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Sun电子计算机对Azul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Sun电子计算机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指控Azul Systems Inc.侵犯其专利权,从而使两公司间的纠纷再次升级。
        5月3日,Sun向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圣荷塞分院提起反诉,称Azul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涉及领域包括微处理器的存储设计以及芯片之间传输信息的技术。Sun进一步指控曾是其雇员的Azul Systems首席执行长Stephen De Witt在为Azul开发产品时利用了Sun的知识产权,而之前他已同Sun签署了非竞争协议。
        Sun Microsystems Inc.诞生于美国斯坦福大学,在网络和JavaTM技术方面享有盛名。
        Azul Systems Inc.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市,是业内一家专业生产Java程序硬件的厂商。
        [新闻链接]
        2006年3月,Azul与Sun谈判失败,Azul由于费用和专利使用费问题将Sun告上法庭。Azul控告Sun曾经威胁Azul,如果Azul不另外付给Sun一部分钱以及让Sun公司参股,Sun将对Azul提起诉讼。

      黑草莓”再遇官司 Visto诉RIM专利侵权

        加拿大著名电子邮件手机制造商RIM公司最近再次遭遇专利纠纷:美国硅谷Visto公司5月1日在德克萨斯州法院起诉RIM的“黑草莓”侵犯其PushMail技术专利,要求法院关闭RIM公司在美国的无线电子邮件服务并赔偿损失。
        Visto公司声称它在过去10年投资了1亿8千万美元开发PushMail数据技术,提供给无线电话运营商及用户无线电子邮件服务。所谓的PushMail技术,就是用户只要预先在邮件服务器上设定接收邮件的规则(如发件人、主题等),随后当新邮件的内容符合先前所设定的条件,邮件服务器就会直接发送邮件的副本至用户的设备端(例如手机、PDA或PC)。
        RIM公司刚刚输掉官司赔付美国NTP公司6亿多美元还不到两个月,现在又面临了Visto公司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RIM公司在一个正式陈述中声称,RIM公司相信自己没有侵犯Visto公司的有关专利,认为Visto公司的专利无效,而且将反诉Visto公司。

      专利猎手瞄准Data Matrix标准 全球用户被诉专利侵权

        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二维条码标准Data Matrix的用户正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提醒中国用户注意使用Data Matrix标准的法律风险。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国际自动识别仪器协会网站报道,美国Acacia公司正在起诉主要的Data Matrix二维条形码用户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是,应用Data Matrix条码的用户侵犯Acacia代理的Veritec公司的二维条形码专利。Veritec公司于1997年申请的这项名为“Identification symbol system and method with orientation mechanism”的美国专利编号为5,612,524。从这项专利原文中可以看出,Data Matrix条码所采用的编码图形包括在Veritec公司这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在Veritec上市公司公告中明确指出,这项专利指控不仅包括Data Matrix条码码图,也包括Data Matrix编码解码工具。
        据了解,代理Veritec公司专利诉讼的Acacia公司是一个专利猎手,专门与一些小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协议,然后通过诉讼获得收入。目前,由于使用Data Matrix二维条形码已经受到起诉的有很多大型跨国公司,自2005年4月起,诺基亚、阿迪达斯、AMD、波士顿科学公司、日立和三菱公司均已与Acacia达成和解,付费使用Data Matrix条形码技术。Acacia公司CEO指出,与诺基亚的和解给公司带来了收益,Acacia准备通过更主动的专利保护工作扩大这一收入来源。
        根据CNET报道,目前受到Acacia公司起诉的对象主要是使用Data Matrix条码的用户,而提供Data Matrix条码技术方案的公司尚未受到起诉。评论指出,这是“因为提供Data Matrix技术的公司给Acacia公司发展了起诉对象”。美国条码解决方案提供商Morovia公司在其官方主页上,指出尽管Data Matrix已经成为国际标准但仍然面临专利侵权的指控,提醒其客户注意应用Data Matrix条码的法律风险。
        采用国外的标准时,专利问题非常值得关注。由于不熟悉标准的法律问题,许多人误认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是安全可靠的。事实上,跨国公司正是利用标准渗透对我国进行产业控制。国际标准并不意味着标准起草人对知识产权的放弃,国际标准往往后面隐藏着非常复杂的专利许可问题。在国际标准组织和国际电联起草的一份二维条码包装应用的国际标准ISO/DIS 22742 Linear bar code and two-dimensional symbols for product packaging的前言中,明确指出这份国际标准中有可能侵犯某些专利,但国际标准和国际电联并不对审核这些专利问题负责。
        2005年中国几个IT厂商因为使用Data Matrix标准受到专利侵权指控,应用国外条码带来的隐患已经由潜在风险上升为现实的威胁。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标准的二维条码都是由国际标准引入的。引入国外标准的同时,也给国内二维条码的合法应用带来了问题,由于持有这些标准相关技术专利的国外跨国公司尚未在中国提供便捷的专利授权服务,使用国外条码标准事实上处于未经授权的状态,一旦专利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将给整个产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化研究所某副总工程师介绍,信息产业部即将发布我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行业标准,在电子商务和手机上网中应用的二维条码推荐方案也将出台。他指出,信息产业部鼓励3G标准中国自主创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同样支持自主创新的中国二维条码标准。这些即将发布的具备全部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标准和应用方案,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二维条码应用中的问题,推动中国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
        [名词解释]
        条形码是当今应用最广泛的信息化技术之一,二维条码由于能存储更多的信息,进行加密和纠错,提供增值服务,成为世界各国都大力推广的创新技术应用。二维条码如今已经广泛应用于物流、国防、防疫、安检、通信、教育、电子商务等许多领域,是提升社会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技术。

