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王”与“骆宾王”对簿公堂

2007-07-26
  “宾王”与“骆宾王”同是合法注册商标,“宾王”扑克状告“骆宾王”扑克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骆宾王”扑克则认为对方的扑克牌包装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近日,在义乌的“宾王”与“唐彩”两家知名扑克生产企业因此对簿公堂。

  生产“宾王”扑克的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声称自己的商标被“骆宾王”侵权。他们在诉状中说自己公司自11年前成立以来就一直从事扑克牌、纸牌生产与销售,并早在1997年就申请注册了“宾王”商标,并将此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长期使用在自己生产的扑克牌和纸牌包装上。经过长期不懈地经营和努力,他们公司已成为国内专业从事扑克牌生产和销售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宾王扑克牌、纸牌已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及浙江省名牌产品,其包装、装潢也已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原告认为,唐彩扑克公司在其之后生产的“骆宾王”扑克显然是一种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他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原告介绍,今年3月,义乌市工商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唐彩公司生产的大量成品扑克牌和纸牌存在引导他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唐彩”使用的“骆宾王”商标与他们的“宾王”商标近似,“唐彩”的包装、装潢也与他们的“宾王”扑克牌和纸牌雷同,纯属恶意模仿和投机“搭便车”、“傍名牌”行为。这损害了“宾王”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作为被告的义乌唐彩扑克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宾王”的注册商标权,更没有使用所谓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该公司的代理律师丁宁认为,唐彩公司的“骆宾王”商标也是合法注册的商标,而宾王公司的三款扑克牌和一款纸牌的包装也无法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丁宁在辨护词中说,宾王公司认为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主要依据就是省工商局于2005年授予的为期3年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证书”。这些证书并无法律依据和效力。同时,法庭调查证实原告使用的包装款式多达八九十种,自其2005年“知名”以来的两年内,一直处于变换不定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其包装是不知名的,不能自动受法律保护。原告也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扑克牌和纸牌使用在先和知名在先。

  唐彩扑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浩平在法庭上称,他的“骆宾王”商标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4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属于合法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宾王”公司要提起诉讼,起诉的主体也应该是国家商标局,而不应该是唐彩公司。

  这场官司法官也一时难以下结论。“宾王”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一说究竟是否成立?“骆宾王”到底有没有侵权?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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