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方案的角度看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05-12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苑军茹

  摘要:鉴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特殊性,本文主要从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的撰写以及技术方案的撰写两方面阐述了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所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撰写的一些技巧,以便于节约审查程序,缩短审查过程。

  关键词: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撰写,技术方案

  在专利代理实践中,专利代理人经常会遇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对于这类申请,审查员常常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理由发出审查意见。

  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因为本身的特殊性,有的可能本质上就不满足技术方案的含义,有的很可能通过修改而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不是技术方案的缺陷。但是即便是对于那些有可能通过修改而克服不是技术方案的缺陷的专利申请而言,鉴于现在对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严格审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余地非常有限,从而导致专利代理人在转达和答复审查意见时非常被动。如果专利代理人能够在撰写过程中就对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的问题加以注意,同时注意运用一些撰写技巧,情况将大为改观。那么,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1章第2节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审查指南还规定,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在撰写时也要紧紧围绕所采用的方案要解决是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达到了技术效果这三个方面进行。

  下面将以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撰写以及技术方案的撰写两方面来说明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撰写技巧。

  1.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撰写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三维路径绘制方法,包括下述步骤:用于判断所绘制的三维路径是直线还是曲线、根据判断结果获取绘图参数、根据获取的绘图参数计算绘制直线和弧线的位图个数、各个位图起点以及位图角度、保存计算出的各个位图起点及位图角度以及根据保存的各个位图起点及位图角度绘制三维路径。其中,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及本发明所提供的三维路径绘制方法将位图自动拼接而成三维路径,方法简单且绘制出的三维路径效果比较逼真。

  对于上述例子,审查员认为,因为具体处理的数据是抽象意义上的,没有具体的物理含义,属于数据处理,不涉及具体的技术领域,并且说明书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可以方便且逼真地绘制三维路径”不是技术问题,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

  如果把这个三维路径绘制方法应用到车辆导航系统的技术领域中,解决现有车辆导航系统不能清晰反映道路之间的交错关系的技术问题,实现提高现有车辆导航系统的路径引导效率的技术效果,则有可能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技术领域是判断方案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的关键要素。所以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写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的解决都不能脱离技术领域,申请人想要提出专利申请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在于他利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内的具体的技术问题。因此,撰写说明书时需要紧密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而详细写明具体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发明点的某个步骤或者其下的一些子步骤,最好在说明书中清楚地写明这些步骤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这也对进入实质审查后答复审查意见提供强有力的修改和争辩依据。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除了在撰写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需要紧密结合发明所要涉及的技术领域外,也应尽量避免使用“更加美观”、“使用更方便”等来表达发明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因为这些用语容易使审查员质疑方案是否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2、技术方案的撰写

  (1)紧密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

  如上面所给出的方法,尽管涉及一些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步骤,但是该方法并没有与其他步骤相结合而应用到特定的技术领域进而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上述方案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构造技术方案。

  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只是给出了某个算法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包括利用该算法而解决技术问题的一些步骤和技术特征,则很难对该方案是技术方案进行争辩。相反,如果处理的数据具有具体的物理含义,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领域进而形成基于该方法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另外,如果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方案所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是技术方案的可能性。

  (2)体现对数据的控制和处理

  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特殊性,在撰写这类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时,应该紧紧围绕审查指南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撰写上最大限度地体现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者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撰写角度。笔者曾经接触过很多与用户界面有关的专利申请被指出了不是技术方案的缺陷,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撰写角度不当造成的。代理人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类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需要特别注意所撰写的是一份技术文档,不是产品的用户使用说明书,不是单纯的效果展示,而要技术层面上清楚记载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体现对数据的控制和处理。

  这里,举一个最简单的示例,如果某一显示装置根据用户输入的数据来显示该数据,如果写成:“一种显示方法包括:用户输入数据,显示数据”,显然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很容易让审查员指出该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但是,如果写成:“一种显示方法包括:接收从用户输入的数据,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处理,显示处理后的数据”,看起来则更像是一个技术方案。因此,代理人无论在撰写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都要注意撰写角度,体现方法或装置本身对内部对象和外部对象进行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弱化人的一些活动。

  (3)避免诱导性词语

  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分案,母案以不是技术方案为由在发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被驳回,申请人就原始权利要求提了分案,在分案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又以不是技术方案为由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驳回了该分案申请,申请人就该分案提了复审,并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最终被复审委员会撤消了该驳回决定。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方法,包括:

  响应于选择的接收将配置信息发送到销售商应用,所述选择对应于由基于网络的交易机构支持的目标站点,所述配置信息对应于所述目标站点,所述销售商应用响应于所述配置信息的发送,根据所述配置信息而被配置,所述配置信息在发送之后将所述销售商应用配置为将多个交易列表项传播到所述目标站点,所述发送是利用由通信器模块配置的机器的处理器来执行的;在所述基于网络的交易机构处从所配置的销售商应用接收数据文件,所述数据文件包括由所述销售商应用传播到所述目标站点的所述多个交易列表项;以及发布由所述销售商应用传播到所述目标站点的所述多个交易列表项中至少一个交易列表项。

  我想这个申请的坎坷经历,很大程度上在于权利要求中出现了“销售商”、“交易”等商业性词汇,这些词汇很容易导致审查员不能正确理解方案的实质,而诱导他们在没有检索的情况下,就根据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这些词汇认定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不是技术方案。申请人在对分案提复审请求时,也正是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在复审请求书中为了帮助审查员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只是简单删除了“销售商”、“交易”等词汇,然后继续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方面进行争辩,最终说服了复审委员会,撤消了审查员所发出的驳回决定。

  因此,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尽量避免使用容易诱导审查员认为方案不是技术方案的商业词汇,而更多地从技术层面上来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

  另外,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如果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明确各个步骤的执行主体,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审查员对该方案不是技术方案的质疑。

  综上所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因为其特殊性,需要我们在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特别对这类申请加以注意,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并且在说明书中详细阐明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案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的具体的技术问题,体现使用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或者内部对象的控制和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也要注意撰写上的技巧性,从而节约审查程序,缩短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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