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不侵犯“香水鱼”商标权案件评析

2011-01-14
文/集佳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桂庆凯

  【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以下简称三九底料厂)成立于2000年,2001年4月9日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68440号“香水”商标,2002年5月14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调味品。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味斋公司)于2001年4月12日成立,主要从事腌、酱蔬菜食品、副食品、调味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百味斋”牌、“家旅”牌“麻辣香水鸡”、“麻辣香水鱼”、“十八味香水鸡”系百味斋公司一直生产的浓缩底料商品。2004年12月百味斋公司的销售商陆续收到三九底料厂寄送的律师函,被警告其生产的“麻辣香水鸡”、“麻辣香水鱼”、“十八味香水鸡”浓缩底料商品包装上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香水”文字,侵犯了三九底料厂的第1768440号“香水”注册商标,如不停止销售,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百味斋公司的销售商因担心所销售商品侵权,纷纷将商品下架,百味斋公司认为三九底料厂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于2005年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同时,三九底料厂向成都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认为:百味斋公司在“麻辣香水鸡”、“麻辣香水鱼”、“十八味香水鸡”浓缩底料的商品名称中所使用的“香水”文字仅对菜品的风味、形态等特点进行了描述,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因此其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构成对涉案“香水”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进而支持了百味斋公司的“不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主张,并判决三九底料厂赔偿百味斋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同时,对于三九底料厂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三九底料厂分别对上述两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分别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因上述两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文仅就“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在案件事实的把握,法律的运用上都显示出了审判机构较高的办案水平。本文拟从本案的焦点问题“商标的合理使用”角度,对案件作如下评析。

  一、商品名称中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有在“误导公众”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百味斋公司的“麻辣香水鸡”、“麻辣香水鱼”、“十八味香水鸡”浓缩底料商品与三九底料厂“香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属于同类商品。而百味斋公司的商品名称中含有“香水”文字,故百味斋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百味斋公司的“香水”文字的使用是否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

  二、本案百味斋公司商品名称中的“香水”文字为正当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一)百味斋公司使用“香水”文字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并非商标性使用

  “香水”虽然是一种化妆用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文字本身具有“有香味的水”、“带香味的液体”之含义。百味斋公司将其与“麻辣”、“十八味”等文字组合用于火锅底料商品名称中,是对产品气味、材料、口感的综合概括。且在涉案商品包装背面有对产品作的“辣而不燥、鲜而不腻、麻味绵长、香气扑鼻”的特色以及菜品需要用大量的水进行烹煮的要求,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通过“麻辣香水鸡”、“麻辣香水鱼”、“十八味香水鸡”的商品名称联想到用这些底料制作的菜品的特点,且商品包装上的“重庆特色”等字样也进一步强调了商品的口味和风味等特点,不会因为存在“香水”文字,就认为其与三九底料厂存在某种联系。

  (二)百味斋公司使用“香水”文字为善意使用
  本案中,四川和重庆等地的企业包括三九底料厂在“香水”获得核准注册的2002年之前就在生产销售的系列底料商品名称中使用含有“香水”的文字,三九底料厂取得“香水”注册商标后,仍将应作为商标使用的“香水”文字用于商品名称中,这说明相关调味品行业已经认同“香水”用在火锅底料等商品中所表述的含义和菜品特点。这些都说明了百味斋公司为调味品行业的一员,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香水”文字,为善意、合理的使用。

  (三)百味斋公司“香水”文字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
  百味斋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上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文字大小、字体、颜色”一致而统一,并未突出“香水”二字,且在其商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均标注了企业的图文组合的注册商标“家旅牌”以及完整的企业名称。这些使用准确、直接地反映了商品的来源,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本案的分析,使我们对《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中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从2005年的起诉,直到2010年的终审判决,历时五年。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这与百味斋公司追求真理,坚定企业不侵权的信念是密不可分的。同时该案的胜利对川、渝地区乃至全国火锅底料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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