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出版报》就署名权买卖现象采访集佳律师

2003-10-23
目前借助互联网买卖署名权的现象越演越烈,引起了法律界、出版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日前接收了《中国新闻出版报》监管周刊的采访,该报道于2003年10月21日刊登。

  对买卖“署名权”说不

  文/周彩云

  最近在网上叫卖署名权的帖子随处可见,记者在一著名网站的“出版论坛”上看到一条“转让畅销书”的帖子,该帖子称:有多部可以畅销的经济图书、法律图书正在出版,署名权可以转让……无独有偶,西安某高校一位教师通过互联网向成都一些高校发布信息说:“只要花1万元就能在他写作的一本专业书籍上署名,成为作者之一。”网络的发展给我们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的途径,但很多信息在毫无筛选的前提下,就堂而皇之的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网上买卖署名权的现象愈演愈烈,是否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我们出版业和教育业的影响又何在,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公众知情权不容忽视

  网上叫卖署名权的现象出现后,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记者就这一现象采访了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张律师说,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之一,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具体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以及署笔名的选择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因其严格的人身权属性,所以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隐含于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中。它承认了公民有知晓与其财产、继承、专利和著作等权利或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相应地,公众在购买任何作品时有知悉该作品真实信息的权利,而冒名作品完全忽视了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这种作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后,不知情的读者购买后,无疑对读者权益构成损害。在忽视读者知情权的同时,对社会公众也形成了一种欺骗。总之,买卖著作署名权是一种违法的无效民事行为,并不会因为原作者愿意卖,或是双方达成了协议就产生转让署名权的效力。

  出版社形象不容践踏

  读者“淘”书其实很注重出版社的牌子,知名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是内容和质量的保证。出版社对于这种买卖署名权的行为也是深恶痛绝的。高教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张杰告诉记者,出版社是文化市场的“把门人”;任何一本书都是通过出版社进入市场的。所以出版社在发放“入关证”的同时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是极为严格的。出版社与申请出版书的申请人签订出版合同时,会严格审查著作权人以及作者的真实身份。署名权一旦交易后,有可能署名者就以作者的身份向出版社索取稿费、版费等,这时,不必要的纠纷就会产生。而对于市场反响较好的书再版后这种纠纷还会愈演愈烈。同时,这种作品流向市场会对出版社的声誉带来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潜在的信用危机。张杰强烈的呼吁出版界应该一起坚守自己的这块圣地,坚决杜绝买卖署名权的现象,使得“买”来的署名权无“立足之地”。

  知识分子操守丢不得

  我们一直在倡导教育领域大力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新性”,从而在教育领域形成互动。但是买卖署名权的现象很多来自高校。从代写几千字的论文发展到代写成百上千页的书,其业务范围也从本校交易发展到网络交易,有些在校学生甚至以此为生,部分“学者”也因买进或是卖出而“声名鹊起”或是“发家致富”。一位高校学者说,“买卖署名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发展。”诚然,出卖署名权,虽然还未发展到光明正大的登堂入室,但是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学术腐败现象已存在多时了。学者对职称和待遇的强烈欲望,学生对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牵肠挂肚,以及过多的物质诱惑,迫使他们甘愿“买书求荣”或是“拱手相让”。在采访过程中,一位高校教师不无感慨地告诉记者:“知识分子不像其他社会阶层,他们是以形象鲜明的个体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他们的智慧结晶,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传承久远的文明成果。”暂且抛开个人利益不讲,买卖署名权,直接关系到整个教育领域的建设与管理,关系到院校师资力量和学生整体素质的优劣,关系到学术的发展、提高,关系到整个社会文明的传承……

  网上买卖署名权,卖家、网站和买家三方参与。整个环节完全在网站的操作中,他们也是获利最大的一方,一些网站为了节省作品合法转载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费,通过利用公众对著作权法的知之甚少,从中攫取了丰厚的利润,以至于明目张胆的打出“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这一口号。其中买家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网上买卖论文,方便快捷,买家以为会合法的买到论文的著作权,却不知道在这种不合法的交易中,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买卖署名权这股恶风会越刮越凶,说明了我国的法制发展较为滞后,我国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还未类似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我国职称评定环节过于单一,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不是很健全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亟须我们去解决。

  《中国新闻出版报》监管周刊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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