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标抢注阻击战

2004-09-14
泉州商标抢注阻击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永波律师
随着2004年9月1日第35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驳回了澳门居民吴楚帆对泉州“九牧王”等8家服装知名品牌的抢注,并同时授予了这八家商标真正权利人在澳门的商标专用权。至此,备受媒体关注的泉州服装商标在澳门抢注事件,以泉州服装企业的胜利维权而尘埃落定。而其为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品牌保护带来的启示还远没结束。
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在境外商标监测中发现,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第5期第2组商标保护通告中出现了15个泉州企业服装类的商标,其中涉及九牧王、柒牌、四海龙、拼牌(PIN)、爱登堡(ADENBO)、皇宝、老人城、东方健健、阔发、雷马、爱都、威鹿、虎都、斯得雅15家企业。这些商标的申请者是同一个人,其申请的商标中文名称和部分商标的图形与泉州企业产品的商标中文名称和图形完全一样,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商标遭到了他人的抢注。
在确立这些澳门商标非大陆权利人申请之后,我立即着手和这些被侵权的企业进行联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1条第一款:“声明异议之期间为在有关申请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两个月”之规定,留给这些企业进行维权的时间只有一个月的准备时间了。但在和企业联系未得到实质性的答复后,我几度想放弃联系,但知识产权执业律师的使命感促使我另辟蹊径。我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被抢住的企业都属于泉州市纺织服装商会的会员,就给泉州市纺织服装商会函告了此事。该商会王宗锋秘书长非常关注和重视此事,立刻与我取得了联系,并逐一函告被抢注的企业。由于商会的组织与协调,被抢注的企业相关人员都开始对此事重视起来,但有些企业还在犹豫,不知是否有必要对被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是否能异议成功。
为更好地使这些企业了解商标被抢注的危害和打消企业异议能否成功的顾虑,我于2月29日特地飞抵泉州市。3月2日,泉州市纺织服装商会召集九牧王等14家商标被抢注的企业,共商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的有关事宜。此时据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刚好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一个月内组织相关的证据材料,做相关的公证,并指示澳门地区的事务所来提出申请来讲是非常之急。
在3月2日的商讨上,参与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是两个:一是在澳门进行维权是否必要,二是进行异议是否能成功。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阐述了四点:
一、是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产品在销往澳门时就会有一道障碍,这些企业的产品不能以原有商标进入澳门市场,如果要进入澳门市场,只能另换个商标,另换商标对企业已有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将给企业经营增加无法计算的成本;港澳属于国际性的都市,随着内地居民到港澳旅游的增多,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品牌的混淆;
二、是申请抢注的权利人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注的知名商标,大摇大摆地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开拓空间,扰乱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销售秩序,将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利益;
三、是对于一个着眼于国际市场的企业,其商标在国际上的统一性和连贯性非常重要,如果知识产权保护链某一个环节断节,对于品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不利的,这也是向联想等国际性的大企业不惜耗巨资改变其商标之所在;
四、是对于是否能异议成功:世界各国的法律虽不尽相同,但其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保护合法权益人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致的。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C)项:“认定申请人意图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不论其是否有此意”;第214条第一款a)项:“证实存在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任何一项一般理由;”等相关规定,只要这些企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证据,赢得异议是应该没有问题的。
在解除了企业的相关顾虑后,除五家家企业决定不采取行动,其他九家企业愿意配合集佳知识产权公司打好这次商标阻击战,并签署了相关的委托手续。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门组成了专案小组,负责整个案件的材料编辑和法律程序的准备。企业则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准备提纲,积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委托书和大陆商标注册证等关键性文件进行了公证。
与此同时,泉州纺织服装商会还积极与中国服装协会联系,取得了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蒋衡杰曾先后致电纺织服装商会,详细询问、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并表示将支持泉州企业的维权行动。
