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2012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集佳律师事务所两案入选

2013-04-25

2013年4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沙经开区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度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集佳律师事务所田达良律师代理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田达良、孔繁文律师代理的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诉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入选2012年度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诉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湘公司)系专利号为ZL94110912.7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科技公司)在2001年因制造、销售侵犯深湘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深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但广义科技公司在原案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和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其网站、行业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深湘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立即删除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广告宣传;广义科技公司赔偿深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币4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重复侵权的案件。广义科技公司因侵害深湘公司发明专利权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并被判决赔偿损失后,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权利人针对其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考虑到广义科技公司的重复侵权行为,对本案中重复侵权的广义科技公司与首次侵权的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判决重复侵权的广义科技公司承担较其首次侵权行为更高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重复侵权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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