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利法修订法案重点摘录

2013-04-20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澳大利亚2013年4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提高门槛”(Raising the bar)修订法案了, 该修订法案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20年来最重要的修改。该法的目的是增强知识产权的立法,从法律上使得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系统与世界标准的知识产权系统更贴近,加大对发明创造的支持和鼓励。

  “提高门槛”修订法案主要修改了6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

  1.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保证授权专利的质量;

  2. 豁免行政审批的研究和实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支持和鼓励有利公众或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

  3. 缩短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某些期限,加强了专利和商标异议程序和专利分案申请程序;

  4. 允许澳大利亚专利和商标代理人注册成立代理公司;

  5. 加强对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6. 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规定,简化了知识产权相关的申请程序。

  笔者将此次修订法案中,与专利申请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摘录如下:

  1.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创造性和新颖性方面,删除了评价标准专利时的旧有地域性限制,删除了评价创新专利新颖性时旧有的地域性限制,删除了与创造性相关对比文件原有关于“被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是明确性的,易于理解的,和具有相关性”的限制。该修改保证了在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充分考虑了优先权日以前所有公开的信息,增强了审查创造性标准的稳定性。

  实用性方面,增加了该发明创造实质性的、具体的、可实行的使用应在专利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的相关要求。该修改增强了审查时对于实用性的要求,对于不确定是否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发明创造,应禁止其要求相关推断性的权利。

  临时申请方面,提高临时申请中对于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标准。只有当临时申请披露的发明创造足够清晰和完整,能够使得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时,这件临时申请才能拥有一个有效的优先权日期。此点修改和完整的标准专利申请要求相似。

  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完整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披露的发明创造应足够清晰和完整,并且能够使得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此修改使得澳大利亚对于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世界其他国家趋于相同,并明确了说明书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描述的发明创造能够涵盖权利要求的全部范围。

  合理依据说明书,在权利要求书撰写中替换“合理依据“的概念。规定权利要求应合理地以说明书为依据,足够清楚和简要地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优先权文件,要求优先权文件应足够清晰和完整,并且能够使得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该修改保证对于基于推断或者因不完整披露而得出的优先权日,申请人就不敢确保优先权日的有效性。此条与临时申请的完整披露标准相同。

  初步检索报告和意见(PSO),增加一项初步检索报告和意见这道程序。对于没有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得到过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申请,审查员可以进行PSO程序。PSO相当于PCT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将向申请人提供一份有关发明可专利性的早期信息。申请人也可以在完整专利申请中主动提出PSO的申请。

  标准专利的实审和复审,在标准专利申请的实审程序中、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的实审程序中以及创新专利异议阶段的实审程序中,扩大审查员考虑的范围,包括实用性标准和在先使用的情况。该修改确保审查员实审时,能够充分考虑在异议阶段和法院废止程序中提供的实质性相关资料。

  检验标准,对可能性采取更高的协调标准。主要应用于当审查员在标准专利申请,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的实审程序中、异议程序中和复审程序中需要考虑平衡每一个实质性的可专利性标准时。

  禁止修改的内容,禁止在完整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插入超出申请提交时披露范围的修改。限制了未在提交申请时进行足够完整的披露的申请人获得专利保护。不过,该条不适用于笔误和明显错误的修改,不适用于对于微生物储藏相关细节内容的修改,也不适用在法院指导下进行的修改。该条适用于细则规定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因审查员粗心大意而允许的修改,适用于基于此修改获得细则规定的优先权日的权利要求。

  申请适用范围,提高实审标准,扩大实审考虑范围和提高检验标准适用于实审请求是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但是申请是在此日之前提交的标准专利申请和创新专利;适用于审查员接受实审请求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的创新专利;适用于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申请;适用于2013年4月15日之前提交,但是在此日当天或者之后授权的创新专利。

  提高临时申请信息披露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临时申请。

  扩大复审考虑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标准专利申请,标准专利以及创新专利,无论具体的提交日期和授权日期是什么时候。

  PSO程序,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所有完整专利申请。

  新的修改标准,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修改请求,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已经授权的标准专利和注册成功的创新专利;适用于实审请求是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但是申请是在此日之前提交的标准专利申请和创新专利;适用于审查员接受实审请求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的创新专利。

  2. 简化程序——

  秘密使用的范围以及宽限期的规定,允许在相关专利申请提交日起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区域内的任何关于该发明创造的使用,不被认为是“秘密使用“。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使用的发明创造。

  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公开或使用,也适用于当专利权人披露完成的情况,或者直接导致该发明创造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情况。宽限期,指的是一件完整的专利申请必须在信息披露公开的12个月内进行提交。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披露的信息。

  混合型权利要求,禁止混合型权利要求的使用,除非当该发明创造只能被说明书的一个具体细节所限定。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实审的专利申请。

  基础申请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基础申请文件给审查员,并且审查员在该情况下应考虑基础申请文件中的信息披露。

  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的实审和检索结果,允许审查员对于没有满足细则规定形式规定的PCT申请不进行实审,也不做相关报告。该条废除了要求专利申请人通知审查员关于特定可专利性检索的要求。该条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废除了简化的实质审查程序,废除了实审的延期。废除了创新专利关于通知审查员有关某些特定可专利性检索的要求。因而也废除了关于不满足专利法实审和检索规定的裁决。因而也废除了关于延期实审情况下申请丧失情况下的各种规定。

  PCT和巴黎公约申请,重新构建专利法,使得其与PCT和巴黎公约申请的相关标准专利的规定更趋同。这导致现存的关于完整专利申请实质性的需求更显而易见,更连贯,更易于使用者控制。一件早期的在其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只要该申请没有公开,也没有被要求优先权,那么该申请无论是否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无论是否撤销、放弃或者拒绝授权,都不应在考虑范围内。这个规定的期限,细则规定为在希望要求优先权的该PCT申请或者巴黎公约申请提交日前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该条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明确一下审查员要求公布有关PCT申请的相关信息和公布专利公告中与PCT申请不相关申请的相关信息。细则明确了PCT相关需要公布信息内容。重申了一下细则所规定的PCT申请撤销和权利丧失的各种条件。明确了有关专利局失误或者疏忽而要求延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有关PCT受理局或者国际局的失误或者疏忽而要求延期的相关规定。细则规定了延期的额外要求。废除了原有的PCT申请和巴黎公约申请有关重新构建澳大利亚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被重新立法,并且与标准专利的处理规则保持了一致。

  专利权和争议的解决,明确不能仅仅因为专利权被授予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而导致专利无效。限制了一些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合同申请人的权利争议。明确了审查员可以声明这是一个正确的专利权的拥有者,无论该申请是否有效。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发生的争议。限制了专利权人和其它利益方的所有权争议的解决办法。该点审查员有自由裁定权,可以裁定申请以谁的名义进行。该部分可以应用于申请的任何阶段,直到专利授权。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审查员发出的关于所有权的任何声明。法院无权撤回一件所有权有误的专利,除非该项决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平公正的。该修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5日当天或者之后提出的要求。

  3. 相关期限的修改——

  回复请求实审指令的期限,由目前的6个月缩短至2个月。

  得到授权决定的期限,由目前的21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分案申请提交的期限,限制在母案专利申请授权决定公开起3个月内。

  母案专利申请向分案转换的期限,限制在母案专利申请授权决定公开起3个月内且不迟于分案申请的授权决定。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