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澎博"被判商标侵权 赔偿美国"彭博"公司30万

2007-01-08
  美国财经信息媒体公司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彭博公司),因为其中文名“彭博”与上海两家财经资讯和网络数据信息公司的名字音同形近,而将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了一场跨国商标侵权诉讼案。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彭博”商标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彭博公司要求禁止使用“澎博”作为企业名称的请求,判令上海两家公司因侵犯“彭博”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一审中两被告认为,在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对“彭博”的知晓度和“彭博”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远没有达到驰名程度,而且原告“彭博”“彭博资讯”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晚于两被告企业的成立日期,所以两被告对“澎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驰名事实的发生应当坚持要求保护地或者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中国大陆对原告财经信息的引用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尽管原告在全球的销售收入排名名列前茅,但并不当然意味其在中国的情况就是如此,中国大陆之外华语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也并非判断商标驰名的直接依据。根据在认定商标驰名时的地域性考量,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国驰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或“彭博资讯”商标驰名。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两被告企业成立之时已经驰名,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使用“澎博”标识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两被告企业名称虽然注册在原告商标之前,但其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应当基于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被告无权单独或突出使用包括“澎博”、“澎博资讯”等在内与“彭博资讯”相似的标识。现被告在其软件名称中以及软件安装和运行界面上使用了“澎博”字样,在其网络页面上也使用了“澎博”标识,这些行为毫无疑义地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彭博资讯”商标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www.pobo.net.cn和www.pobo.com.cn两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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