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的理解与撰写损失

2004-09-22
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则的理解与撰写损失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逯长明
代理人对专利法的理解深度和代理经验,是影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损失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如果所撰写的申请文件能够达到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且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充分考虑到了保护力度、审查阶段的应对、可能出现的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的应对,以及专利申请的商业应用,并将上述考虑的结果融入申请文件中,就可以初步认为该申请文件可能具有较少或没有撰写损失。下面从对专利法的理解角度浅析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
一、说明书的撰写原则对撰写损失的影响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撰写申请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撰写损失。然而一些专利撰写者并没有深刻理解这些规则,认为专利文件的核心是技术方案本身,其它部分的撰写好坏不影响专利的保护,代理实践证明并非如此。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中包括帮助理解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技术方案专利性的内容以及再现技术方案的内容,这些内容需要通过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具体实施方式表现出来。
对于名称,最严重的撰写损失是由不能准确反映技术方案的主题导致的。例如一种随机信号的捕获方法,其内容描述的却是信号接入后的处理过程。这样,名称所描述的技术主题与技术方案不对应,所带来的后续阶段的行为可能是:(1)在审查等阶段的名称修改;(2)由于主题名称的修改导致的内容修改。由此将导致的撰写再投入损失和可能出现的授权时间延误损失,如果不修改或修改不当,甚至可能由于主题与要表述的内容不一直或修改超范围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技术领域的撰写通常不会给他人带来什么影响,但却可能成为自己的障碍。如果领域范围较宽,会给他人提供在较宽的领域范围内检索对比文件的依据,从而增加被否定的可能性;如果领域范围较窄,则难以在较宽的领域限制竞争对手,达不到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例如,仅仅写“本发明涉及通信系统”。
背景技术是证明本申请具有专利性的基础,如果该部分内容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针对性不强,则无法合理地推导出现有技术的缺点,因而难以准确地确定本发明要解决地技术问题,更无法保证权利要求的合理且恰当的撰写。如果该部分仅有帮助理解本申请的内容,不但极易出现前述问题,导致所撰写的申请文件无法产生有效权利或获得的权利法律状态稳定性差或保护范围变窄,还会在本申请受到专利性质疑时,无法借助该部分内容辨解。例如,没有有针对性的背景技术或针对性不强,无法限制他人依据其检索对比技术否定本申请。有最接近的对比技术,不会增加他人否定本申请的机会,但在他人的对比技术界于背景技术和本申请之间且更接近背景技术时,则会有利于申请人专利性的辩解。因此,背景技术撰写不当只会带来撰写损失,而不会增加撰写增益。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利要求撰写的直接依据,来源于对最接近对比技术分析结论的概括总结,对申请文件的创造性评价也将产生影响,其撰写形式和内容对权利的成立和稳定性都产生影响。例如,未提出本申请能够解决的问题,可能给竞争对手提出申请的机会而增加与自己竞争的实力;提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当,能够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偏差,降低保护力度;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描述不当,导致要解决技术问题的表述与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不对应,从而影响权利要求的存在的合理性或保护范围。
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因果关系和全面详细的推理是证明本申请与对比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的重要方面。另外,技术效果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具有对应关系。上述因果关系的说明、推理的逻辑和效果的多少将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是技术特征的集合,对于其所描述技术方案的用途、宗旨、功能、原理、作用以及技术方案的再现方式等的详细说明需要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是权利要求和本申请专利性的基础。其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对权利要求的概括支持不足等问题。专利申请的基本目的能否达到,与本部分的撰写直接相关。由于本部分公开较多的内容,关系也较复杂,因此极易产生不易暴露的撰写损失,撰写内容的逻辑性和关联性是有效减少撰写损失的重要措施。
