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执行

2006-06-07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信息来源:解放日报



  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 参见公司网站“法律法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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