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初审允许金华产火腿使用证明商标

2004-07-08
国家商标局初审允许金华产火腿使用证明商标

国家商标局近日下达了《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初步审定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规定要求的金华市火腿生产企业将被允许使用“金华火腿”标识产品(即初步认定获得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这意味着延续了20年之久的金华火腿商标权争议有了初步结果。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在先的注册人如对上述初步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初步审定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如当事方对商标局调查核实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但如果当事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由于从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初步认定到最终裁定还可能出现异议,业界人士对该批复能否最终平息“金华火腿”商标争议并不乐观。

据了解,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由原金华浦江县食品公司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原金华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的“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1984年,金华方面便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但一直未能解决,纷争、矛盾也由此产生并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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