专利

      松下电器宣布,已于美国时间26日向加州地方法院控告台湾的中环股份有限公司(CMC Megnetic)及美国相关企业侵害其DVD相关的专利,要求赔偿及停止贩卖CMC制造的DVD光盘。
      松下控诉的对象是中环公司、Hotan Corporation和KHypermedia Corporation三家公司,控诉内容指出,三项专利受到侵害:有关DVD光盘片结构的专利、处理纪录数据的专利以及耐热性保护膜材料的专利。
      松下表示,对中环等不当使用其专利要求损害赔偿、对故意侵害专利要求惩罚性的赔偿以及要求停止贩卖中环制造的DVD光盘片。
      这家日本公司表示,2003年秋天曾经由松下加盟的DVD6C(八家日本的DVD技术主要开发公司)向中环交涉,2004年秋天则直接交涉但未有结果,因此向加州北部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简介]
      中环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正式成立,主要业务以生产可录一次光碟片、录影带和磁碟片为主。1992年,股票上市。1999年,中环登上台湾二千大企业排行榜,是营运绩效最佳一百家公司的第一名和最会赚钱五十家公司的第一名。

      放弃蝇头小利 IBM等开放Java手机升级专利

      本周三(7月26日),包括IBM 、诺基亚、三星在内的6 家公司宣布开放它们与用于远程升级手机的软件相关的专利。
      据这些公司称,这一举措将使开发人员能够免费使用编写基于OSGI服务平台R4的软件所需要的专利。OSGI服务平台是由OSGI联盟开发的标准化软件,用于远程管理和升级在便携式设备上运行的Java软件。
      目前,只有OSGI联盟的成员可以免费使用这些专利。这6 家公司希望,开放这些专利能够刺激OSGI服务平台的普及。
      Pund-IT分析师说,免费开放专利技术打破了技术许可方面的传统,但有越来越多的持有众多专利的机构在尝试这样做。他表示,在过去的二年中,包括IBM 在内的许多大厂商都意识到,使人们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回报超过“眼前收取的专利版权税”。IBM 、诺基亚、三星等开放专利的举措会使开发商更容易与它们合作。

      奥拓商标之争再起 专家称江南已错失维权良机

      本是同根生,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却为了“奥拓”商标反目为仇。媒体近日获悉,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这四起商标行政案件,并将于8月份一并进行公开审理。
       据悉,长安汽车集团前身为长安机器厂,与江南机器厂、秦川奥拓、江北奥拓三个企业同属于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安排上述“四子”生产从日本铃木公司引进的ALTO车型。为便于区分,总公司规定四家须在各自所产的车后窗左边分别写上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北奥拓和秦川奥拓字样。介于日本铃木只在中国注册了“ALTO”英文商标,并未注册中文商标,1993年长安汽车抢注“奥拓”中文商标。由于同属中国兵器总公司,其余三家对长安汽车抢注“奥拓”商标并未引起重视,为日后商标纷争留下了隐患。
       2001年江南机器厂股权变更后,在微型轿车市场异军突起,挤占了长安奥拓的市场空间。2004年8月,长安汽车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追究江南汽车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江南汽车立即展开反击,将长安汽车告到了国家商评委,要求长安汽车撤销“奥拓”商标。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国家商评委于今年5月24日分别作出裁定,“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均对裁定不服,再次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蒙牛欲独占“酸酸乳”商标 乳业巨头密谋联合对抗

      乳业巨头密谋对抗蒙牛将通用商品名据为己有。此前一直被行业认为是通用商品名称的“酸酸乳”,或将成为专属于蒙牛乳业的驰名商标。
      而如果这成为现实,伊利、光明、三鹿等乳业巨头的“酸酸乳”产品将面临法律挑战。媒体得到乳业权威人士透露的消息:部分乳业巨头正在商议共同应对蒙牛的商标之争。
      近日,蒙牛乳业状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产品侵权,此诉求得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呼和浩特市中院裁定“酸酸乳”为蒙牛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过,白雪乳业随后提起上诉,有关法院已受理。白雪乳业营销负责人表示,内蒙法院通知他们8月7日审理。
      业界人士认为,“酸酸乳是一种产品属性。”在此之前三鹿也曾试图把“酸酸乳”作为商标注册,但最终没有成功。
      2005年,蒙牛利用赞助“超级女声”的机会,让“酸酸乳”产品大获成功。目前,在国内市场上的“酸酸乳”产品比比皆是。对于“酸酸乳”是产品属性的指责,蒙牛乳业策划中心主任表示:“我们是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来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说:“在法律认定上,这是比较模糊的。”对蒙牛通过法院判决而非商标注册获得驰名商标的做法,“尽管《商标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例子有很多。”因此蒙牛这种做法是有法律基础的。同时,这还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业内人士表示,一审的胜利只能证明蒙牛初步获得了胜利。如果蒙牛二审胜利的话,将可以有追究这次没有列入被告但也生产“酸酸乳”产品的企业的侵权责任。对于蒙牛的做法,伊利方面表示正在关注此事,三鹿拒绝发表评论,而光明的态度是“拒绝对正在司法程序中的事情发表评论”。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075号
      2006年7月28日,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口醇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周丹丹律师作为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名网游商标被克隆,集佳代理网易公司提起商标异议

