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新规出台 最高可以减缓85%

2006-11-16
  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经过专利局批准,可以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06年11月13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专利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以及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25000元人民币的,或申请减缓手续证明不全的,专利局将不批准减缓请求。

  《办法》明确: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五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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