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八十三期(2006.07.15-2006.07.21)

      知识产权要闻                                                      

      AO史密斯“美国专利”事件 济南工商已立案调查

      近期媒体关于“AO史密斯遭遇专利质疑”的相关报道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据悉,目前济南市工商局已开始立案调查,现在正在取证阶段。如果情况属实,史密斯的确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且情节比较严重,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在上世纪30年代已经取得了“金圭内胆”的专利,后来随着技术的更新,2001年再次申报了美国专利。公司对目前发生的专利事件非常重视,一定会妥善处理。
      从2005年3月,AO史密斯第一次宣传自己的金圭技术开始,直到2006年5月,他们的宣传彩页上标注的金圭专利号一直是:(USA)09/686,288,就是这个沿用了一年多的号码却在2006年5月中下旬突然被AO史密斯改成了US 2003/0082306 A1,2070368,2039178,2004632,而随后的6月份,这个号码又再一次被改成US 6,303,183 B1,同时“金圭专利号”也被改为“美国专利号”。
      媒体在美国专利局的网站上查询上述三个专利号:
      第一个(USA)09/686,288,没有此项专利。
      第二个US 2003/0082306 A1,2070368,2039178,2004632,分别有4个专利号。其中,编号为US 2003/0082306 A1的专利号,内容是防水搪瓷涂层及其制造方法,但此项专利没有通过;编号为2070368的专利内容是储罐上釉术,申请日期为1935年6月8日,专利授予日期为1937年2月9日;编号为2039178的专利内容也是储罐上釉术,申请日期1934年5月18日,但没有注明授权日期;编号为2004632的专利内容是上釉术,申请日期1934年6月11日,授权日期是1935年9月11日。其中三个专利号是1937年前申请的,已经过了有效期,而另一个是过了公示期却并没有成为专利的号码。
      第三个专利号US 6303183 B1,是关于抗菌搪瓷涂料的专利,专利日期为2001年10月16日。

      胰岛素专利案即将开庭 甘李药业反诉礼来侵权

      辉瑞“万艾可”专利案风波尚未平息,世界制药巨头礼来公司又被卷入另一场专利纠纷中。据悉,北京甘李药业有限公司状告礼来公司“重组赖脯胰岛素”产品“优泌乐”侵犯专利一事,将于本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甘李药业称,1998年甘李药业为“重组赖脯胰岛素”产品“‘速秀霖”申请了全球专利保护,并在去年4月获得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同时在中、美、俄等国家都拿到了证书。但去年6月份,甘李药业发现礼来公司新上市的“优泌乐”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并于去年7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去年4月份,礼来公司也曾就“重组赖脯胰岛素”一事状告过甘李药业。礼来认为“优泌乐”的成分“重组赖脯胰岛素”是由礼来公司的科学家于1989年发明并开发应用于临床,并已经拥有多项涉及赖脯胰岛素的发明专利。而礼来方面从未许可包括任何一家中国公司实施上述专利的方法。
      礼来的产品在中国上市之前,甘李药业已就其赖脯胰岛素生物制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提出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生产申请,礼来认为这些行为已经落入了礼来提到的5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当时,礼来提出的请求是希望法院判令甘李药业停止侵权,撤回向SFDA递交的药品生产注册申请,禁止被告销售涉案药品等,但法院至今仍未开庭。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胰岛素销售额已经达到20亿元,且专家预计2008年将达到33亿元。然而,整个市场一直被外国公司垄断。包括礼来、诺和诺德等几家跨国公司目前占据了国内胰岛素市场98%左右的份额。

