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张江系列讲座: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

2009-05-28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先使用不视为侵权。那么,在先使用会不会影响所涉专利的新颖性?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积极有效地使用先用权?国外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学习、借鉴?5月27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陈剑华作为本期张江系列讲座的主讲嘉宾,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说。

  本次讲座吸引了来自化学、医药和生物领域20余名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前来参加。专利代理人陈剑华结合案例、高院的司法解释、专利法修改的研究报告、国际条约,通过与国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横向比较,对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使与会企业代表对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也利于企业从全新的视角应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内的企业,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增强企业间的交流,博钦律师事务所与集佳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张江高科技园区系列知识产权讲座”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每次邀请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代理人以及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主讲,嘉宾们就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企业的专利工作、企业的专利挖掘等方面的问题与企业代表们进行不同形式的交流,旨在为企业与事务所及企业之间创造一个自由、畅通、信息丰富的交流平台。

   

          讲座现场                      集佳专利代理人陈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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