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程序简介

2007-10-11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 文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和由此带来的深刻经验教训,中国企业已逐渐感到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势在必行,申请量开始逐年增长。只有了解并灵活运用国外的专利制度,才能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选择正确的战略,以谋求最大利益的发展。

由于专利制度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各国专利制度也不尽相同,从而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也存在差异。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请求审查制,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决定是否进行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期满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申请便视为撤回。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后,中国审查员在进行全面检索、审查的基础上独立作出关于专利性和可授权性的判断,外国的检索、审查材料仅仅起到参考的作用。

由于目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新加坡的中国专利申请数量还不多,国内申请人甚至专利代理人对于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程序还不是非常了解。以下就笔者在从事涉外代理工作中对新加坡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简要介绍一下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程序,以供各位同行借鉴和参考。

与中国及其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类似,新加坡的实质审查也采用请求审查制,与中国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具体操作不同之处在于,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完全依据PCT国际阶段的结果进行审查;(二)依据国际检索报告(ISR)进行国家审查;(三)独立进行国家检索和审查;以及(四)依据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完全依据PCT国际阶段的结果进行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42个月内书面要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完全依据PCT国际阶段的“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IPRP Chapter I)或者“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 Chapter II)所作出的检索和审查结果进行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

(二)依据国际检索报告(ISR)进行国家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9个月内向IPOS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同时要求IPOS以国际检索报告作为检索依据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选择这种审查方式,需要随实质审查请求书一起向IPOS提交国际检索报告、引用文献及其可能的英文翻译件。

(三)独立进行国家检索和审查

申请人也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9个月内向IPOS提交检索和审查请求书,要求IPOS独立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这种方式类似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通常实质审查方式,即在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的基础上独立作出关于专利性和可授权性的判断。

(四)依据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查

申请人还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42个月内向IPOS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并要求IPOS按此进行新加坡申请的实质审查。“相应申请”指与该PCT申请相关(例如同族)的美国、英国、欧洲专利局、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或者韩国专利申请。

在了解了PCT申请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程序之后,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择哪一种方式来启动其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实质审查。总体而言,申请人在决定具体审查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授权快慢、费用高低、周期长短等多种因素。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提出了正面意见(即认可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采用这种审查方式,其优势在于一方面无须提交单独的检索和/或审查请求书,节约费用;另一方面加快了审查程序并且有利于该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快速授权。当然,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提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意见,则申请人需要考虑后三种方式来启动其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实质审查,但是必须注意到第二至第四种方式均存在一个共同的劣势,即增加手续、提高费用和延长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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