      集佳案号:UTL060562
      2001年底,网易公司推出了首款自主研发的大型网络角色扮演游戏《大话西游Online》,这款游戏是国内成功运营的第一个国产网络游戏。2002年8月,网易公司在原作的基础上开发了《大话西游Online Ⅱ》,2003年11月又推出大型Q版网络游戏《梦幻西游Online》。目前,这几款游戏的同时在线人数已经逾越百万,并多次获得玩家最喜爱网络游戏奖和最佳原创国产网络游戏奖,位居国内所有运营网络游戏三甲之列。
      经过网易公司多年的精心培育,“大话西游”和“梦幻西游”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网络在线游戏品牌。为了维护该品牌的唯一对应性,网易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话西游”和“梦幻西游”商标。
      日前,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申请的“快乐西游”商标被公告,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对网易公司产生诸多的不良影响,因此,网易公司委托集佳对该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现该案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宗申ZONGSHEN”商标异议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40850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摩托车、微型汽车发动机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民营科工贸高科技集团企业。“宗申”是异议人独创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并已在全类申请注册。2004年4月,第12类商品上的“宗申”和“ZONGSHEN及图”商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2年4月,某摩托车产品经销公司的经营者在第4类的“燃料;汽油;工业用蜡”等商品上申请了“宗申+ZONGSHEN”商标。2004年6月7日被初审公告,为了维护“宗申”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宗申产业集团委托集佳对该公告商标提起了商标异议。
      2006年6月,国家商标局下发异议裁定书,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摩托车”等商品虽然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在功能、用途上密切相关,消费群体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异议人,并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产品从而产生错误的消费行为,进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集佳代理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应诉专利无效请求

      集佳案号:W06-27
      日本国横滨橡胶株式会社就专利权人为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0430042751.7、名称为轮胎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应诉。

      集佳代理佛山市顺德区海蒂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集佳案号:W06-28
      佛山市顺德区海蒂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吴友明、专利号为01255929.6、名称为“一种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佛山市顺德区海蒂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递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知识产权判例                                                      