      十多家厂商联名上书 申请爱普生另一专利无效

      爱普生与中国墨盒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仍未结束。最新消息,包括天威、纳斯达等中国十多家较大的墨盒生产厂商已联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爱普生另外一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据悉,该项专利是目前爱普生在美国针对中国墨盒企业展开的“337调查”所涉及11项专利中的一项。
      据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委会秘书长透露,今年2月份,爱普生在美国启动针对中国墨盒企业的“337调查”,3月份,包括天威、纳斯达等国内十多家相关企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爱普生另一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令人关注的是,该项专利是目前爱普生在美国针对中国墨盒企业展开的“337调查”所涉及11项专利中的一项,目前正等待相关部门的答复。据悉,前几日被宣布无效的专利并不是目前“337调查”所涉及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对目前“337调查”最后的判决有一定影响但不会很大,毕竟最后判决肯定依据美国方面的调查结果而定。“可以说申请爱普生专利无效是国内企业‘亡羊补牢’的一个举动,虽然对‘337调查’不会有直接的影响,但对目前国外企业在中国专利领域的‘跑马圈地’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0、71、75、82期”的相关报道。)

      索尼官司不断 再遭8项专利侵权申诉

      最近几年索尼厄运缠身,总是碰上各种官司纠纷。2005年3月,Immersion公司赢得了手柄侵权案,索尼Dual Shock系列手柄的震动技术被确认侵犯了Immersion的专利,索尼必须赔偿9000万美元。现在索尼又碰到了另外一件专利权纠纷案。
      位于宾夕法尼亚的Agere Systems公司状告索尼侵犯了他们的多项技术专利,索尼的PSP、PS2、PS3、VAIO笔记本、Handycams、Walkman、记忆棒和Location Free TV对其造成了八项技术侵权。这些技术侵权主要围绕“无线本地网络设备”。
      Agere认为,索尼分明了解这些技术专利,却无视专利法侵犯了这些技术专利,其性质十分恶劣,因此要求法院对其处以三倍处罚。
      对此,索尼表示他们并没有构成任何技术侵权,在这8项技术中,他们在1989年与AT&T和Lucent(Agere Systems就是由该公司微电子部门独立而来)的交叉授权协议中已经获得了7项,并且这些技术(包括索尼未获得权利的一项)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因为Agere提交这些专利的申请时漏掉了重要信息。

      “狗不理”日本夺回商标权 在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又遭抢注

      近日,就在日本大荣株式会社放弃“狗不理”商标的续展权,狗不理可以在日本重新注册商标的同时,“狗不理”商标又在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遭遇抢注。
      上个世纪80年代,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与大荣株式会社合作,在日本开设了天津“狗不理”分店。大荣株式会社借“狗不理”商标在日本没有注册之机,于1993年擅自在日本把“狗不理”商标第43类餐饮抢先注册。据介绍,这枚商标的有效期到2005年7月31日,现在已经过了续展期。现在,日本方面已经接受了天津狗不理重新注册餐饮类商标的申请,马上要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然而,公司最近发现“狗不理”商标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美国都被抢注。涉及到两个自然人和一个公司,他们都抢注了商品类和服务类的商标。这些商标目前都在申请阶段,还没有注册成功。对于香港的情况,深圳曾经有个人一次抢注了180多个国内驰名商标,而狗不理商标是其中之一。而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狗不理旗下的速冻公司曾把这些商品出口到这两个国家。据悉,这三地奉行的是使用原则,要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就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同时,狗不理在中国为驰名商标也是一大优势。
      目前,狗不理方面正在搜集证据。

      上汽注册“路”“龙”“陆”系列商标

      据了解,以上汽股份名义注册的商标高达85个,均为200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这可能与上汽股份自主品牌的定名有关。如果上汽汽车自主品牌汽车取名为“龙孚”或者“路坤”,在此之前申请了关联领域的商标名,就可以防止有人恶意抢注傍名牌、最终影响上汽自主品牌的不良行为发生。“这可能与去年年底上汽股份内部征集自主品牌取名有关。”上汽股份相关人士称,但根据目前情况,自主品牌汽车名称不会与这些商标名称有关。
      尽管上汽股份注册的商标与将来自主品牌真名无关,但上汽汽车注册的商标却与之密切相关。
      今年春季,上汽股份已从原罗孚英文商标的持有者——宝马集团手中获得“ROVER”英文商标权。因此,今年3月10日,上汽自主品牌基地——上汽汽车注册了3个“龙孚”商标。“龙孚”更接近“罗孚”的中文译音。“龙孚”商标几乎包揽了从零部件、车辆到维修的整个汽车产业链。随后,3月20日,上汽汽车再次申请注册新商标“龙威”。注册号为5226155的龙威,涉及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据相关人士透露,一旦“ROVER”商标所有权从宝马转移至上汽汽车或者上汽股份,上汽集团将正式注册“罗孚”的中文商标。届时,目前的商标行动将完全阻止恶意抢注行为。
      今年年底,上汽汽车基于ROVER平台打造的第一款车将上市,预计上汽汽车将在9月份前正式宣布获得“罗孚”中文商标一事。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78期”的相关报道。)