      专利许可谈判进行中 高通对诺基亚态度强硬

        无线手机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日前表示,不计划向诺基亚公司提供任何削减技术许可费的数量,并表示,如果它们之间的技术许可协议谈判失败,诺基亚公司销售收入受到的损失远远大于高通公司。
        高通公司总裁表示,在它们现有的技术许可协议条款下,两公司互换技术许可,但高通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技术许可。高通公司目前掌握着CDMA 和 W-CDMA 手机技术专利,为了扩展它和诺基亚公司将于明年四月份到期的许可协议,正在和诺基亚公司进行谈判。CDMA技术目前在美国非常流行,W-CDMA在欧洲是一种新兴技术。
        诺基亚公司发言人说:“实质上,我们之间交换技术许可的数量不同,我们公司对解释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立场。”但诺基亚公司发言人没有提供更多的细节。
        市场调研机构分析师说:“高通公司明显的采取了强硬的立场,它的动机不是获得较低的许可费用。”
      高通公司销售无线技术许可和手机芯片,日前由于公司的手机芯片和更先进的无线技术需求强劲,它已经调高了今年的利润预期。

      商标侵权案苹果电脑胜诉 苹果唱片不服欲上诉

        苹果唱片公司(Apple Corps Ltd.)起诉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商标侵权案5月8日有了结果,法官判决苹果电脑公司有权在其iTunes在线音乐商店上使用苹果图形做为商标。
        代表英国乐队甲壳虫乐队商业利益的苹果唱片公司此前指控苹果电脑公司开办iTunes在线音乐商店违反了双方于1991年签订的一项秘密协议。在这份协议中,两家公司就商标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互不涉足对方的商业领地。
        英国高等法院宣判称,苹果电脑使用的苹果标示只和该在线商店相关,和音乐无关,因此没有侵犯该协议。
        苹果唱片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打算立即提出上诉。
        (具体案情参见“周讯第68期”的相关报道。)

