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中国石油"字样侵权 眉山审结商标侵权案

2004-12-13
擅用"中国石油"字样侵权 眉山审结商标侵权案

日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中国石油”商标侵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仁寿县钢铁镇农机加油站业主苏某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成立。据省石油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中国石油”商标侵权案的审理在四川省还是首例。

2004年5月25日,眉山市工商局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举报:仁寿县钢铁镇农机加油站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办的加油站顶棚上显著位置,使用“中国石油”字样。

接报后,该市工商局指派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经立案调查后认定其确有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消除加油站的“中国石油”的字样;罚款1万元。

当事人苏某不服,以没有侵权和工商部门使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眉山市工商局对苏某的处罚决定。苏某仍然不服,遂将眉山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成和议庭,同时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诉讼三方就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法庭审理认定:眉山市工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名称为“中国石油ZHONGGUOSHIYOU”的商标,并享有200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保护范围包括“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原告苏某在未取得商标专利人的许可下,从2004年1月起,使用“中国石油”字样,该字样作为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知名度,原告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该字样,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从而无偿地占用他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了其无形资产非法牟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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