      集佳动态                                                       

      集佳应邀为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作法律培训

      集佳案号:06集字(非诉)第002号
      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作为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亲赴太原为百圆公司进行关于“特许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中广告宣传的法律问题”的培训。集佳律师事务所曾协助山西百圆裤业对北京百圆城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取得最终的胜利,此案被评为“2005年度十大最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圣象集团委托集佳就江西沿江实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工商投诉

      集佳案号:06集字(非诉)第81号
      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接受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江西沿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含有“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板,涉嫌对圣象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工商投诉。江西省工商局对此事给与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全力调查沿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达古冰川”对商标抢注者说“不”

      集佳案号:UTL051335、UTL051463、UTL060954
      达古冰川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镇的达古雪山海拔3800米至5100米处。是当年红军在阿坝州境内翻越的5座大雪山之一,也是目前全球同纬度海拔最低、离都市最近的彩色冰川。达古雪山终年积雪,山峰林立,十分壮观。作为大九寨范围内继海螺沟冰川之后的又一个冰川景区,达古冰川将于今年内向广大游客开放。
      黑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达古冰川景区的市场开发者和管理者,代表政府对达古冰川景区进行开发和管理。经过全面的开发建设,“达古冰川”名称已成为该公司市场商誉最重要的部分。然而,随着“达古冰川”景区声誉的逐渐提升,“达古冰川”四字凝聚了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因而,其也成为了众多企业或个人所觊觎的对象。近日来,已有某些企业及个人将“达古冰川”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了维护“达古冰川”品牌的唯一性,黑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对已公告的“达古冰川”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沪浙汇”仿冒“苏浙汇” 集佳助上海金萌苏浙汇餐饮有限公司维权

      集佳案号:UTL060845、UTL060846
      看到“沪浙汇”与“苏浙汇”两个品牌,恐怕很多人都会觉得非常近似,而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看到 “沪浙汇”或“苏浙汇”的餐厅时,消费者也会凭借对于这两个品牌的近似印象而错误的认为这两个餐厅属于同一家经营主体所开办。类似于“李逵”和“李鬼”的故事我们已经听过太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集佳也曾数次助客户打掉假冒“李鬼”。这个案子,也是如此:
      上海金萌苏浙汇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公司旗下的第一家“苏浙汇”品牌中餐厅于1999年10月28日在徐汇区肇嘉浜路388号开张。“苏浙汇”品牌中餐厅致力于精品上海菜的创新,以推陈出新的菜式,完全欧式的环境特色以及“以人为本,以客为先”的服务宗旨立刻引来沪上众多拥趸,一跃成为上海餐饮业一颗闪亮的新星。因为苏浙汇徐汇店的成功,苏浙汇卢湾店、静安店、浦东店、虹口店在短短五年内相继开张。公司在经营“苏浙汇”品牌中餐厅的同时,还建立了大型的中央配送中心,实现半成品的统一加工与配送,成为沪上餐饮界的一大创举。
      而今,“苏浙汇”已成为了餐饮界的知名品牌,拥有极高的声誉及美誉度。近日,上海市某个人在“餐厅;饭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沪浙汇”商标,企图以“搭便车”、“打擦边球”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申请“沪浙汇”商标的意图较为明显。面对这一情况,上海金萌苏浙汇餐饮有限公司委托集佳对该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现该案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知识产权判例                                                      