      阿迪达斯等国际名牌联手在华进行寻假维权

        阿迪达斯、彪马、LVCK、Chanel、Gucci等19家国际名牌近日在中国联手启动寻找假名牌的维权行动。这项联合维权行动计划的第一阶段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城市展开,计划用一年的时间来寻找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名牌产品。
        作为此次联合维权行动的首站,北京共有16家市场被列为重点“盯防”对象,包括秀水街、天意、永安新秀、艺嘉新秀等。19个国际名牌的上海维权行动目前也正在积极准备之中,他们所选派的维权人员将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和公证人员在服装、鞋帽和时尚配饰的批发零售市场中展开寻假行动,如果在哪个市场买到19个品牌中的假货,将督促市场采取措施,撤下侵权商品或收回摊位;如果市场不配合或行动不力,律师事务所将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新闻背景]
        2005年9月15日,5家国际品牌公司———Burberry、Chanel、Cucci、LV和Prada将北京秀水商厦的经营者秀水豪森公司和其5家商户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两次从5家商户购买侵权商品。北京市二中院于2005年12月19日宣判原告胜诉,秀水豪森公司和5家商户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周讯第50、56期”)
        2006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去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这一判决是中国司法机构首次明确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场管理者对市场内售假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周讯第71期”)

      音乐版权维权联合行动 音像著作权保护直指KTV

        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卡拉OK由此成为盗版、网络非法下载之外的另一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一场题为“向世界知识产权日致敬!”的卡拉OK维权联合行动5月10日在北京启动。中国音像协会会长表示,此次行动旨在代表所授权的音像权利人宣传著作权法,为全面推行在KTV行业使用正版曲库,缴纳音像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作充分准备。
        起源于日本的卡拉OK,自上世纪90年代登陆中国以来迅速风靡大江南北。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大众娱乐消费的主流模式之一,并逐渐成为发展迅速、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门类。但不能否认的是,市场化保护机制长期缺位,使卡拉OK娱乐产业面临发展障碍。
        据了解,卡拉OK维权各方协调及准备工作已进行了两年,并参照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经验制定出了一套收费标准和模式。目前,音像协会通过协议集中了绝大部分在中国歌厅使用音像作品的版权(包括世界五大唱片公司),具备了实施维权主体的条件。第一步将使卡拉OK厅等场所的音像作品通过合理收费合法化。此次行动的最终目标是,依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支持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将权利人(音乐作品创作者、唱片公司)、版权商业代理者、卡拉OK经营者等团结起来,通过版权保护商业机制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立市场运营、行政管理、集体管理、司法保护等多管齐下的卡拉OK音乐版权保护体系。
        此次卡拉OK维权联合行动预示中国文化娱乐产业的核心资源—版权,将真正成为产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引擎。因此业内人士预言,2006年是中国卡拉OK发展的新元年。
        卡拉OK版权保护大事记
        ●2003年
        9月22日,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郭富城演唱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作品。12月5日,被告败诉。各方舆论认为,这一事件标志着卡拉OK的“免费午餐”时代已经结束。
        ●2004年
        从3月起,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10000多家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律师函,认为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等,都是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的。之后数月,这场轰动全国的版权风暴将唱片业界与卡拉OK经营者的版权之争推向了新高。
        ●2005年
        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两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2006年
        1月9日,为正确审理涉及音乐电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
        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年—2007年》和《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047、048号
        5月9日,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侵犯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作为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分别参加了当天上午和下午进行的两次开庭审理。

      集佳代理法国红口鸭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成功

        集佳案号:UTL02032
        2006年5月8日,国家商标局下发(2006)商标异字第00780号“红嘴鸭HONGZULYA”商标异议裁定书,集佳代理的法国红口鸭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一方,赢得了裁定的胜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红嘴鸭+HONGZULYA”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红口鸭+HONGKOUYA+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两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在市场上并存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国家商标局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与我方提交的异议理由,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不具有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商品中同含有“服装”等,故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在先,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集佳代理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商标争议答辩成功

        集佳案号:UTL01178
        2001年6月25日,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洁尔阴”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1、“洁尔阴”是药品的通用名称;2、被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3、被争议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委托北京集佳答辩如下:1、“洁尔阴”商标不是药品的通用名称,而是答辩人所独创的;2、申请人指称该商标系不正当手段注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申请人提出该争议申请,系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情况等,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
        1、关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混淆了被申请人及其他名称近似的公司,其关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2、“洁尔阴”为被申请人独创的专有名称,且该商标经被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普遍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洁尔阴”并不是药品的通用名称。
        由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评字[2005]第2542号争议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在第5类外用药商品上注册的第568255号“洁尔阴”商标予以维持。

