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解两起“派克”笔商标侵权案

2006-04-26
  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利华诚信商业大厦、北京中铁联合营销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侵犯“PARKER”(派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两案原、被告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PARKER”(派克)及派克图形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原告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向涉嫌参与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分销商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800元。

  被告北京市利华诚信商业大厦答辩称,原告索赔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销售的“派克”笔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货的,被告不具备识别真假派克笔的能力。何况,被告已经停止销售“派克”笔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地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合议庭当庭做了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北京市利华诚信商业大厦承诺不再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给付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随后,在合议庭主持下,原告与另一案件的被告北京中铁联合营销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也达成了相同的和解协议。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