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意见答复看申请文件撰写— —合金类组合物与玻璃类组合物

2016-08-15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李伟

  在刚开始从事代理人的工作时认为审查意见答复是代理人功底的象征,答复审查意见是代理人逻辑性好坏的象征,而申请文件则是每个代理人轻易就能够掌握的;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逐渐了解到答复审查意见与撰写申请文件是不可分离的。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化学领域中组合物类的申请文件的撰写一般都认为是很简单的,即保护一种不同组分的不同含量得到的集合体。由于玻璃类组合物与合金类组合物中的各种组分在制备过程中会发生反应,且发生了何种反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这两类组合物案件是组合物类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上述两类案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使组分含量的微量调整,也会使该组分在组合物中的作用发生较大的变化。但是,即便玻璃类组合物与金属类组合物具有上述特殊性,其在专利申请中,对于含量微调的组合物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往往还是比较困难的,审查员很容易在审查意见中进行如下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就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或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进行含量的调整得到本申请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特殊的合金类组合物与玻璃类组合物,若在申请文件中仅是简单的记载了几种不同的组分,并记载了每种组分的含量与含量的优选范围,则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是比较被动的,而若在申请文件中同时记载了每种组分的作用,并详细说明了每种组分在含量过多或过少时会对组合物的性能产生何种影响,则答复审查意见是比较容易且审查员也是比较容易接受的。

  例如:申请号为201110157458.4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光学玻璃及光学元件,所述光学玻璃的具体成分详见申请文件。对比文件1为公开号为CN102030474A的专利,其公开了一种光学玻璃,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一种具体组分的光学玻璃,此种光学玻璃的每种组分的具体均在本申请上述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构成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同时,公开号为CN101549954A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折射率低色散的光学玻璃,并具体公开了该光学玻璃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WO3的含量,本申请WO3的含量为2.1wt%~3.0wt%,对比文件2的含量为0~2.1wt%,因此,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光学玻璃的性能,而在光学玻璃制作过程中,通常加入WO3以提高折射率和透射性能,在实际生产中,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调整WO3的含量以获得不同性能的光学玻璃,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优化玻璃性能的考虑,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含量调整,通过有限的实验来确定其具体含量,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WO3的含量与本申请限定的含量非常接近,从本申请的发明内容中也无法看出这种熟知的微调给本发明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对比文件1的问题实际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只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即可。而对于对比文件公开2,区别仅在于WO3的含量范围,并且两个含量范围十分接近,同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是要提供一种高折射率、低色散的光学玻璃,而本申请是要提供一种折射率高、阿贝数为38.5~42.0,并且透射比达到70%时对应的波长小于380nm以下的光学玻璃及光学元件。若在审查意见答复中仅表述为:在面对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本申请通过调整WO3的含量,并且光学玻璃中的各种组分协同作用,而对此对比文件2是没有技术启示的,显然这种答复不够有力是不能够说服审查员的;那么更有力的答复方式自然是说明WO3的含量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作用是不同的,而组分作用的不同自然体现在含量上,对此,若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WO3的作用,则答复难度势必会增加,但是在本申请中记载了WO3的作用,同时说明了WO3的含量在低于下限时会产生何种影响,在高于上限时又会产生何种影响,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WO3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上述记载是截然不同的,在此情况下,创造性的答复问题则迎刃而解,并且很容易被审查员接受。

  合金类组合物即合金材料同样是一类特殊的组合物,即使合金材料中的金属元素的含量范围发生微量调整,也会得到性能完全不同的合金,而正是由于金属元素含量的变化以及含量变化引起的在合金材料中的作用给申请文件带来了创造性。

  例如:申请号为2014100915778的专利公开了一种高强度螺栓钢及其制备方法,所述螺栓钢的成分详见申请文件。而公开号为CN1275632A的对比专利公开了一种耐延迟断裂性能优良的高强度螺栓钢,螺栓钢的成分详见对比专利。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区别关键在于Cr与RE的含量,对比文件中RE的含量为0.001~0.05wt%,申请文件中RE的含量为0.05~0.5wt%,即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中RE的含量是两个相邻的范围值。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指出“RE元素除有效脱氧脱硫和对非金属夹杂物变性处理的作用外,还能够有效捕集氢,减少氢和其它有害元素在晶界内的偏聚,降低氢的渗透扩散,可进一步降低高强度钢延迟断裂的敏感性;而RE含量小于0.001%,则起不到上述作用,但是含量超过0.05%,则由于夹杂物增多,反而恶化钢的耐延迟断裂性能,因此为了使钢的力学性能较好,对比文件1公开了RE的含量为0.001~0.05%。本申请中指出RE元素的含量小于0.05wt%时,其产生的作用效果会由于其成分含量较少而受到限制,影响材料的抗风性能;其含量超过0.5%时,材料组织中含La、Ce或La与Ce混合物的金属夹杂物增大、增多,对材料性能的影响使其逐渐不能满足电力避雷器的抗风要求。显然根据上述记载,可以很清楚地确定对比文件中公开的RE的含量范围对本申请是相反的技术启示。同样的,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中Cr的含量范围也存在着上述问题,则该案件的创造性问题可以顺利解决。

  对于上述合金类组合物而言,显然上述两篇专利中RE在合金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若在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RE含量范围上限与下限的作用,即使知晓上述申请文件的答复关键点,但是由于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答复申请文件的创造性也不是十分有力的,审查员也是不容易认可的,这是因为:RE的共同的通用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熟知的,而小范围内的含量的具体作用显然是申请人在实验过程中总结得到的,而对于这种细微作用的说明,若没有记载审查员很容易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而不予接受。

  在玻璃类组合物与合金类组合物的申请文件中,组合物中的每种组分协同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最终实现了1+1>2的技术效果,但是在审查意见中若仅仅如上述表述是很难被审查员接受的,而最具说服力的手段是区别组分的作用,并说明区别含量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而上述说明最好是能够直接在申请文件中记载,若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再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提出,审查员有时候并不认可。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玻璃类组合物与合金类组合物的申请文件比较容易撰写,但是在审查意见答复中若申请文件中没有详细记载每种组分的作用,则后期审查意见答复答过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为了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建议在申请文件撰写之前要求发明人详细说明每种组分的作用,并说明每种组分含量的上限与下限分别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最后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上述内容整理至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如此处理既丰富了申请文件的内容,又为答复审查意见作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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