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防水行业在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2004-08-27
浅析建筑防水行业在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梁岩 律师
在第二届中国国际建筑防水展览会上,通过对企业的访问,发现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参展的某些建筑防水行业的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不容乐观。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如果得不到重视,那么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而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结合以往出现的大量案例,发现企业在跨国贸易中,风险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品牌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两个方面。
第一,品牌保护方面。商标被抢注从而丧失整个市场。
不少世界防水行业的知名企业参加了此次展会。其中很大一部分企业没有在中国投资、建厂。他们大多以办事处的形式,直接从生产国进口并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另外一部分企业目前根本没有在华贸易,此次参展的目的仅在于考察中国市场。如果上述这些企业并没有对其品牌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没有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在中国指定受到保护,那么此时即发生了品牌保护上的潜在的风险。由于商标保护存在地域性,某些企业会以其品牌抢先进行注册,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我国目前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商标权保护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制止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从而阻止国外企业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一旦这些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则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无异于失去了整个市场。
第二,外观设计保护方面。专利被抢先申请,为进一步的市场开拓造成障碍。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同样存在着地域性保护、“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不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进行跨国保护。所以要得到在我国的保护必须单独申请。此次展会的某些生产瓦材(Various Tiles)企业的产品,其色彩、形状具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一旦符合申请形式条件即可授权。所以若被某些企业抢先申请注册,则会在其今后的市场推广中产生不利的影响。虽然,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进行对抗,但是从财力与时间的投入的角度而言远远超过专利申请的投入。
第三,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带来的尴尬。通过海关备案阻止商品进入。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规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了海关备案。一旦进行海关备案,中国海关将通过“中央备案系统”在全国41个海关数百个口岸进行主动保护,从而阻止国外标有申请保护的商标或者具有申请保护的外观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信失去中国这样的一个市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综上所述,在跨过贸易中是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知识产权前置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希望这篇文章能够有助于建筑防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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