3月8日,中国服装协会致函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我会发现在2004年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第5期第2组商标之保护通告中一名叫吴楚帆的自然人抢注了大量内地企业服装品牌。这些品牌在大陆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成为比较知名的商标,大都曾被评为省著名商标,其中‘九牧王’商标还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些被抢注商标的持有人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泉州市,这些企业都是当地骨干性企业,为地方经济和中国服装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该申请人一次性抢注一个地区如此众多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系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来抢注他人的商标。我会知悉此事后非常震惊,被抢注的企业也非常愤慨,一致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是在多方积极努力和紧密配合的情况下,集佳知识产权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向澳门经济局提出了对部分被抢注商标的异议申请,并同时提出了新的商标申请。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1条第二款“对于声明异议及程序内之其它文书,申请人得于接获通知起计之一个月内在答辩书内作出答复”之规定,被异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答辩。但作为此事件的始作俑者吴楚帆先生并没有出现,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的材料。
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近半年的审查,终于对提出异议的被抢注商标予以驳回,并同时授予了真正权利人在澳门商标专用权利。
经过泉州服装商标的成功阻击战,带给了我们企业那些启示:
由于中国的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世界的瞩目,中国的企业品牌也收到国际的关注。目前境外恶意抢注中国企业的商标目的一般有两个:
一、商标抢注成功后,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按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或进行商标倒卖,给被抢注企业造成很大损失。据了解,日本一名商人在日本抢注上海“英雄牌”金笔商标,要求中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中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在加拿大,出现了“老字号商标转让公司”,专门做起了中国老字号商标的“买卖”。
二、商标抢注成为一些国外企业反倾销的手段,通过抢注对手商标树起“市场壁垒”,使对手开拓市场发生困难。2000年5月,欧盟节能灯厂商提出对包括厦门东林公司在内的中国20家节能灯厂家的反倾销诉讼。东林公司孤军奋战,取得了反倾销诉讼的阶段性胜利,为阻止东林公司向欧洲市场推进打下了基础。2001年6月,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东林公司的萤火虫商标。这使东林公司正在实施的进军全球节能灯市场的国际战略受阻。遇到同样情况的还有国内彩电大鳄海信集团。当海信准备强力进军欧洲市场,却吃惊地发现商标被国际对手抢注;要花钱购买,对手却开出几千万欧元的天价。无奈之下的海信集团昨天宣布:在欧洲启动全新的备用商标。不过,因为图文依然与被抢注的商标类似,对手仍然不依不饶地表示,海信在侵犯自己的权利。痛定思痛后的海信告诫国内同行:发展国际市场,要“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针对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况,国内的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应分析被抢注的商标是否能重新回到真正权利人手中:对于在境外被抢注的商标,一般来讲是相对比较知名的品牌或其代理商抢注,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对于夺回商标权成功性较大,但主要就看证据材料的准备是否充分。对于使用证据特别是最初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宣传广告、海关出口报关单等保全非常重要,对于提出异议或诉讼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国内的企业对此意识还远远不够,造成以后维权的被动。在能证明正真权利人权属、使用和对方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夺回商标权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
其次要分析被抢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通过法律救济的成本:虽然各国(地区)法律一般是维护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反对恶意和摹仿等原则。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并不相同,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异议制度,可以对商标进行异议,但由于欧美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准备的材料和律师花费的时间比较多,相对律师费用也比较高,通过法律救济的成本比较高;对于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如韩国、澳门、台湾等,由于经济的交流频繁和沟通的方便,相对花费会少许多。但对于没有异议程序的国家如印尼,只有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法律救济,其花费会相当高;当然其他有异议制度的国家,以后也会面临诉讼的问题,主要就看被抢注企业在该国家或地区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如果是必须的,可能耗巨资也要夺回商标专用权。
再次要看法律救济的时间,有时虽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夺回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耗费的时间较长,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也不得不放弃该商标或坐下来和抢注者进行谈判。对于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市场和效益。
最后建议建立海外商标保护体系和监测体系:企业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于致力于国际化的、主打自主品牌的企业,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应该是必须的。另外知识产权的战略方向也是非常重要。海信一直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战略,但其在国际市场采用的是商标战略与市场战略并行、不做无谓注册的策略,这是导致出现其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的主要原因。对于国际化的企业,还应建立海外的知识产权监测体系,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前都会有一个公示机会,由相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如果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监测系统,在对方取得权利前可阻止对方进一步得到权力凭证。当然,任何后期的法律救济手段都不如在先的防范来得简单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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