三、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原则和撰写形式对撰写损失的影响
权利要求书可能涉及独立权利要求、从属(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撰写的关键在于使技术方案的诸多特征恰当地分属于不同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并具有恰当的引用关系,以通过有限数目的权利要求尽可能多的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基本撰写原则是清楚、简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附加的技术特征。通常,位于前面的权利要求如果包括有概括的特征,则至少要求2个以上从属权利要求提供对所述概括的支持。下面举例说明与撰写原则和形式有关的撰写损失。
假设一权利要求书包括:
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A、B、C和D,其中步骤A-C为公知步骤,步骤D为具有区别特征的步骤。其中:
A.包括概括特征A1和普通特征A2;
B.包括普通特征B1、B2、B3,
D.包括概括特征D1、和普通特征D2、D3;D1包含于D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A1为a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进一步为子步骤B1、B2。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1为d 1。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E。
上述权利要求书所述的权利要求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实际资料撰写的,以下是对其的撰写损失分析:
(1)概括不当导致的损失。权利2是对公知特征的限定,因此该权利实质是保护一个实施例。撰写概括特征A1的理由是:A1为公知特征、具体公开了具体子特征a1。按照撰写原则,即使公知特征的概括也应有足够的实施例支持,因此这里A1实际的作用相当于a 1,如果希望A1的作用更大,至少还要公开一个其他的具体子特征a2支持A1。但是这样仍然存在风险,即,如果他人有证据证明A1的一个具体特征a3不能用于实现本发明,则A1的作用仍然只相当于a1和a2。可见,即使是公知特征的概括也应当提供足够实施例的支持,这样才能使概括特征起到期望的作用,否则就会产生概括特征效能降低的撰写损失。
对于权利4的概括,如果说明书仅公开d1,则D1没有概括特征的作用,其作用仅相当于d1;如果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具体子特征d2,如果d2为公知特征,则D1丧失概括特征的作用,其作用仍仅相当于d1,否则应以d2撰写新的权利要求;由于仍然存在概括特征的其它子特征破坏所述概括特征的可能,所以应当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多公开概括特征的具体子特征,即实施例,才可能减少撰写损失。
(2)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不当导致的损失。权利3的本质是对一个特征集合的限定。在一个特征集合中,特征之间的关系复杂,可能呈现并列、包含和/或限定等多种关系,对一个特征集合的限定容易使限定关系变为替代关系,从而使一个从属权利变为另一个独立权利,丧失了从属权利的作用。因此,在限定一个具体的特征时,首先应当将被限定特征的核心在引用部分表述清楚,以避免权利损失。
(3)从属权利要求顺序排列不当导致的损失。权利2、3是对公知部分的限定,假设在无效阶段权利1被否定,由于在该阶段只能通过删除、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这时,如果删除权利1,则产生的问题是,首先权利2或3分别与权利1合并,新的权利1由于没有增加区别特征不能成立;其次,如果权利2、3同时与权利1合并,需要权利2、3的内容能够相容,否则无法合并,而且即使合并新的权利1由于没有增加区别特征仍然不能成立。其次,即使权利4或5与权利1合并成功,由于存在权利4或5与权利2、3的相容问题,以及权利2、3的位置,可能导致损失权利2、3保护实施例的作用。因此,不恰当的引用关系可能导致撰写损失。
(4)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不当导致的损失。很多人习惯于使从属权利引用权利1,尽管这样可能有益处,例如当权利1不成立时,任何与1合并的新的权利1可能保持范围最大。但是这不是最合理的情况,从属权利的主要作用是在无效阶段保证权利1不成立时所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成立,然而,过多的从属权利直接引用权利1也会引发撰写损失。例如,一个从属权利的内容与权利1分别合并后,新的多个独立要求可能丧失单一性,且合并后的权利可能仍然不能成立,这时必然损失权利要求。恰当的权利要求的结构应当是树状分层的结构。
应当说,上述的撰写损失分析非常简要,实际的情况要复杂的多,而且可能与诉讼阶段的证据采集、认定等有关系。而且,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大部分在审查阶段、无效阶段、甚至诉讼阶段才能表现出来,为在撰写阶段尽可能减少撰写损失,利用根据申请目的设计提问问题以及根据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相互约束关系理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有助于减少撰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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