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商标之争狼烟再起

2006-04-04
  同样是“七匹狼”商标,同样是在各自业内的驰名商标,但两只“七匹狼”并非一个“主人”。

  记者4月3日从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日前正式受理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龙岩卷烟厂、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复制权纠纷一案。

  起诉书称,原告福建七匹狼是一家以建材、百货对外投资为主营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福建七匹狼公司设计并申请注册了“七匹狼”、“狼图形”等系列商标。同时,原告对 “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和“奔狼”还进行了版权登记。但在2006年3月30日,原告在北京双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由龙岩卷烟厂生产的带有原告享有版权的上述标志的“七匹狼”卷烟产品。福建七匹狼认为,龙岩卷烟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去年8月,龙岩市中院已受理两个“七匹狼”商标侵权纠纷案。

信息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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