      母碧芳诉南京迪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母碧芳,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福院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建设街8号2幢5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迪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文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法定代表人丁力宏。
      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南京东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宽,南京迪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
      原告母碧芳诉被告迪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母碧芳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被告迪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越、张海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母碧芳诉称:原告是长篇小说《惑之年》的著作权人,该书于1996年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01千字。200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迪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网址为www.splife.com的网站上将《惑之年》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73元。庭审质证中,原告再次明确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惑之年》出版物;
      2、(2006)经国证自民字第01132号《公证书》及其封存的软盘一份;
      3、(2004)浙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4、(2004)豫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号码为21464992、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号码为04609308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两张。
      被告迪文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的作品系网友上传至被告的网站,被告已经采取了保护著作权的措施;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经删除了该作品,因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被告未将原告的作品全文上传,且该作品在本网站的下载记录只有240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迪文公司未证明其抗辩理由,提交了网页资料一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原告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原告母碧芳的身份证才能证明其为《惑之年》的作者。本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的证据1《惑之年》出版物封面及版权页中均明确载明“惑之年 母碧芳著”,已足以证明原告为《惑之年》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据此,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5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原告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本院对证据3—5的真实性依法确认,对关联性将结合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持异议,认为上述网页不能证明《惑之年》txt文档系由网友上传。本院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证明力将结合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是长篇小说《惑之年》的作者,该书于1996年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01千字。
      被告迪文公司于2003年4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零售、网页设计等。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集佳事务所律师周丹丹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许京、工作人员候影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设备,通过局域网进入www.splife.com网站,对上述网站中所载相关网页内容进行打印并下载保存到软盘中,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操作过程如下:周丹丹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惑之年”的文件夹,保全过程中所有保存的文件均存入该文件夹中。在IE浏览器地址键入www.splife.com回车,进入该网站首页,在该页面点击“关于我们”,进入相关页面,再点击手机电子书,进入相关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惑之年,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惑之年,进入相关页面后右键点击“点击下载”项下的《惑之年》,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目标另存为(A)……,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将“文件名(N):huozhinian”保存至桌面“惑之年”文件夹中,弹出下载完毕对话框,对该对话框中点击“打于(O)”(《公证书》)原文如此,据页面显示,应为“打开(O)”。上述所有相关页面及文件均被保存至桌面“惑之年”文件夹中,并将上述已下载至该机桌面下“惑之年”文件夹中的存盘内容保存到软盘中。上述相关页面均当场打印,并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粘连。被告迪文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过程及相关网页、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公证处封存的软盘中的相关网页及名为“huozinian”的文件确实系从www.splife.com下载。
      根据公证书粘连的网页打印件及工作记录记载,http:// www.splife.com/scsoft.asp.stype=cxn&k=惑之年页面为在www.splife.com网站上搜索“惑之年”所得,该页面记载:“惑之年[电子书→现代小说] 运行环境:txt 授权方式:共享版 更新时间2005-12-9 软件评级☆☆☆☆ 人气 240 文件大小 233K”。点击该页面上的“惑之年”,进入网页http://www.splife.com/soft/13136.htm,该页面显示:“
      当前位置:首页→电子书→现代小说  《惑之年》
      软件大小:233K
      软件语言:简体中文
      软件类别:电子书/共享版/现代小说
      运行环境:txt
      软件更新:2005-12-9 15:38:00
      页面刷新:2006-2-9  14:55:24
      软件评级:9999
      作者:母碧芳”
      该页面上还以简介的形式对《惑之年》作出了介绍。
        在公证处封存的软盘中所保存的“关于我们”页面中记载:“2003年网站开始商业化运作,在江苏软件园注册成立南京迪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网站第三次改版后,使用新域名www.splife.com……”被告迪文公司在庭审中对其为www.splife.com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经庭审比对,封存软盘中所保存的名为“huozhinian”的txt文件节选自原告作品《惑之年》(详情见判决书附件1)。本院将名为“huozhinian”的txt文件转成WORD文档,其实际字数经统计共有103047字,约占节选段落版面字数(12,659字)的82%,以《惑之年》一书的版面总字数301千字乘以该比例,得出《惑之年》一书的实际字数。以节选部分的实际字数除以《惑之年》一书的实际字数,可知节选部分约占《惑之年》一书实际字数的41.4%对该计算方法及计算得出的比例,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
        双方均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名为“huozhinian”的txt文件从www.splife.com网站中删除。
        根据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可见名为“benniao”的用户处于登陆状态,在该用户“我上传的文件”的页面中,可见

      文件名
      类型
      大小
      上传时间
      状态
      《惑之年》
      TXT
      223K
      2005-12-8
      16:23:00
      审核失败

        “我上传的文件”页面上还显示了其他不同名称、类型的文件,状态为“通过审核”。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合理费用部分包括: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费用为1000元;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3000元;为参加庭审指出的必要差旅费共计1573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迪文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母碧芳的著作权;二、如被告迪文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告迪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母碧芳系涉讼作品《惑之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迪文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并加以整理、分类,介绍,从而在客观上增加其网站信息量,增加点击率,以达到商业营利目的,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迪文公司虽未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提出的证据为网页资料一组,以证明名为“huozhinian”的txt文件系网友上传,并由高级网友审核,与被告无关;被告已经采取了保护著作权的措施,且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该作品,因而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1、被告未提交用户“benniao”及审核者系网友的实际身份根据,故其主张的诉讼侵权作品系网友上传、高级网友审核事实依据不足;2、即便被告提供的网页资料能够证明名为涉讼侵权作品系网友“benniao” 上传,并由高级网友经被告授权审核,但在该用户“我上传的文件”页面文件状态栏中“审核失败”与“审核通过”的显示及被告能将该文件从www.splife.com网站上删除的事实,证明该文件能否在www.splife.com网站上公开发布、以何种方式发布应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迪文公司有能力对用户在其服务器上上传文件的合法性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现迪文公司疏于履行该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3、被告虽删除了涉讼侵权产品,但其侵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而被告的删除行为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综上,被告迪文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迪文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迪文公司在www.splife.com网站上提供《惑之年》一书部分章节的下载,并擅自对部分章节进行了删减,侵犯了原告母碧芳就《惑之年》一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修改权。由于被告迪文公司已于www.splife.com网站上删除了名为“huozhinian”的txt文件,判决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但被告应就侵犯原告应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发表文字作品报酬的合理倍数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依据每千字100元、不足千字的按照千字计算的标准,并考虑侵权的性质、后果、时间等因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000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4000元,系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应予支持。此外,为参加庭审支出的必要差旅费1573元也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所必然发身的费用,被告虽然对数额提出异议,但对该费用发生的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且原告在庭审中对数额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全部合理费用也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迪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母碧芳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5573元,共计35573元;
      二、驳回原告母碧芳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