      知识产权判例                                                      

      京都薇薇公司诉沈阳薇薇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英特公寓B-901室。
        法定代表人祁雅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年,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西打么厂街11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该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薇薇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5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都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李永年,被上诉人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戴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申请不出庭,本原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沈阳薇薇公司就注册人为京都薇薇公司的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作出商评字【2005】第0532号《关于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0532号裁定)。沈阳薇薇公司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第1109024号“薇薇WEIWEI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沈阳市薇薇美容中心于1996年8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高级理发店、美容院及修指甲。1998年8月5日沈阳薇薇公司成立。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沈阳薇薇公司。
        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即争议商标)由北京京都薇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美容院,按摩,理发店,公共保健浴室,蒸汽浴。2001年10月19日,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12月28日,争议商标转让给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4月10日,北京京都薇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更名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8月23日,沈阳薇薇公司以引证商标在沈阳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京都薇薇公司不正当使用含有“薇薇”字样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撤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2005年3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532号裁定。该裁定认定:一、争议商标由“京都薇薇”及其拼音组成,文字字体相同,大小均匀排列,其中“京都”指京城、国都。沈阳薇薇公司受让的第1109024号“薇薇WEIWEI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由文字“薇薇”及其拼音、图形两部分组成,在外观上两部分左右分开排列。虽然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中均含“薇薇”二字,但由于“京都”二字多见于古汉语,现代社会中并不是人们日常普遍使用的表示首都等地理概念的词汇,在消费者对两商标的识别上可以起到一定的区分作用。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对服务业而言,其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广告宣传及其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两商标在文字上的差别一般可以使相关消费者将二者区分开。从两商标的整体上看,引证商标左边的图形由双手相托的心形图案及置于其内的平行交错的两个“W”字母、字母下的阴影组成,在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该图形部分能够给予较大视觉影响,具有较高的识别性。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两商标共存于类似服务项目上,一般不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系针对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同时沈阳薇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薇薇”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三、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争议申请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五年期限的规定。沈阳薇薇公司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间是2002年8月23日,在法定五年期限内,因此第三人提出本争议案超出法定期限,争议裁定申请应予以驳回的主张不成立。四、第0532号裁定系针对已注册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沈阳薇薇公司所称第三人在商标实际使用中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由以及使用三无产品的事由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532号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沈阳薇薇公司主张其本案争议内容是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
      上述事实有第11092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及核准转让证明、第165183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及核准转让证明、《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书》、第0532号裁定、证据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名义级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京都薇薇”及其拼音组成,而引证商标为组合商标,由文字“薇薇”及其拼音、图形两部分组成。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上有所区别,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均起到了主要的识别和认知作用。将本案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相比较,二者均包含“薇薇”二字,争议商标仅在此之前增加了限定词“京都”,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范的是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此外,仅凭两份证书不能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沈阳薇薇公司主张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章,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是沈阳薇薇公司针对京都薇薇公司做出的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行为提出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第三人对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侵犯了引证商标专用权不属于商标争议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沈阳薇薇公司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为由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532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就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作出予以撤销注册的裁定。
        京都薇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以“商标近似”为判决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该解释第二十三条不能作为判断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或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二项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也不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逻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0532号裁定。
        沈阳薇薇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实施属实,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实施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服务商标近似的判断依据及争议商标是否应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均为服务商标,依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商标法中有关商品商标近似的判断和商品商标的保护均适用于服务商标。京都薇薇公司关于商标近似仅限于商品商标,切即使近似也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注册的法定情形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京都薇薇公司在其上诉状中认可一审判决并未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任何条文,其主张一审判决对“商标近似”的定义是根据上述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无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在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商标近似与否,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定。本案争议商标是由“京都薇薇JINGDUWEIWEI”文字和拼音组成,文字字体相同,大小均匀排列,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美容院、按摩、理发店、公共保健浴室等;而引证商标为“薇薇WEIWEI及图”文字、拼音及图的组合商标,在外观上两部分左右分开,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2类的按摩、高级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上有所区别,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均起到了主要的识别和认知作用,是两商标的主要部分。将本案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相比较,二者均包含“薇薇”二字,争议商标仅在此之前增加了限定词“京都”,将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的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京都薇薇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京都薇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