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维权“圣象维纳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终审判赔220万

2015-08-28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5)鄂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市场上经营“圣象维纳斯”地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所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对“圣象维纳斯”地板侵犯“圣象”品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突破原商标法50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220万侵权赔偿。

 

“圣象”作为中国地板及家居行业的领军品牌,早在1995年即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申请注册“圣象”、“POWER DEKOR”、“”、“”商标,经过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长期而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市场和消费者心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更是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正如各高知名度品牌所难以避免的,圣象集团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仿冒圣象产品的,也包括使用类似商标企图鱼目混珠的:“圣象维纳斯”即是其中营销得颇有规模的一例。圣象集团为制止侵权及维护品牌声誉,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侵权活动进行评估和打击。经初步调研、取证及确定诉讼维权策略,圣象集团在武汉、西安、贵阳、昆明等多地建材市场进行了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生产商和销售商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诉讼中,圣象集团提交了大量翔实的证据证明圣象品牌的在先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及恶意、行业平均利润率等情况,一审阶段即在侵权定性成功的基础上得到法院对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考虑,突破原商标法的侵权认定的50万元判赔上限,做出了22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判令。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审查,最终维持了该突破性的判赔金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针对知名品牌的规模化侵权人进行维权的典型案例。对于建立了规模化营销网络的侵权人,品牌方应当及时通过有力的维权诉讼予以打击并进行市场清理,并争取树立有利的标杆案件以对后续案件及潜在的侵权人进行震慑。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侵权诉讼中,一个普遍的证据难点在于直接证明权利人的侵权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因此权利人和/或法院通常会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虽然法定赔偿存在上限,但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在诉讼中尽量对侵权规模、行业利润等法定赔偿考量因素进行充分举证,以争取更加符合市场及行业实际的侵权赔偿,以真正实现打击和制止侵权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