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佛成求精”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2006-10-24
2002年8月,北京集佳代理广东求精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第9类的电开关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佛成求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ZC3288973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文字与宗教文化有关,作为商标在商贸活动中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该驳回决定,委托北京集佳于2003年7月1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集佳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由“佛成求精”构成,其本身无特定含义,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易产生宗教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标志。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针对该案,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人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提出的第3288973号“佛成求精”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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