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因非法使用200条短信被索赔300万

2007-03-07
  近日,“搜狐网”因使用200条短信被起诉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被索赔300万元。据了解,这是全国短信侵权第一案。该案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高院关于管辖的裁决中。

  2005年1月31日,原告傅先生将自己创作完成的200篇短信作品,以所在公司名义与被告搜狐公司签订了《短信合作协议》,授权搜狐公司在搜狐网使用原告的20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该协议约定:授权时间为1年,从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在此期间获得的短信收入由搜狐公司享有,一年期满后,原告和搜狐公司可另行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方式。

  可一年协议期满后,原告傅先生与搜狐公司却未就新的合作方式协商成功。随后,傅先生多次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在搜狐网站上使用上述200篇作品,但都没有结果。截至傅先生起诉,搜狐网仍在使用这些短信作品,并未表明作者的身份,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报酬。

  原告认为,协议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作品已经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搜狐公司表示,由于此案还处于程序阶段,不方便就案件内容进行过多评论,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据了解,2006年12月29日,上海二中院曾受理过此案,后来搜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07年1月25日上海二中院驳回搜狐公司的管辖异议。今年2月9日,搜狐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上海高院关于管辖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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