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大保罗“马球手”商标未获注册 状告商评委败诉

2007-01-26
  因不服商评委驳回“马球手”商标注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大保罗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做出的第1308号决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圣大保罗的诉讼请求。

  圣大保罗所申请注册的“马球手”商标由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其图形部分是一名骑在马上的马球手挥杆的造型,图形上方是半弧形排列的英文字母组合“SANTA BARBARA”,图形下方是英文“POLO&RACQUET CLUB”和中文“圣大保罗”字样。

  然而,此前美国BHPC(比华力保罗)已经在我国成功申请注册了该公司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同样是“马球手”的造型。二者的区别在于,商标图形中马头的方向相反、骑手挥杆动作不同,且英文字母不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商标在整体结构、设计风格上近似,虽然在英文字母构成、马头方向以及骑手挥杆动作等处存在细微差别,但是从整体来看区别不大。两商标如果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因此商评委做出的决定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圣大保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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