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撰写的清楚性及完整性

2008-04-14
文/浅谈专利撰写的清楚性及完整性 董立闽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仅会影响到保护范围、是否能得到授权,还会影响到其未来权利的稳定性。所谓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高,是指该申请文件不但能够达到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即,使专利成为有效打击竞争对手和防护自己的武器,以达到增强市场竞争的实力等商业目的,还能够有效阻止在后专利的成立或阻止在后专利所支持的产品或技术与自己进行市场抢夺。然而,尽管申请人希望得到高质量的申请文件,但在代理实践中经常发现由于撰写者的技术经验或法律经验等的不足而导致申请文件存在一些缺陷,而其中的某些缺陷会影响到申请人获得权利或实施权利。

例如,目前国内撰写的申请文件在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述时普遍存在清楚性及完整性不够的缺陷。但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对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论述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严加重视的要求之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有关说明书的清楚、完整的规定可以作为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表明如果申请文件中存在此类缺陷,即使当时授权了,该缺陷也会是影响该申请文件未来权利稳定性的因素之一。

另外,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如果提交的申请文件在清楚性及完整性上出现问题,则通常是无法弥补的,撰写人必须确保提交时的申请文件已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论述。

那么,申请文件撰写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清楚、完整呢?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给出了认定的标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也针对何为清楚、何为完整、何为能够实现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以半导体制造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为例,通常满足撰写的清楚、完整性要求的申请文件会对技术方案中涉及到的各步工艺都给出清楚、详细的描述,包括:从功能、原理上对各步工艺的相关基本知识进行解释;对涉及到的各个工艺步骤,无论是否与发明点相关,均列出详细的参数列表;以及,对于各个工艺步骤中存在的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适当的阐述。

这样写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则,技术方案的论述非常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中的内容,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轻易实现;二则,便于理解,减少歧义。其对技术方案的论述可以详细到令一个对微电子专业不太了解的人(如法官)也可以从申请文件中找到较多的、利于其理解该技术方案的内容,减少了对该技术方案理解的难度,这对于获得权利及维护权利都很有好处。

然而,目前国内撰写的申请文件中,即使是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还是经常会出现撰写不够清楚或不够完整的问题,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

(1)由于申请人未理解专利申请文件清楚、完整的重要性,怠于为专利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

(2)申请人出于保密的考虑,将技术方案中的部分内容隐瞒起来,仅提供一个大致的想法,导致在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不满足专利申请中有关清楚、完整的要求;

(3)由于申请人对自己使用的技术相当地熟悉,将技术方案中涉及到的大部分信息都当作现有技术,认为不需要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第一种情况,专利代理人应该对申请人阐明清楚、完整对一篇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说服发明人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

对于第二种情况,可以具体分析,如果隐瞒申请人希望保密的内容仅会使效果不是最佳,但仍可以令申请文件具有专利的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及创造性,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依据文件中的描述而实现,那么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以对技术方案的该部分作保密处理。反之,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专利代理人需要说服申请人公开该部分内容或放弃该专利申请。

例如,一项申请的发明点本身在于工艺中采用了一种新的气体,提高了形成的材料的性能,但申请人却将该新的气体作为保密内容不愿意透露该气体的具体名称。此时,专利代理人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交流,询问是该新的气体的哪种特性在提高材料性能方面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是否能由某一类气体实现。

A、如果能(虽然可能存在性能提高有限或成本较高等缺点),则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仅提出该类气体,并举出非最佳的几种气体(最佳气体可以进行保密),这样,既可以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又可以按申请人的要求实现对关键内容的保密。但需要告知申请人,如果此后竞争对手申请了对该最佳气体的专利保护,则可能会令申请人自己陷入被动之中:不但不能限制对手使用该最佳气体,还可能因对方所拥有的专利权而受到限制。

B、如果该材料性能的改进只能由一种特定的气体实现,则专利代理人应该进一步与申请人沟通,阐明为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指出该特定气体。若申请人仍坚持不公开该特定气体,则最好建议申请人放弃对该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而将该技术方案按商业秘密等其它方式进行保护。因为,此时即使申请了对该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但因其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内容不足以解决技术问题(提高材料性能),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依据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实现,该申请文件仍不能满足专利法对申请文件清楚、完整的要求。一方面该申请文件难以获得授权,另一方面即使获得了获权,其未来的权利也不够稳定,易被竞争对手无效掉,难以真正实现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反而可能在公开申请文件后给竞争对手以技术启示。

对于第三种情况,专利代理人应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说明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阐述,一些申请人认为简单的情况,其实在本领域中仍存在多种其它可能的实现方法,只是申请人未采用或不适用于该技术方案而已,如果不具体说明技术方案中相关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实现该技术方案,从而导致申请文件具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缺陷。

此外,还要注意到撰写时确保申请文件具有清楚、完整性并不意味着要对技术方案各个方面的各个细节都做出详细论述,还是应该有个度,否则可能会出现过犹不及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应进行尽可能详细、全面的论述;对可能影响该技术方案能否实现的相关内容也要做出具体的描述;但是,对于与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关系不大、且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中的任一种实现的内容,则可以略写。如可以将其作为现有技术,仅提到在技术方案中也可以适用什么方法或什么结构即可。

例如,一个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对沉积工艺的工艺条件进行改进,以得到更为均匀的薄膜。此时,围绕该沉积工艺要进行尽可能详细、全面的描述:如,说明本技术方案中所用的沉积设备的结构、原理等,沉积薄膜时所用的各种反应气体、载气体等;列出沉积时所选用的各工艺条件(如温度、气压、功率等)及原因,沉积过程中各工艺条件的改变对薄膜沉积质量的影响等等。

其中,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沉积工艺条件的改进,除了对改进了的工艺条件要进行格外详细的论述外,还可以进一步分析为何要对该工艺条件进行改进,该改进的原理、趋势,以及该改进可以带来的各种好处等等,最好还要列出改进前、后的效果对比数据。

不过,对于该技术方案中在沉积时所用的衬底的相关知识的描述是否也用具体到如此程度呢?沉积中所用的衬底也是在描写该技术方案时必不可少地要引入的内容,对它的描述是否也要象描述沉积工艺一样,从结构、原理等基本的相关知识开始介绍?如,如何利用拉晶等方式形成衬底,其的结构有什么特点(如其晶向等),它在沉积前可能已形成的内部结构具体是如何形成的等等。

笔者认为如果上述问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关系不大,对其的介绍是不需要具体到如此程度的。可以将其视为公知常识,只提到本技术方案够用的信息量(如本技术方案中可以适用的衬底,及衬底上可以具有的结构等),其余的不用写太多。如果对于这一类的知识点也进行如发明点般具体详细的介绍,一方面会降低撰写的效率;另一方面对审查员或法官理解技术方案本身的帮助并不大,反而可能会导致发明点不突出,需要在几十页的文件中去寻找技术方案中真正有关创新的地方。

总之,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务必要重视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清楚性及完整性,并注意对其详细程度的把握,只有满足了这一点的专利申请文件才可能算是合格的申请文件,也只有在实现了这一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撰写出真正高质量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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