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嘉裕酒标案一审宣判,中粮集团获赔1500万元

2005-04-21
  拥有“长城牌”商标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犯了自己的长城商标专有权,向两个民办企业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额。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此案成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昨天下午3点,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4点中粮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判决结果。由于昨天被告方没有人到庭,所以被告方还没有领到法院判决书。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万军示他们对这一判决感到意外,因为头一天双方还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但没有成功。万经理表示他们肯定要上诉。

  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而在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长城”的商标权。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对该商标进行了3个月的公告。因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再审,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尚不可知。而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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