      北京紫竹药业诉营口市富强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栩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南窑市场富强超市。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窑市场。
      业主王丽萍。
      委托代理人霍英杰,男,汉族,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鱼市场里。
      原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南窑市场富强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富堂、周丹丹,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南窑市场业主王丽萍及委托代理人霍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1998年原告开始在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上使用毓婷商标,并于1999年7月28日在片剂商品上取得毓婷商标专用权。原告在持续使用毓婷商标的六年多时间内投入巨额资金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网络等媒体,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加之毓婷药品安全可靠的效果,毓婷商标已经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及很好的品牌影响,经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证明,原告生产的毓婷片剂在2001年至2003年连续三年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产量名列第一,销量名列第一,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由此可见毓婷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200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销售的湿巾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毓婷完全相同的毓婷标识,显然,被告是搭原告毓婷驰名商标市场影响力的便车。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毓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人民币。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南窑市场富强超市辩称:本超市从开业以来未经销过湿巾或类似产品,只是误销了五包毓婷湿巾,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是由具有30多年历史的制药厂于2000年改制而成的一家综合性制药有限公司,集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为一体,注册资金为38063.96万元,人员总数为1300余人,总资产6.7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于1998年4月开始使用毓婷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范围是第五类商品,后该公司又将此商标先后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泰国、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化学工业协会2004年10月25日出具证明表明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牌片剂在2001、2002、2003年分别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产量名列第一,销量名列第一,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北京夸克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经调查表明,毓婷在紧急避孕药市场所占比例为60%。至2000年起至今原告先后在中央教育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湖南卫视、湖北卫视等35家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还在《家庭》杂志、《世界妇女》博览、《女性天地》等9家杂志社发布了杂志广告,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并在当代《家庭报》、《生活晨报》、《人民保健报》等89家报刊上发布了有关广告;在辽宁、广东、北京、重庆、阜阳等地发布灯箱等其它形式广告。1999年左炔诺孕酮(即毓婷片剂)系列制剂的研究获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2002年授予紫竹牌毓婷系列产品为北京名牌产品称号。因毓婷产品质量可靠,国家计生委药具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国家计生委药具服务中心同意在毓婷包装宣传画及宣传材料上印上“国家计生委药具服务中心推广产品”字样。原告的毓婷产品生产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销售范围在国内包括北京、广东、湖南、湖北、辽宁、哈尔滨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2002年起成都和郑州法院对四起制作或销售假冒毓婷牌片剂的行为进行了惩处。营口市工商局2005年1月20日对销售毓婷产品的被告予以罚款的处罚。2004年12月被告销售了在显著位置上标有毓婷字样的湿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夸克市场研究公司避孕药市场调研报告、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2004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具发展中心出具的说明及与原告签定的买卖合同、2001—2004年毓婷产量一览表及毓婷商品部分经销发票(2002—2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9年7月28日核发的毓婷商标注册证、1998年4月的毓婷销售发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20份注册申请受理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泰国、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管理部门受理毓婷商标注册的通知单、原告从1999年起与众家媒体签订的部分广告合同146份及图片费用发票、各类获奖证书、四川成都中级法院及郑州管城回族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销售毓婷湿巾的罚款单、原告销售毓婷产品的部分发票152张、毓婷生产销售数据表、被告销售毓婷湿巾的发票、营口市公证处公证书、被告营业执照、及供求园广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原告自1998年注册毓婷商标后连续使用7年,投入了巨额的宣传费用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广告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其品牌销售呈逐年上升态势。化学工业学会的证明及国家计生委药具中心的说明表明该商品已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其在同类商品中市场占有率为60%,可见该商品由于广泛、持久的宣传,加之质量过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非常知晓对该商品很认可。因此从涉案商标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成度,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受保护记录及驰名其它因素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毓婷商标应为驰名商标,可以对其实施跨类保护。被告南窑市场富强超市销售明显有毓婷标识的湿巾,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原告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毓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侵权的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工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市南窑市场富强超市停止销售有毓婷商标的湿巾。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