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细则141条修改以及新细则70b介绍

2011-04-2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泽艳

  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EPC)细则141条和新细则70b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并且将应用于当日或此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分案申请)和国际申请。毫无疑问,这对申请人来讲,需要增加一项提交现有技术信息的工作。可以肯定的是,这项工作将贯穿整个欧洲专利申请的始终,任务量庞大。本文将详细全面地对其进行介绍,以便申请人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1.简介
  2007年4月和2008年8月运行的使用试验计划(UPP)表明,在国家专利局(NPO)首次提交的一年优先权期限内进行的工作能在随后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继续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对欧洲专利系统是有益的。

  管理委员会因此决定,在EPC124条的基础上引入永久使用方案,并修改EPC实施细则。修改后的细则141条和新细则70b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并且将应用于当日或此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分案申请)和国际申请。

  该使用方案的关键原则是,NPO的工作,特别是国家检索结果的使用,取决于EPO审查员。该使用不能并且不意味着自动再使用NPO检索结果。

  2.细则141条的修改(现有技术信息)
  2.1细则141条1段的修改
  根据细则141(1)的规定,如果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申请人需要提交在先提交局(OFF)做出的任何检索结果,提交时机:提交该欧洲申请的同时,或者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

  细则141(1)适用于所有要求了优先权的欧洲申请。在要求了多个优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交所有在先申请的OFF的检索结果。

  所提交的内容覆盖OFF做出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检索结果(例如:检索报告、引用对比文件列表、审查报告的相关部分)。所提交的检索结果必须是OFF发出的官方文件。申请人自己做出的引用文件列表是不足够的。

  对于非EPO官方语言的检索结果,无需进行翻译。
  并非一定要提交OFF检索结果中引用的文件。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或者PCT进入欧洲时,OFF检索结果尚无法得到的,申请人得到之后立即提交。检索结果越早提交到EPO,效率越高。理想情况是,EPO审查员准备欧洲检索报告时能够收到该检索结果。

  在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前,申请人都应履行该义务。
  对于欧洲的直接申请和EPO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国际申请,OFF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国家局(NPO)或者地区局。因此,通常,检索结果是NPO做出的关于国家专利申请或者导致优先权的工业产权的其他申请做出的。可以要求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这种情况下检索结果是由能够胜任的国际检索单位传送的。

  对于欧洲分案申请,如果母案已经提交该检索结果,则无需重复提交。(参见新细则70b)

  2.2 细则141条2段的修改

  细则141(2)规定,细则141(1)规定的检索结果如果提交到EPO,应当视为及时归档,并且在EPO局长确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包含在欧洲专利申请的文件中。

  这一规定允许EPO局长确定哪些案件已经提交了OFF检索结果并自动包含在欧洲专利申请的文件中。这样,申请人就免除了提交检索结果的义务。

  在要求了优先权的申请已经提交了在先申请的检索报告的情况下,申请人暂时没有义务提交细则141(1)规定的检索结果了。

  而且,EPO以及有兴趣的NPO计划建立必要的电子环境,用于OFF检索结果的访问。对于该电子系统所服务的,要求OFF提交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再具有提交细则141(1)规定的检索结果的义务。

  2.3 细则141条3段的修改

  细则141(3)规定,在不违背细则141条1段和2段的情况下,EPO可以邀请申请人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供EPC124(1)规定的现有技术信息。

  细则141(3)允许EPO来要求在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程序中所考虑的现有技术信息以及欧洲专利申请所相关的发明。这具体覆盖了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没有要求优先权的提交文件的检索结果。这也使得在申请人未获得检索结果的情况下,EPO能够请求其他检索结果。该两个月的不可延长的期限与新细则70b一致。

  细则141(3)的规定只在审查阶段并且只针对个案产生作用。

  3.新细则70b

  3.1 要求检索结果

  新细则70b(1)对修改后的细则141进行了补充:在审查部门已经尽责的情况下,如果EPO注意到申请人尚未提交细则141(1)规定的相关检索结果并且该检索结果根据细则141(2)视为尚未及时归档,EPO邀请申请人在不可延长的两个月期限内提交:

  细则141(1)规定的检索结果;或者这些检索结果不可获得的声明(例如,申请人尚未获得该检索结果或者OFF没有对关于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做检索)。

  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满足新细则70b(1)的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如果欧洲专利申请由于没有满足两个月不可延长的期限而根据新细则70b(2)被视为撤回,可以请求进一步处理。

  3.2 分案申请
  如果分案申请要求了优先权,EPO将相应地(即,尚未对该分案申请提交相关检索结果)自动根据细则70b(1)发出一个通知。然而,请注意,在对于母案申请提交了所有相关检索结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对收到的针对该分案申请的细则70b通知进行答复。细则70b通知只是清楚地引起申请人对这一点的注意。

  这表明,如果申请人对于母案申请已经提交了不可获得的声明,对于分案申请必须提交相关检索结果或者这些检索结果不可获得的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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