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2011-08-29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cnaupu.com”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审判的亮点: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内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系由金属扣板和若干功能性电器共同组成。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将集成吊顶作为单独产品予以归类,但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则均可归入相应类别,故集成吊顶各组成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其核定使用的范围为限获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由于集成吊顶产品销售的特点为金属扣板与配套电器同店销售,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尤其注意对商品对应商标的规范使用,但实际上,凌普公司已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改变成“奥普”文字或“”标识,突出使用了其商标中的“奥普”二字,系对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考虑到原告“奥普”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的卫浴空间电器、被告的金属扣板均是目前室内装修必定涉及到的商品,同属于家具装修领域的消费品,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述两产品往往在同店内销售。凌普公司变换标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原告“奥普”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奥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另外本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实施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综合因素,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额限制,确定本案损害赔偿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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